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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中止有哪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1 17:15:14

時效中止有哪些?一、時效中斷時效中斷,我們從字面意思将之理解為時效“中間斷掉”,斷掉之後,再重新計算比如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于2018年5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産生争議,那麼申請勞動争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在此期間,該勞動者于2019年4月15日曾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有證據證明),單位于2019年4月20日答複勞動者不能滿足其主張,那麼勞動者該主張權利的行為即構成時效中斷的事由,在單位答複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變為2019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時效中止有哪些?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時效中止有哪些(搞清楚時效中斷與時效中止有利于充分維護自身權利)1

時效中止有哪些

一、時效中斷

時效中斷,我們從字面意思将之理解為時效“中間斷掉”,斷掉之後,再重新計算。比如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于2018年5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産生争議,那麼申請勞動争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在此期間,該勞動者于2019年4月15日曾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有證據證明),單位于2019年4月20日答複勞動者不能滿足其主張,那麼勞動者該主張權利的行為即構成時效中斷的事由,在單位答複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變為2019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

綜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産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或方式主要包括三種:一是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及提出履行請求,二是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是權利人通過第三方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及提出履行請求。

權利人欲通過第一種方式産生時效中斷效力的,要注意生成和留存證據,以證明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主要包括:1.與義務人協商。根據《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條的規定,協商過程中,應區分不同情形确定中斷後的時效重新起算點:一是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應的,從不同意協商之日起或滿5日起重新計算時效;二是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内,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協商的,從不同意繼續協商之日起重新計算時效;三是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内未達成一緻意見的,從約定的協商期限屆滿起重新計算時效;四是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時效。2.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3.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4.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5.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别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第二種情形,義務人同意履行,即義務人作出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比如義務人答應在某某時期還債。同時,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也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此種情形下,作為權利人而言,也要注意生成和留存相關證據。

第三種情形,通過第三方向義務人主張權利,主要包括: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或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産、申報破産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财産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民事權利;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通過上述方式的,時效從權利人作出相關行為時中斷,從相關程序終結時重新計算時效。例如,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此外,關于時效中斷,還要注意以下問題:1.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确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2.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3.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5.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法律法規依據:

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七條 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企業勞動争議協商調解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條的規定屬于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應的;

(二)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内,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協商的;

(三)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内未達成一緻的;

(四)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五)一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六)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八)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号)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産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别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确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産、申報破産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财産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八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九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發〔2006〕6号)

第十三條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确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确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二、時效中止

時效中止,我們可以從字面意思将之理解為時效“中間停止”,中止期間,不計入時效期間内,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至于怎麼個繼續計算法,在民法總則施行(2017年10月1日)前,是剩多少算多少,比如在時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發生了時效中止的事由,那麼時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三個月;在民法總則施行(2017年10月1日)後,則統一再給六個月,比如在時效期間屆滿的前一天,發生時效中止事由,那麼時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後,再經過六個月,時效期間屆滿。

時效中止的事由,主要包括:1.不可抗力,如發生了天災、戰争等;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3.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在此要特别提醒的是,隻能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存在時效中止的事由,才能産生時效中止的效力。

法律法規依據:

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3号)

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号)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發〔2006〕6号)

第十二條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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