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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之歌最新判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14:29:15

五環之歌最新判決?昨天,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2020年平穩推進知識産權審判工作情況2020年,三中院共受理知識産權案件2899件,其中包括,受理本市首例壟斷糾紛案、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三中院大力提高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水平,切實解決“舉證難、周期長、賠償低”的知識産權訴訟頑疾,在不斷提高知識産權審判效率的同時,秉持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對侵權假冒多發的領域重拳出擊,震懾侵權人,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五環之歌最新判決?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五環之歌最新判決(五環之歌侵權嗎)1

五環之歌最新判決

昨天,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2020年平穩推進知識産權審判工作情況。2020年,三中院共受理知識産權案件2899件,其中包括,受理本市首例壟斷糾紛案、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三中院大力提高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水平,切實解決“舉證難、周期長、賠償低”的知識産權訴訟頑疾,在不斷提高知識産權審判效率的同時,秉持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對侵權假冒多發的領域重拳出擊,震懾侵權人。

案例一

《五環之歌》侵權嗎?

《牡丹之歌》于1980年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诃作曲,蔣大為演唱,是電影《紅牡丹》主題插曲。後《牡丹之歌》詞作者喬羽将包括《牡丹之歌》在内的詞作品著作權授予喬方,喬方轉授權給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電影《煎餅俠》于2015年上映,出品單位為某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等,《五環之歌》為電影推廣曲,由嶽雲鵬、MC Hotdog填詞演唱。原告起訴,提出被告停止使用電影《五環之歌》背景音樂及賠償損失等要求。

一審法院認為,《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從作品名稱、内容及主題、具體表達方式、創作背景及創作風格等均不相同,故僅就歌詞部分而言,涉案《五環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歌曲《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牡丹之歌》是具有共同合意而創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诃共同享有。在沒有特别約定的情況下,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個作者不能單獨行使著作權。上訴人在未獲得其他共有人授權的情況下主張獲得《牡丹之歌》的改編權,缺乏事實依據。上訴人經詞作者一方授權,有權就其享有的詞作品改編權提起民事訴訟。将上述兩首歌的歌詞進行比較,歌詞立意和内容均不相同,《五環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内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對于改編作品的獨創性如何體現、與原作品的關聯性如何把握等問題起到了規範指引作用。

案例二

點播服務需合法

中央電視台為《國家寶藏》等節目的著作權人,中央電視台将著作權相關權利授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獨占行使。央視國際網絡公司将其經中央電視台授權的,在全世界範圍内獨占享有的對中央電視台享有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或獲得相關授權的所有電視頻道及其所含之全部電視節目,通過互聯網電視業務模式向公衆傳播、廣播、提供之權利以獨占許可的形式,授予某電視公司行使。某科技公司是某品牌電視制造銷售企業,在該品牌電視機中,經搜索、點擊,可直接播放涉案《國家寶藏》節目。盡管選擇并點擊相應節目後,頁面有加載過程中的緩沖提示,但緩沖後的頁面并無來源網站的網絡地址,整個播放過程也沒有出現跳轉鍊接的情況。

法院認為,原告就其所主張被告實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已完成初步的證明責任,而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的僅為鍊接服務。故可以認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運營的平台向公衆提供涉案《國家寶藏》節目的點播服務,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在線觀看涉案節目,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判決科技公司賠償電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000元。二審中,三中院駁回科技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人人車公司訴“李鬼”

北京人人車公司系“人人車”商标權利人,北京人人車舊機動車公司及天津人人車公司系普通被許可人,三原告共同提起維權訴訟。原告發現,A公司在各大應用市場大量上傳假冒的“人人車”App,B公司通過A公司的假冒“人人車”App進行線下交易行為,緻使相關公衆混淆,誤以為該假冒“人人車”App為原告正版App。A公司、B公司的上述行為緻使原告遭受極大的用戶流量損失,減少了用戶在原告“人人車”平台的交易機會,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故原告以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認為,在互聯網商業模式下,使用服務商标作為銷售商品的App名稱能夠起到标識服務來源的作用,且經過長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容易被消費者識别。本案中被告A公司、B公司明知原告人人車公司的App名稱使用了原告注冊在先的“人人車”商标,仍在其開發運營的App名稱上使用相同商标,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被告在自己開發運營的App名稱上使用了“人人車”商标後,原告App的上架量、通過App銷售的商品銷量明顯下降,造成了原告較大的經濟損失。故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9800000元。該判決為法官計算互聯網行業中因App侵權造成當事人的經濟損失提供了較好的參考和範例。

來源: 今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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