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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的功能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3 16:02:58

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的功能?□王曉華來源:江蘇法治報 ,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的功能?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的功能(親子關系推定規則的理解與分步适用)1

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的功能

□王曉華

來源:江蘇法治報

摘要:

司法實踐中對于親子關系推定規則的适用條件認定不一,導緻類案判決差異性較大,故通過對該規則抽絲剝繭地分析以明确适用标準具有重要意義。推定規則适用第一步,提出主張的一方應當提供“必要證據”,“必要證據”應具有客觀性,應達到讓法官内心對系争的親子關系産生合理懷疑、傾向确認的程度;推定規則适用第二步,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該“相反證據”應使原告提出的“必要證據”無法成為優勢證據;推定規則适用第三步,另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在提出主張的一方已提供必要證據,另一方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因确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由另一方掌握,要求其配合親子鑒定符合證明責任的分配原理;推定規則适用第四步,法律規定“可以”推定而非“應當”推定,适用該推定規則時應考慮利益平衡及社會效果。

關鍵詞:

親子關系、推定規則、證明責任

親子關系推定規則的法律規定及适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親子關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相較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于提起親子關系之訴的主體作出了明确規定。第一,使用父或者母的概念,而非夫或妻的概念,一方面明确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訴權,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另一方面解決了之前規定中隻有夫或妻一方可以提出該主張,對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對其無法定代理權,在被鑒定人不配合親子鑒定的情形下,無法直接适用該推定規則的困境。第二,限制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系否認之訴的權利和除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人的該項訴訟權利。親子關系是社會倫理的重要基礎,影響着對一個人的社會評價,同時也關系着個人的财産利益,且血緣關系并非确認父母子女關系的唯一标準,拟制血親也是父母子女關系的重要形式,子女受父母養育之恩,允許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系否認之訴有違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也不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正确的社會價值觀。

目前親子關系推定規則在司法實踐中适用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法官對于提出主張的一方是否提供了“必要證據”、如何認定“必要證據”觀點不一,有不少案例中法官僅僅因為另一方不配合做親子鑒定,在一方未提供任何必要證據的情況下,即認定提出主張一方的該主張成立;二、對于單方私下委托的親子鑒定是否可以認定為“必要證據”看法不一,隻有少部分法官認為單方私下委托的親子鑒定未達到“必要證據”的證明标準;三、在提出主張者提供“必要證據”對基礎事實予以證明後,法官通常直接引用法條以“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相反證據又拒絕親子鑒定”為由,直接推定事實主張者的主張成立,極少有案例中涉及“相反證據”的具體表述;四、對于該規則的适用,實踐中未區分“可以”和“應當”的界限,“一刀切”的做法未慮及實際的社會效果和利益平衡等問題。

對“必要證據”的審查與認定

在親子關系之訴中,要求提出主張的一方提供必要的證據,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同時提出主張的一方提供的“必要證據”影響着證明責任的分配,是适用推定規則的必要條件之一。當一方提供了“必要證據”,另一方不認可的,舉證責任将分配給另一方,如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則可适用推定規則;如一方未提供“必要證據”,另一方反對其主張且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也不可适用推定規則。“必要證據”應達到讓法官内心産生高度懷疑或者傾向确認的程度,且具有客觀性而非單純主觀猜測,例如一方無生育能力證明、雙方兩地分居、同居與懷孕時間不一緻、血型有違遺傳學規律等。如僅憑一方提出的懷疑、猜想或者具有一定關聯性的其他事實,就将舉證責任轉置給另一方,在另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就适用親子關系推定規則未免恣意,另一方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原因并非都是“做賊心虛”,思想觀念上無法接受、沒有時間、距離遠等原因也并非沒有可能。

