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新信訪條例新解讀

新信訪條例新解讀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13:45:01

新信訪條例新解讀? 1、問:為什麼要對現行的《信訪條例》進行修訂?  答:黨中央、國務院曆來高度重視人民群衆的來信來訪和信訪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建設國務院1995年10月28日頒布的《信訪條例》,将信訪工作納入規範化的軌道這個條例實施9年來,對于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衆的聯系,規範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斷深化、經濟社會加速轉型以及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群衆信訪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當前制約信訪工作的主要問題是:信訪渠道不夠暢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推诿塞責;信訪問題處理層層轉送,隻轉不辦,責任不清,效率低下;對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監督力度不夠;對侵犯群衆利益引發信訪問題的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明确的責任追究機制;對破壞信訪秩序的行為,現行條例缺乏必要的規範因此,根據信訪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對現行條例及時進行修訂  2、問:這次《信訪條例》修訂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認真總結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實施以來的經驗、教訓和所遇到的問題,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确保社會穩定這次修訂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一是暢通信訪渠道,以更好地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衆的聯系;二是創新機制,以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強化工作責任,促進問題的解決;四是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  3、問:針對近年來有些地方或部門對信訪人反映問題推诿塞責等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公民有提出建議和申訴的權利暢通信訪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加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衆聯系、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為此,條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為信訪人采用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複信訪人,違反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三是,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4、問:近年來,一些信訪人認為在基層信訪不解決問題,頻繁進省城或進京走訪,信訪人增加了經濟負擔,又使各級行政機關就同一信訪事項重複處理,加重了社會管理成本這次條例修訂提出創新信訪工作機制,主要有哪些規定?  答:為了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方便人民群衆在當地尤其是在基層提出信訪事項,使人民群衆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樣,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督的信訪工作新機制為此,條例規定: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區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這樣規定,一方面方便信訪群衆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并查詢其所提出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另一方面,方便上級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訪事項并及時督促信訪事項的處理解決,也可以減少各級行政機關對同一信訪事項重複受理、辦理   針對近年來存在的重複訪等問題,條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規定: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5、問:近年來,少數人在上訪時,采取過激方式,如圍堵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公路、鐵路交通等,既影響了廣大信訪群衆的正常信訪活動,也擾亂了當地的社會公共秩序,給當地群衆的工作生活帶來不便,條例對此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建立并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是暢通信訪渠道,保障信訪群衆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四個方面規定了維護信訪秩序的措施:   一是,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脅迫、以财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财等六類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并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内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三是,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6、問:目前,一些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侵害群衆合法權益,導緻信訪事項發生;一些機關對發生的信訪事項,推诿塞責、敷衍了事、久拖不決,請問條例對解決這些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源頭上減少因侵害群衆利益引發的信訪事項,着力解決群衆反映的問題,需要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為此,條例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渎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範圍内予以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是,明确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緻信訪事項發生的責任人的責任,以督促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積極履行職責,從源頭上減少此類信訪事項的發生條例規定,因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适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明确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直接轉送、督辦信訪事項的責任,更好地發揮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作用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有違反條例規定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反饋,說明理由  四是,強化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責任,以提高信訪事項的處理效率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違反規定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7、問:目前,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工作繁重,體制機制方面還存在一些制約履行工作職責的若幹問題,社會各界對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充分發揮信訪工作機構在處理信訪事項中的應有作用很關注,提出了許多積極的建議、意見,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長效機制,強化信訪工作機構的責任,促進信訪問題的有效解決,條例對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定位、工作原則以及工作機制等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确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二是,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标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确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8、問:如何強化信訪工作責任?  答: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渎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并在一定範圍内予以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條例明确了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緻信訪事項發生的責任人的責任:因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适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要求,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轉送,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内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說明理由   條例強化了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責任,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在15日内予以處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辦結,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違反上述規定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9、什麼是信訪監督?  答:信訪監督就是人民群衆通過信訪渠道向黨和政府揭發、檢舉、控告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監督信訪監督,在社會的治理、糾正不正之風、處理重大案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概括起來,信訪監督具有下列性質:  信訪監督是一種宏觀監督與具體監督相結合的監督  信訪監督具有兩重性和雙向性兩重性就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監督的結合雙向性就是互相監督,信訪人監督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也監督信訪人  信訪監督是具有很高權威的監督,包含着對監督者的監督    10、問:公民在信訪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條例指出,公民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須自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  1、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脅迫、以财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财等6類行為明令禁止,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内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3、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問: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答:條例明确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條例将多年來實行的“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信訪工作原則,修改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強調堅持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确了地方各級政府在處理跨地信訪和越級信訪時的主導作用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起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标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确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12、問:新版《信訪條例》第十四條明确規定,信訪人針對或不服五類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成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這五類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成員)主要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這一調整應該具有什麼深遠法治意義?  