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殷國安
11月30日下午,柳州市勝利路勝利小區路口處,一輛小車往小區内駛入時,不慎壓死了一隻價值2萬元的英國鬥牛犬。柳北巡警大隊110警務中隊民警趕到現場,了解事發過程後,認為車主在此事中無責,狗主如對調解建議有異議,可通過法律程序索賠。(2018年12月2日中新網)
警方為什麼作出車主無需賠償的判斷?因為警方認定車主無過錯。經過現場調查,民警确認了事發過程,由于狗主帶狗外出沒有拴狗繩,且讓狗離開了自己的控制範圍,而這條路并不寬,車子轉彎進入的時候存在一定盲區,這隻狗的體型也不算大,司機較難注意到有跑出的犬隻。因此,警方主張此次事故責任在狗主,車主無過錯,無需賠償。
警方這樣的判斷讓我們歡欣鼓舞。既然狗被軋死是遛狗者的責任,既然車主無過錯,豈能再讓車主賠償?對于狗被軋死,我們真的應該用“活該”這兩個字總結。
但是,如果換一個地方,就可能不是這樣的結果。例如警方會進行調解,動員車主也承擔一點責任,理由是車主駕駛車輛也有“未盡到注意責任”的問題,于是适當賠償。如果達不成協議,再去法院打官司,而法院也可能有不同的判決。
總而言之,現在對于“車軋死狗”如何賠償,無論是警方調解,還是法院裁決,全國并沒有統一的标準。
一個問題是,對于無證狗該不該賠償,有相反的意見。
有交警說,車軋死狗和在農村裡撞了豬、雞不一樣,豬、雞是個人财産,适用《交通法》。而狗分有證無證很重要,撞了無證狗,那隻能把這起事故看作撞了“野生動物”。
律師說法很堅決:如果在小區道路内軋死狗也要看有無狗證,如果有證可以适當賠一點,不能全賠,如果無證堅決不賠,因為狗主人對狗的所有權是非法的,不能因此得利。上網查了查相關案例,青島交警曾經處理過一起車軋狗,交警說,被軋的是無證狗,不需要賠償。
但是,在成都、鄭州等地,撞死無證狗還是需要賠償的。鄭州就發生開車撞死無證狗一審被法院判賠4000元的事。而本案審判長丁利民說,鄭州市限制養犬條例明确規定,養犬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但是,張先生是否應當補辦養犬證是行政部門處理的問題,而且沒有辦理養犬證并不能改變張先生對黑貝的财産所有權和他索賠的權利。
那麼,撞死無證狗到底該不該賠償需要一個明确的說法;或者,雖然未辦證,但是能夠證明狗是自己的财産的,财産權是否應該得到保護?
另一個問題是,在司機無過錯,狗主人違規的情況下,車主該不該适當賠償?
現在的許多車軋死狗的案例,主要責任都是狗主的,例如在小區、車庫遛狗,甚至狗突然蹿上街道和公路,而發生事故都是因為遛狗者地點、時間不适當,且沒有牽繩,對狗控制不力造成的。當狗被軋死後,警方調解、包括法院判決,都會有兩種做法。
一種認為司機無過錯,狗主人遛狗違規,因而判決司機無需賠償。
例如,早在2004年,北京宣武區萬壽公園東門寵物狗“點點”被人當街軋死。此後,“死者家屬”韓先生将肇事司機張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損害賠償費共計4000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決,法院認定張女士系駕車正常行駛。且韓先生攜犬外出時未束犬鍊,違反了北京市養犬的管理規定,其對犬的死亡後果負有責任。張女士對“點點”被軋死事件無主觀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相反的案例是,無錫的紀女士養的寵物犬在小區裡被開車的陸女士軋死,紀女士将陸女士告上法庭,索賠8000元。法院酌定事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紀女士1500元。法官認為,紀女士攜犬外出時,并沒有束犬鍊及牽引,放任犬隻在居民區道路上追逐嬉戲,未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加以防範與注意,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陸女士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和對路面情況的注意義務,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比較有趣的是,對于此案,江蘇劉萬福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萬福律師卻持相反的看法。他說,按照南京養犬條例的有關規定,在重點管理區養犬的,攜犬出戶的犬隻應當挂犬牌、束犬鍊,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遵守交通法規并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違反該規定,攜犬出戶不遵守交通法規緻使犬隻傷亡的,由養犬人承擔犬隻傷亡責任,“這也就意味着,如果攜犬出戶時不拴犬鍊,造成事故發生,駕駛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由犬主自己承擔”。
中國之大,車軋死狗的事應該是天天都在發生,這一類賠償案到底如何劃分責任,如何賠償,需要一個統一的規定,而不是先由雙方協商,然後在由法院作出不同判決,這違反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法治的統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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