親子關系确認之訴和異議之訴中對于“必要證據”的判斷标準應當有所區别。提出親子關系确認之訴的,提出主張一方一般舉證難度較大,如果對于“必要證據”的認定标準過高,不利于保護子女尤其是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利益,故對于親子關系确認之訴中,原告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隻要能達到使裁判者産生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可。提出親子關系否認之訴的,一方面原告舉證難度相對較小,另一方面可能會對當事人業已形成的身份關系和财産利益産生重大影響,故對于原告的證明标準應适當高于親子關系确認之訴的證明标準,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五種:1.空間不能,即夫妻雙方長期分居兩地,女方懷孕的時候不存在與男方同居或發生性行為的可能性;2.時間不一緻,即女方懷孕的時間與雙方發生過性行為的時間不符合醫學規律;3.生理不能,即男方被診斷為喪失生育能力未經治愈的,女方懷孕并生育了子女;4.有違生物遺傳規律,即子女與夫妻雙方的血型不符合遺傳規律等;5.懷孕的原因不具有排他性,女方受孕前合理時間内與他人有同居事實或發生過兩性關系。

提出主張的一方單方委托親子鑒定得出的鑒定意見在合法性與真實性上可能存在缺陷,亦不應認定為已提供了“必要證據”。首先,如果是單方私下委托的親子鑒定,因為一方采集的鑒定檢材未經過另一方的允許,有可能侵犯了個人的隐私權,在證據合法性上存在瑕疵;其次,單方私下委托的親子鑒定得出的鑒定意見,鑒定檢材是否屬于被鑒定人無法确認,其真實性和客觀性亦難以得到保證。

“相反證據”的界定及證明标準

在親子關系确認之訴中,提出主張一方證明父母雙方有同居或發生性關系的事實,且該時間與生育子女的時間高度符合,法官對系争親子關系的存在産生内心确信,這時另一方如提供證據證明在該時間段提出主張的一方與他人也存在同居、發生性關系的事實,則該證據足以打破原來已經形成的證據鍊,使法官對待證事實的真實性産生合理懷疑。在親子關系否定之訴中,提出主張一方(通常是男方)提出“必要證據”對“足以懷疑血緣關系不存在”的基礎事實予以證明後,法官對傾向确認“子女為非親生”,此時,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以打破法官建立起的心證,在其未提供“相反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又無正當理由拒絕親子鑒定,法官可推定親子關系不存在。“相反證據”需要達到何種證明标準呢?實踐中,法官經常會要求“相反證據”需要推翻已經形成的基礎事實,對被主張一方提供的相反證據苛以更高的證明标準,導緻“相反證據”運用的案例少之又少,該條件形同虛設。訴訟中原被告既然處于平等的訴訟地位,對其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證明标準的設立應當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如前所述,“必要證據”隻需要符合客觀性、合法性,使法官達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即可,故而“相反證據”應能使對方提供的證據無法形成優勢證據,使裁判者重新對基礎事實産生懷疑即可。

另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

當提出主張一方盡其所能提供了“必要證據”以後,舉證責任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有兩種舉證方式,一種是提供“相反證據”,另一種則是配合做親子鑒定,因為無論是“相反證據”還是親子鑒定,另一方作為證據的控制者,由其承擔舉證責任更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親子鑒定是目前醫學上對于親子關系最權威準确的确認方式,對于訴訟中的親子鑒定,應由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在鑒定機構資質、鑒定程序以及對當事人的知情權和隐私權保護上都更有保障,得出的鑒定意見具客觀性、合法性。親子鑒定對于明确親子關系存在與否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在前述條件下仍拒絕做親子鑒定,應當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從而推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其主張成立。

影響推定規則适用的其他因素

親子關系推定規則所提供的是在一方當事人已經提出了必要證據,而另一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又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處理此類問題的一種方法,而不是處理此類案件的原則。無論是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還是新頒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有關該法條的兩款規定均表述為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張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請求成立和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從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出發,“可以”不同于“應當”,“可以”一詞表達了這裡不過是提供了一種在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适用證據規定解決此類糾紛的路徑,而非處理此類問題的原則。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僅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拟制血親”,“拟制血親”下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自然血親”下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無異,這是為了維護社會倫理道德和家庭關系的穩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見,親子關系之訴中,亦不能單純地追求血緣關系的真實,而忽視了當事人在長期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家庭關系、情感需求和社會評價等,故對于親子關系推定規則的适用應當保持相對審慎的态度。

(作者單位: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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