答:新條例的規定,明确信訪人針對這五類組織或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不服的,屬于行政機關信訪的受理範圍這既與現行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制度相銜接,也與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提供服務的定位相一緻,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義将處理、化解民間糾紛等功能從行政機關信訪受理範圍與信訪功能中分離出來,符合我國信訪制度漸進改革的總體思路,也是引導信訪人依法、理性信訪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之一   13、問:新條例第六條首次明确了縣級以上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性質和職責範圍,即縣級以上政府信訪機構是本級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賦予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督查、調研和指導等職權這一規定有何意義?  答:第六條對于政府信訪職能的規範很有必要,它将使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信訪工作的職責更為公開明晰,這與我國新一屆政府提出的法治、責任、透明目标相吻合新條例第七條還規定将信訪工作績效考核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使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切實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法定職責,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根據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新條例規定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時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取消了原條例中内容較為虛泛和難以操作的獎懲與處罰一章,增加第六章為法律責任,即明确政府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和信訪活動各方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據公務員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中的相關條款,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處理信訪事項和信訪人違法進行信訪行為應當承擔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14、問:新條例第四條确立信訪工作原則,從原來的“分級負責,歸口辦理”修改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這一改變意味着什麼?  答:信訪工作實踐中,“歸口”的含義一般是指對辦理信訪事項的責任歸屬部門或單位的認定,遇到“條”“塊”交叉時如何歸口辦理,容易産生認定困難和矛盾,也為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間相互推诿責任提供了客觀條件,損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屬地管理并不排斥“歸口辦理”信訪事項,就信訪工作而言,屬地管理的内涵應當更加豐富,即無論是屬“條”還是屬“塊”的信訪事項,其所在地的政府都應承擔起管理職責,盡快明确辦理部門并督促解決  15、問:信訪人應到哪裡走訪反映情況?   答: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16、問:為什麼多人反映共同要求、确需走訪反映的信訪活動應當推選代表并不得超過5名?  答:考慮到多人走訪的特點和實際情況以及信訪工作實踐經驗,從便于上訪接待和有利于解決信訪問題而規定的多人走訪無論人數多少,都是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的問題大多都是現實問題,屬于人民内部矛盾,選派代表完全可以把共同意願反映出來,既方便群衆,減輕群衆負擔,節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又維護了正常的生産、工作和生活秩序另外,從信訪活動的實踐看,規模大、人數多的來訪,對問題衆說不一,不利于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解決  17、超限聚衆上訪有什麼危害?   答:超限聚衆上訪危害十分嚴重  一是影響國家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是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操縱、利用,離間黨和政府與人民群衆之間的關系,使問題複雜化,有的甚至轉化為危害社會的治安案件廣大人民群衆必須認清其實質和危害,做到不參與、不支持聚衆上訪,與少數熱衷于聚衆上訪的組織者、操縱者在思想上和行動上劃清界線  18、問: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19、問:對無理反複到國家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走訪或者滞留的信訪人,應當如何處置?  答:《憲法》規定,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權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這說明,人民群衆正當行使民主權利,依法進行信訪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信訪人應該正确運用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力,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信訪程序進行信訪活動對信訪人無理反複走訪或者滞留不走的行為,信訪工作機構首先要耐心勸阻,進行思想疏導說明教育;勸阻教育無效的,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有關國家機關将其帶回,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違反治安管理的,由本機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将其帶離國家機關和信訪接待場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問: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複議、仲裁或者調解解決的信訪事項應如何處理?   答:條例明确規定,對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機構不予受理,但應告知信訪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信訪人對各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内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别向上述機關提出   21、問: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決定不服,請求複查的應怎麼辦?   答:條例明确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複之日起30日内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複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複   複核機關可以按信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内   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22、問:信訪人有權提出的信訪事項有哪些?   答:條例明确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内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23、問:信訪人的義務有哪些?  答:信訪人的義務有: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捏造或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訪秩序,服從行政機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處理信訪人必須正确行使信訪權利,履行信訪義務  24、問:信訪人在信訪事項提出以後應得到什麼處理結果?  答: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複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内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别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複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25、涉外信訪事項該如何受理?  答: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26、信訪工作人員違反《信訪條例》的,應給予何種處罰?  答: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信訪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内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7、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哪些行為屬違規行為?答: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28、信訪事項的辦理期限  答: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适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9、洩露信訪人信息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給予何種處罰?  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将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0、公民在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應該如何報告?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隐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隐瞞、謊報、緩報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内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産生、擴大  31、如何處理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  答: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争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權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的機關受理,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新信訪條例新解讀?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新信訪條例新解讀(信訪條例解讀)1

