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如火如荼的工地上,總能見到農民工的身影。農民工為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農民工在工地工作的時候,如果受到人身傷害,怎麼主張賠償呢?
一、農民工可以找包工頭或者雇主單位。
農民工如果是由自然人聘用的,比如說是由包工頭找過來的,那麼農民工受傷可以找包工頭承擔雇主責任。但因為包工頭是自然人,與農民工之間隻有可能形成勞務關系,而無法形成勞動關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故農民工如果受傷,可以依各自過錯向包工頭主張侵權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農民工的受傷是由第三人導緻的,那麼農民工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也可以選擇由包工頭給予補償。
農民工如果是由單位聘用的,那麼農民工可以向雇主單位主張承擔雇主責任。根據雙方之間是構成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不同,可以向雇主單位主張承擔工傷責任或是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二、某些情況下可以找用工單位、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農民工雖然不是用工單位、承包單位雇傭的,與用工單位、承包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由用工單位、承包單位承擔工傷責任。
根據《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将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将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也就是說,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下,法律作出了對農民工有利的規定,即工傷認定與勞動關系相分離。
下面看這個案例。
某工程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有建築資質的龍某甲承包,龍某甲又招來龍某乙。一天,龍某乙在工地做工時受傷。後龍某乙被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為該工程公司。該工程公司對龍某乙承擔了工傷賠償責任,賠償了8萬餘元。
在實踐中,用工單位、承包單位經常會出現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完全不用去确認與用工單位、承包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可以直接主張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或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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