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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逛商場被流浪貓咬傷怎麼賠償

寵物 更新时间:2024-09-08 21:21:34

市民逛商場被流浪貓咬傷怎麼賠償(被小區流浪貓抓傷)1

貓貓狗狗雖然是十分可愛的小動物,也是能夠令人們身心愉悅的治愈系小寵物,但我們在愛貓愛狗之餘也别忘了,它們也是天生具有野性的動物,一不小心招惹了它們,很可能會遭到攻擊。

近年來,發生在鄰裡之間的“寵物傷人糾紛案”已經屢見不鮮,但如果是小區裡的流浪貓出來傷人,這個責任要該誰承擔呢?

【案例1】

2020年5月的一天,北京某小區的肖女士出來遛狗,當時未拴狗鍊。當她來到喬女士門前這條道上,突然竄出一隻流浪貓,與肖女士的狗發生了沖突。為了保護自己的狗,肖女士去踢貓,卻不幸被貓抓傷,手臂上留下了三條“血爪印”!

事故發生後,肖女士把喬女士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曾多次看到喬女士投喂這隻流浪貓,而此次事故,也正發生在喬女士家門口的道路上,正是因為喬女士的喂養,流浪貓才會在此處徘徊,并且抓傷自己。于是,肖女士向法庭申請:認為這隻流浪貓是喬女士喂養的,喬女士應該對她受到的傷害負責,賠償她醫藥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失費共3000元。

但喬女士認為,自己救助流浪貓,隻是出于善意的慈善行為,自己并不是流浪貓的主人,因此對流浪貓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這件案子,在一審判決的時候,法院認為,肖女士不定期地對這隻流浪貓投喂食物,因而認定喬女士是這隻流浪貓的飼養者和管理者。

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動物飼養人是指動物的所有人,即對動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人;動物管理人是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

以及《特殊侵權責任法》(五)飼養動物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法官判定喬女士承擔流浪貓傷害行為的主要責任,分擔肖女士醫藥費用的70%,肖女士分擔30%。對于這個結果,喬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上訴。

在二審過程中,喬女士投喂流浪貓的行為隻是一種義務救助的行為,即使她長期地投喂這隻流浪貓,在法律上也不能構成她對這隻流浪貓的占有權,因而喬女士既不是這隻流浪貓的飼養者,也不是這隻流浪貓的管理者。根據《特殊侵權責任法》,喬女士對這隻流浪貓的傷害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案件并沒有就此完結,法官從另一個角度對喬女士進行了追責。法官認為,由于喬女士的義務救助,導緻附近的流浪貓聚集,從而給附近的居民帶來了風險,所以喬女士的義務救助行為和肖女士的受傷害行為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所以喬女士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最後,法官判定喬女士和肖女士各承擔一半的責任。

對于本案的判決,在民衆中引起了一陣争議,很多網友不明白,喬女士救濟流浪貓,明明是做好事,為什麼還要賠錢?肖女士遛狗不栓繩,還因為踢貓被抓傷,她不應該自己承擔後果嗎?

我們再認真複盤二審法院的判決,就會發現,其實法官在判罰時已經兼顧到了網友提到的這兩點:1.肖女士雖然是受害者,但她本身的行為存在過失,因此理應承擔一般責任;2.法院沒有因喬女士有救濟流浪貓的實際行為,就認定喬女士為流浪貓的飼養者,需要承擔流浪貓傷人的責任,但法院仍然認為喬女士的行為存在過失,其理由是她飼養流浪貓卻未對其加以管理的這個行為,本身給其他居民帶來了風險,因此需要承擔一半責任。這個判罰,不可謂是不合法理。

所以,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不是所有動機好的事情,就不需要承擔法律後果,救濟流浪貓從情理上講,固然是善舉,可一旦它引發了不良後果,那麼“好人”也可能受到法律懲罰。

我們不妨類比這樣一個案件:李阿姨退休後想發揮餘熱,獨自“承包”了單元樓道理的全部衛生工作。拾垃圾、掃樓道、擦門窗、樓梯扶手,鄰居們對她贊不絕口。但一年冬天,因為天氣寒冷,李阿姨剛拖完樓道,水還沒幹,就結成了一層薄冰。住在四樓的張大爺不知情,出門時因為踩到冰滑到,摔下樓梯,那麼大家想想,在這種情況下,熱心李阿姨,是否要為她的行為負責,向張大爺提供賠償呢?

這兩例案件中的情況是一樣的,兩位阿姨都是出于好心,卻又無心造成了“惡果”,但在法律上,她們同樣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

好了,明白了第一個案例,接下來我們還要分享另一個種情況:如果小區裡的流浪貓,在無人投喂、無人管理的情況下,咬傷了人,這時候,該找誰來賠償呢?

【案例2】

2021年6月,75歲的劉大爺在小區遛彎時,被一隻流浪貓抓傷。受傷後的劉大爺被送醫,手臂和大腿處皮膚已破損、流血,随後立即前往醫院治療,一共花去醫療費2742元。随後半年多時間,劉大爺家人與物業公司就該問題多次溝通無果。2022年2月,劉大爺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但物業公司辯稱,該公司既非流浪貓的飼養人、管理人,也非流浪貓的遺棄人,劉大爺無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此外,他們也在小區裡張貼過《寵物管理規定》對業主進行過規勸提醒,對流浪寵物進行過管束,盡到了管理的責任,因此,他們不同意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在本條法規,物業公司雖然沒有被命令列出,但法院認為,基于其與業主之間的物管合同取得了對小區的管理權,物業公司對小區環境具有其他主體不可比拟的控制力,故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立法精神,其作為管理人應負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管理區域内的流浪動物進行驅趕,同時應對小區内人員适當警示,減少安全隐患。

在本案中,物業作為管理者僅在小區張貼《寵物管理規定》,不能證明其對小區内的流浪動物盡到了管束義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賠償劉大爺醫藥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共計4000餘元。

綜上,通過今天的兩則案例分享,我們希望向大家科普兩點法律知識:1.一旦在小區遇到被流浪動物傷害的事件,可以依法向寵物飼養者或小區物業申請賠償;2.在小區裡做好事也要考慮後果,一旦意識自己的行為可能對周圍鄰居帶來危害,請及時調整或停止,避免惹上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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