新信訪條例新解讀

1、問:為什麼要對現行的《信訪條例》進行修訂?  答:黨中央、國務院曆來高度重視人民群衆的來信來訪和信訪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建設。國務院1995年10月28日頒布的《信訪條例》,将信訪工作納入規範化的軌道。這個條例實施9年來,對于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衆的聯系,規範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斷深化、經濟社會加速轉型以及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群衆信訪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當前制約信訪工作的主要問題是:信訪渠道不夠暢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推诿塞責;信訪問題處理層層轉送,隻轉不辦,責任不清,效率低下;對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監督力度不夠;對侵犯群衆利益引發信訪問題的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明确的責任追究機制;對破壞信訪秩序的行為,現行條例缺乏必要的規範。因此,根據信訪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對現行條例及時進行修訂。  2、問:這次《信訪條例》修訂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認真總結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實施以來的經驗、教訓和所遇到的問題,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确保社會穩定。這次修訂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一是暢通信訪渠道,以更好地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衆的聯系;二是創新機制,以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強化工作責任,促進問題的解決;四是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  3、問:針對近年來有些地方或部門對信訪人反映問題推诿塞責等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公民有提出建議和申訴的權利。暢通信訪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加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衆聯系、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為此,條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為信訪人采用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複信訪人,違反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三是,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4、問:近年來,一些信訪人認為在基層信訪不解決問題,頻繁進省城或進京走訪,信訪人增加了經濟負擔,又使各級行政機關就同一信訪事項重複處理,加重了社會管理成本。這次條例修訂提出創新信訪工作機制,主要有哪些規定?  答:為了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方便人民群衆在當地尤其是在基層提出信訪事項,使人民群衆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樣,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督的信訪工作新機制。為此,條例規定: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區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這樣規定,一方面方便信訪群衆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并查詢其所提出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另一方面,方便上級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訪事項并及時督促信訪事項的處理解決,也可以減少各級行政機關對同一信訪事項重複受理、辦理。   針對近年來存在的重複訪等問題,條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規定: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5、問:近年來,少數人在上訪時,采取過激方式,如圍堵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公路、鐵路交通等,既影響了廣大信訪群衆的正常信訪活動,也擾亂了當地的社會公共秩序,給當地群衆的工作生活帶來不便,條例對此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建立并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是暢通信訪渠道,保障信訪群衆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四個方面規定了維護信訪秩序的措施:   一是,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脅迫、以财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财等六類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并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内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三是,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6、問:目前,一些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侵害群衆合法權益,導緻信訪事項發生;一些機關對發生的信訪事項,推诿塞責、敷衍了事、久拖不決,請問條例對解決這些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源頭上減少因侵害群衆利益引發的信訪事項,着力解決群衆反映的問題,需要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為此,條例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渎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範圍内予以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是,明确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緻信訪事項發生的責任人的責任,以督促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積極履行職責,從源頭上減少此類信訪事項的發生。條例規定,因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适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明确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直接轉送、督辦信訪事項的責任,更好地發揮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作用。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有違反條例規定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反饋,說明理由。  四是,強化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責任,以提高信訪事項的處理效率。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違反規定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7、問:目前,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工作繁重,體制機制方面還存在一些制約履行工作職責的若幹問題,社會各界對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充分發揮信訪工作機構在處理信訪事項中的應有作用很關注,提出了許多積極的建議、意見,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長效機制,強化信訪工作機構的責任,促進信訪問題的有效解決,條例對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定位、工作原則以及工作機制等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确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二是,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标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确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8、問:如何強化信訪工作責任?  答: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渎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并在一定範圍内予以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條例明确了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緻信訪事項發生的責任人的責任:因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适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要求,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轉送,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内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說明理由。   條例強化了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責任,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在15日内予以處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辦結,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違反上述規定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9、什麼是信訪監督?  答:信訪監督就是人民群衆通過信訪渠道向黨和政府揭發、檢舉、控告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監督。信訪監督,在社會的治理、糾正不正之風、處理重大案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概括起來,信訪監督具有下列性質:  信訪監督是一種宏觀監督與具體監督相結合的監督。  信訪監督具有兩重性和雙向性。兩重性就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監督的結合。雙向性就是互相監督,信訪人監督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也監督信訪人。  信訪監督是具有很高權威的監督,包含着對監督者的監督。    10、問:公民在信訪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條例指出,公民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須自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  1、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脅迫、以财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财等6類行為明令禁止,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内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3、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問: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答:條例明确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條例将多年來實行的“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信訪工作原則,修改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強調堅持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确了地方各級政府在處理跨地信訪和越級信訪時的主導作用。