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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府衙編制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4 13:39:27

導讀:知縣,也就是俗稱的“七品芝麻官”,但從其稱呼和其在封建皇權政權組織中最基層行政單位的身份來看,知縣和其所在的縣衙似乎就和現今影視劇中所演繹的一樣:一位縣太爺、立于縣太爺身邊,給其出點子、拿主意的師爺,還有立于縣衙大堂兩排、高呼“威武”的衙役,就是縣衙的組成了!

但事實,并非如此!

縣作為封建統治階層于地方統治階層中最微末的一個單元,自秦朝的“郡縣制”開始,就長期存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和完善,到了中國曆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的時候,已經是一種非常完善、十分成熟的地方管理模式。作為國家管理和統治地方的起點,縣深受封建統治階層重視。

同樣,在明清時期,正式成為官名的“知縣”和其所在的管理地點——縣衙,也并不簡單。如果從其人員組成和職能分配來看,可謂是“麻雀雖小,五髒俱全”,簡直是一個濃縮版的小朝廷。


作為中國曆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統治階層将封建制度、皇權集中等發展到了巅峰狀态,在官制體系設定和地方政府等級劃分、權力制約等方面有了長足的發展和完善。為了實現中央集權、分化官員權力,同時也為了實現皇權向各級地方政府的延伸,清朝制定了九品十八級的完善官制體系。

明清府衙編制(清代縣衙就是知縣)1

織田萬先生所著《清國行政法》中,對于清朝官制特點有一個較為明确和精準的說明:

清國繼承元明遺制規定地方制度,而地方分權馴至極端,其結果中央官廳與地方官廳不互相統屬,皆直隸于皇帝。

清朝的官制體系于地方政府的分配大緻可以分為六級,分别為:總督;巡撫;省學政、布政使、按察使、鹽運使;分巡道、分守道;知府;知縣。

知縣,品秩正七品,雖然并不屬清朝官制體系中的末尾等級,但其所在的縣級單位卻是皇權統治基層民衆的起點,是皇權組織中最基層的行政單位。

也就是說,在清朝時期,直接管理基層民衆、接觸基層民衆,真正肩負起皇權向終端民衆延伸職能的就是州縣一級,而且以縣為主。州縣之上的各級政府官員的權力更傾向于管理下級官員。這就是清朝官制的顯著特點:州縣官乃系“管民”官,而州縣以上的各級官員乃系“管官”官,而縣級單位中的知縣則是“管民”的主要官職。

清道光年間著名古文學家魯一同所著《胥吏論》對于清朝的這種官制體系特點有過明确的說明:

天下之患,蓋在治事之官少,治官之官多,州縣長吏、壓、簿、尉,治事之官也。州縣以上,皆治官之官也。天下事無毫發不起于州縣,若府、若道、若布政按察使、若巡撫、若總督,其所治者即州縣之事也。一縣之事得府道數倍,得布政按察又數倍,得巡撫總督又數倍。

魯一同的觀點和建議乃系清朝時期對縣級單位重視觀念的部分代表,這說明在朝堂之上,對“天下治權始乎州縣”的清醒認識,已經深入人心。

明清府衙編制(清代縣衙就是知縣)2

清朝時期“師爺”的傑出代表汪輝祖曾經在其所著的《學治臆說》中,也論述過縣級單位的重要性:

天下者,州縣之所積也。為之牧令者,人人各盡其職。自州縣而上,至督撫大吏,為國家布治者,職孔庶矣。然親民之治,實惟州縣,州縣而上,皆以整傷州縣之治為治而己。

另外,清人認為“親民,已不足表達其意,故以父母言之,稱州縣為親民之官,堂上一官稱父母,眼前百姓即兒孫矣。”

