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自然人是什麼?第二章自然人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典中的自然人是什麼?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理解與适用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法律規定了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也即确認了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的貴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具有不可剝奪的特征。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生存期間,其民事權利能力不因任何原因喪失、消滅。自然人受到刑事處罰、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都不能導緻民事權利能力的減損或者消滅。法律包括公法都不得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進行限制或者剝奪。
第十四條 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出生和死亡時間的認定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理解與适用
本條将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作為判斷自然人出生時間、死亡時間的最基本依據。出生證明,即出生醫學證明,記載有斷生兒的姓名、性别、出生時間、父母親姓名等。
死亡證明是指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自然人死亡的文書。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公民死于醫療單位的,由醫療單位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由社區、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不能确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已經火化的,殡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死亡證明是記載死亡時間的原始憑證,具有證明死亡時間的準确性和規範性,因此本條将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作為判斷自然人死亡時間的最基本的依據。
依據本條規定,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戶籍登記是國家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戶籍管理法律法規,對公民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記載的制度。
戶籍登記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記,包括我國公民居住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台灣居民的有效旅行證件、外國人居留證等。▶條文參見
《執業醫師法》第21條;《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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