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起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标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确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12、問:新版《信訪條例》第十四條明确規定,信訪人針對或不服五類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成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這五類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成員)主要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這一調整應該具有什麼深遠法治意義?  答:新條例的規定,明确信訪人針對這五類組織或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不服的,屬于行政機關信訪的受理範圍。這既與現行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制度相銜接,也與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提供服務的定位相一緻,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義。将處理、化解民間糾紛等功能從行政機關信訪受理範圍與信訪功能中分離出來,符合我國信訪制度漸進改革的總體思路,也是引導信訪人依法、理性信訪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之一。   13、問:新條例第六條首次明确了縣級以上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性質和職責範圍,即縣級以上政府信訪機構是本級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賦予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督查、調研和指導等職權。這一規定有何意義?  答:第六條對于政府信訪職能的規範很有必要,它将使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信訪工作的職責更為公開明晰,這與我國新一屆政府提出的法治、責任、透明目标相吻合。新條例第七條還規定将信訪工作績效考核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使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切實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法定職責,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根據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新條例規定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時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取消了原條例中内容較為虛泛和難以操作的獎懲與處罰一章,增加第六章為法律責任,即明确政府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和信訪活動各方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據公務員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中的相關條款,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處理信訪事項和信訪人違法進行信訪行為應當承擔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14、問:新條例第四條确立信訪工作原則,從原來的“分級負責,歸口辦理”修改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這一改變意味着什麼?  答:信訪工作實踐中,“歸口”的含義一般是指對辦理信訪事項的責任歸屬部門或單位的認定,遇到“條”“塊”交叉時如何歸口辦理,容易産生認定困難和矛盾,也為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間相互推诿責任提供了客觀條件,損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屬地管理并不排斥“歸口辦理”信訪事項,就信訪工作而言,屬地管理的内涵應當更加豐富,即無論是屬“條”還是屬“塊”的信訪事項,其所在地的政府都應承擔起管理職責,盡快明确辦理部門并督促解決。  15、問:信訪人應到哪裡走訪反映情況?   答: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16、問:為什麼多人反映共同要求、确需走訪反映的信訪活動應當推選代表并不得超過5名?  答:考慮到多人走訪的特點和實際情況以及信訪工作實踐經驗,從便于上訪接待和有利于解決信訪問題而規定的。多人走訪無論人數多少,都是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的問題大多都是現實問題,屬于人民内部矛盾,選派代表完全可以把共同意願反映出來,既方便群衆,減輕群衆負擔,節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又維護了正常的生産、工作和生活秩序。另外,從信訪活動的實踐看,規模大、人數多的來訪,對問題衆說不一,不利于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解決。  17、超限聚衆上訪有什麼危害?   答:超限聚衆上訪危害十分嚴重。  一是影響國家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是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操縱、利用,離間黨和政府與人民群衆之間的關系,使問題複雜化,有的甚至轉化為危害社會的治安案件。廣大人民群衆必須認清其實質和危害,做到不參與、不支持聚衆上訪,與少數熱衷于聚衆上訪的組織者、操縱者在思想上和行動上劃清界線。  18、問: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19、問:對無理反複到國家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走訪或者滞留的信訪人,應當如何處置?  答:《憲法》規定,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權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這說明,人民群衆正當行使民主權利,依法進行信訪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信訪人應該正确運用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力,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信訪程序進行信訪活動。對信訪人無理反複走訪或者滞留不走的行為,信訪工作機構首先要耐心勸阻,進行思想疏導說明教育;勸阻教育無效的,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有關國家機關将其帶回,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違反治安管理的,由本機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将其帶離國家機關和信訪接待場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問: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複議、仲裁或者調解解決的信訪事項應如何處理?   答:條例明确規定,對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機構不予受理,但應告知信訪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信訪人對各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内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别向上述機關提出。   21、問: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決定不服,請求複查的應怎麼辦?   答:條例明确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複之日起30日内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複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複。   複核機關可以按信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内。   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22、問:信訪人有權提出的信訪事項有哪些?   答:條例明确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内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23、問:信訪人的義務有哪些?  答:信訪人的義務有: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捏造或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訪秩序,服從行政機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處理。信訪人必須正确行使信訪權利,履行信訪義務。  24、問:信訪人在信訪事項提出以後應得到什麼處理結果?  答: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複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内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别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複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25、涉外信訪事項該如何受理?  答: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26、信訪工作人員違反《信訪條例》的,應給予何種處罰?  答: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信訪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内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7、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哪些行為屬違規行為?答: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28、信訪事項的辦理期限。  答: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适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9、洩露信訪人信息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給予何種處罰?  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将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0、公民在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應該如何報告?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隐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隐瞞、謊報、緩報。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内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産生、擴大。  31、如何處理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  答: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争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權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的機關受理。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