這些論述都說明了清朝時期縣級單位的重要性和其所肩負的行政壓力非常之大,也就是說,這種官制體系的創設,雖然對皇權的層層延伸、各級官員管控、中央集權等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縣級單位所承受的行政壓力,也可想而知。為應付各級上憲事務的繁雜、實現對基層民衆的有效、有序管理,縣級單位拓展辦事人員規模就成了必須完成的事情。這也是魯一同建議朝廷“自知府以上,少其治官之官,自州縣以下,多其治事之官,治官之官少則事少,治事之官多,則事皆自治”的緣由。

01 “知縣”概述

知州、知縣為州縣之正印官,在地方衙門中起着絕對主導作用。知縣掌一縣之政令。清代劃分各級官員品級後,知縣為正七品,也就是俗話說的“七品芝麻官”。當時在清朝時期,有三處的知縣,并不是正七品,而是正六品,分别為:順天府的大興宛平二縣、奉天府的承德縣和山東曲阜縣知縣。

明清府衙編制(清代縣衙就是知縣)3

曲阜縣衙舊址

對于知縣的俸祿主要有年俸和養廉銀等組成。

《欽定戶部則例》明确規定:

順治十三年部分薪銀入傣後,發給四十五兩白銀(知縣在首府者傣銀六十兩),遂為定制。

按照現在較為普遍接受的兌換比例,即一兩銀子兌換300元人民币的換算比例,清朝時期知縣的年俸大緻為13500元,于首府任職的知縣年俸較高些,為18000元。由此可見,當時的縣太爺年工資也并不高,甚至遠遠低于當前的平均水平。

雍正朝以後,“火耗歸公”新政的推行,為官員們又帶來了“養廉銀”的收入,而且遠比正常年俸要高。

《欽定戶部則例》對于知縣一級官員的“養廉銀”發放并沒有明确的标準,而是根據所處地域的不同而有着較大差别。

養廉銀各地多少不一,最少者為貴州的一些州縣,僅四百兩;最多者為廣西臨桂縣知縣,有二千二百五十九兩。

“養廉銀”的規定能夠有效彌補各級政府,尤其是需要支付龐大辦事人員俸祿的知縣的巨大虧空。

任職方面,外縣知縣一般由進士、舉人、貢生及教習兼除,或者由“正七品”品秩的滿洲蒙古筆貼式揀選兼升,或由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丞、漢軍七品筆貼式等同級别官職調任。

就知縣群體的出身來看,縣官的正途出身包括進士、舉人、貢生、監生等;異途包括吏員、生員、捐納、軍工、修書議叙、孝廉方正和其他。

這裡需要着重說明一下“其他”方面,主要包括蔭生和孔子後代。

明清府衙編制(清代縣衙就是知縣)4

孔子後代可任曲阜知縣,這個好理解,而蔭生則是指因父祖功勳或官職恩蔭獲得國子監生資格的人。

《清朝文獻通考·選舉考八·任子》記載:

從一品官員的子孫被外放任職,可授知州,三品官員的子孫可以授知縣。康熙三年定,漢軍漢人殉難蔭生,三品以上者以知州用,四品以下者以知縣用。

另外,有地方督撫直接保舉的地方低級僚屬官員,也可以成為知縣。

《清朝文獻通考·選舉管·舉官》記載:

在外官員應升州縣者,其身言書判無從考察。今後凡司府首領、州縣佐貳及教職等官,中有堪任上等者,該督撫巡方特薦,臣部覆核無異,方升上等之缺。

這看似是清朝統治階層對于地方大員——督撫的權力下放,但實際上,因為“連坐法”的實施,這反倒是統治階層選拔優異知縣的理性辦法。

知縣的職責

親民之宮親在何處?他所處的位置使得他既是與民衆生活聯系緊密的最高級别的官員,也是唯一的權力如此臨近民衆的地方官員。

明清府衙編制(清代縣衙就是知縣)5

縣衙“六房”樣式

徐炳憲先生在其所著的《清代知縣職掌之研究》中,有過詳細論述:清代知縣的職權範圍即是六房日常辦理之事務:

