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離職程序?根據員工是否出于主觀意願,可以把員工離職分為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兩種主動離職包括員工由于各種原因主動提出辭職、合同期滿後員工不再續簽、退休後不接受公司的返聘三種類型;被動離職包括員工被公司辭退、合同期滿後單位不再續簽、單位被迫的經濟型裁員三種類型,如圖,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正确離職程序?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根據員工是否出于主觀意願,可以把員工離職分為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兩種。主動離職包括員工由于各種原因主動提出辭職、合同期滿後員工不再續簽、退休後不接受公司的返聘三種類型;被動離職包括員工被公司辭退、合同期滿後單位不再續簽、單位被迫的經濟型裁員三種類型,如圖
針對不同的離職方式有不同的作業流程。
1.主動辭職
《勞動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主動提出辭職的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法》(2013年7月1日)規定的時間内提出,填寫離職申請表,經單位直屬領導、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審批後,辦理離職手續。離職申請表的格式模闆如表
離職員工應填寫離職交接表,按照離職交接表中的内容逐項執行交接手續,離職交接表如表
交接的過程需注意,由于員工離職後的工作職責、文件資料、辦公用品等每一項不一定是全部交接給同一個人,所以,移交的過程需要逐項核對後,由接收人逐項簽字。如果表格填不下,可以附交接清單。如果交接過程中發現有物品或資料遺失或毀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按照相關規定折價賠償。
2.勞動合同到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當勞動合同期滿時,若無特殊情況或特殊條款說明,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
但需注意,根據《勞動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簡單地說,就是當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用人單位不想和勞動者續簽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隻有一種,就是用人單位想要和勞動者續訂勞動者合同,且條件是維持并提高勞動者的勞動條件,而勞動者本人不願意接受。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參照《勞動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退休
根據各地人社部門的規定不同,退休辦理的流程不盡相同,當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正常退休的辦理流程如下。
(1)員工先填寫退休申請表(一般需含有一寸照片)。企業每月在當地人社部門規定的時間内,向人社部門提交退休人員的退休申請表、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一般一式兩份)、醫保卡複印件、員工檔案(一般需要加蓋企業公章)。
(2)人社部門審核退休人員的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曆年調資表、社保繳費年限等,審核後開具公示單。
(3)企業公示無異議後,加蓋企業公章。當月繳納完社保後,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對退休人員進行減員,向人社部門提交退休申請表、退休申報表、退休公示表。
(4)有部分地區的人社部門對有需要的人員,可以打印退休證明。
如果是特殊工種或因病等情況需要提前辦理退休的人員,辦理流程比正常的退休流程多一步提前審核的過程,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可以根據當地人社部門的具體要求提交相關審核材料。
4.辭退和經濟性裁員
辭退,指的是因員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犯有重大錯誤,但還沒有達到雙方自動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經過合法合規的處罰、調崗、培訓後仍然無效,用人單位經研讨後,經過一定的程序,主動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經濟性裁員,指的是企業的生産經營遇到困難,為了保證自身能夠正常存續,通過一次性主動辭退部分員工的方式,以緩解經營狀況的過程。
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可參考《勞動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内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辭退和經濟性裁員都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實施之前應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會,工會同意後,與員工談話,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如果有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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