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導緻樓下受損法律規定?原标題:樓上漏水緻樓下房屋受損 法官化解相鄰權糾紛,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樓上漏水導緻樓下受損法律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原标題:樓上漏水緻樓下房屋受損 法官化解相鄰權糾紛
最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鄰裡糾紛,因為樓上漏水住戶拒不處理,樓下住戶一怒訴到法院,那法官是如何調解的呢?
樓上漏水拒不處理 樓下住戶訴至法院
這起鄰裡糾紛中,原告黃某是一樓的住戶,但入住後,黃某就發現自家的衛生間和廚房有漏水情況,一檢查,這才發現漏水的原因是二樓住戶家的衛生間和廚房防水出了問題。
随後,黃某與二樓住戶周某多次協商,要求周某進行檢修,但周某一直不配合。雙方發生糾紛後,社區多次介入進行調解,黃某也報警求助過,但二樓住戶周某堅持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和義務去修繕房屋,時間長了,雙方矛盾逐漸激化,黃某最終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二樓住戶周某修繕房屋,停止損害行為,并賠償損失。
西山區人民法院金碧人民法庭法官宋桓宇介紹,一樓住戶起初發現隻是小範圍的牆面滲水,後來出現滴水,牆面都開裂了,導緻他家不能正常生活。二樓住戶周某一開始覺得是她自己的房子,她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她沒有義務去修繕漏水的問題。
在梳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嘗試對周某進行疏導。
針對相鄰關系,法官耐心對周某進行普法教育、釋法明理,最終,周某認識到了自己對于法律的理解存在誤區,表示願意對自家的房屋進行修繕。一樓住戶黃某表示,隻要周某修繕好房屋,可以不需要她賠償自家因此造成的損失。
就這樣,雙方各退一步,一起鄰裡糾紛成功調解。
相鄰權糾紛重點是與鄰為善
這起糾紛中,周某認識到自己對于法律的理解存在誤區,而存在這樣誤區的人,不止周某一人。那究竟什麼是相鄰權?周某必須修繕房屋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相鄰權,是指不動産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如果給相鄰方造成妨害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金碧人民法庭法官宋桓宇認為,上述案例中二樓住戶在使用自己的房子過程中給樓下住戶造成了不便,産生的漏水給樓下住戶造成了損害,侵犯了一樓住戶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不動産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産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産權利人造成損害。
“鄰裡之間的和諧相處既與個人的幸福感息息相關,也關系着社會和諧穩定,所以我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應當盡量避免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妨害。”宋桓宇表示。(李豔)
(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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