吏政權:包括稽察佐雜、聘用幕賓、統馭胥吏和約束差役四個方面;

戶政權:包括征收田賦雜賦、辦理槽務、籌辦救濟、勸農與勸墾;

禮政權:包括振興學校、舉辦社教、端正禮俗和舉行祭祀;

兵政權:包括管理驿傳、編查保甲二項;

刑政權:包括民事刑事案件、盜賊案件、訴訟程序等;

工政權:包括河工與水利、橋道與垣舍修築等;

按照《清朝文獻通考》的記載:

知縣掌一縣之政,親理民務,其責任與知州同,凡刑名錢谷之事,無不親理。

《清史稿·志九十一·職官三(外官)》同樣記載:

知縣掌一縣治理,決訟斷辟,勸農販貧,讨猾除奸,興養立教。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

由此可見,知縣乃系地方事務的集大成者,其職能幾乎涵蓋了基層民衆和地方事務的所有方面,這也進一步要求了知縣所處縣衙必須聚攏和招募大批辦事人員,才能處理如此繁巨的地方政務和治理。

明清府衙編制(清代縣衙就是知縣)6

02 縣衙辦事人員的組成

清代州縣衙門當中,尚有一些國家正式任命的低級品官,作為正印官的輔佐人員和下屬,由于集權于正印官的結構特點,使得其作用和功能長期處于被抑制的狀态,他們的地位并不十分重要,也并沒有引起統治階層乃至後世學者的足夠重視。

另外,除了國家正式任命的低級品官,還有一些知縣自行招募的辦事人員。

1、知縣的佐貳和屬官

佐貳:即指主官的副官。

至明清時,凡知府、 知州 、知縣的輔佐官,如通判、同知 、州同 、縣丞、主簿等,統稱佐貳。其品級比主官略低,但并非純粹屬員性質。其下尚有司獄、巡檢、吏目等屬員。

屬官:即指屬下的官吏。

知縣的佐貳官是縣承和主簿。事繁之縣往往多至數人。亦有單設者和縣承、主簿均不設者,同時往往會不斷地裁撤或新增,所謂“廢設無常,因事因時而異”

《曆代職官表·卷五十四》中記載的一組數據就能說明縣丞、主薄的“廢設無常”

乾隆年間:全國縣丞為414人,主簿為98人;

光緒年間:全國縣丞為345人,主簿為55人;

縣丞始置于戰國,為縣令之佐官。秦漢相沿。典文書及倉獄,為縣令,縣長之輔佐,曆代所置略同,正八品品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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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文職鹌鹑補服

《中國古代縣衙制度史》記載:

縣丞,一般由舉人、恩貢、拔貢副貢考取除授職銜。也有進士出身,官居禦史,由于違忤上憲意旨,而被降調為縣丞者=。縣丞在縣丞廨内辦公,主管全縣文書檔案、倉庫、糧馬、征稅等,乃朝廷命官,秩正八品,手下設有攢典1人協助其辦公。

主薄原為漢代中央及郡縣所置官,其職責為典領文書等,魏晉後漸為統兵開府大臣幕府,參與機要、總領府事之僚屬,與參軍同為要職。

《蘇州府志·卷五十六·職官五》記載:

主簿,自明迄清事簡之縣不盡設,事繁之縣或添設以襄治,大都與垂分掌糧馬巡捕河防諸政。

一縣之中的縣丞和主薄也可稱之為“官”,乃系朝廷任命、屬于國家公務員的一部分。其主要職能乃系知縣的輔佐之職,能夠有效的分攤知縣的地方治理、民衆管控壓力。

2、知縣之屬官與雜職官

知縣的屬官為典史。

《欽定六部處分則例》規定:

典史為專司獄務之員,上司不準濫行差調,上司濫行差調罰傣一年。

也就是說,典史乃系主管監獄、巡捕之事,而且是專員,雖然屬于知縣的屬官,但不能差遣其另外的職能任務。

明清府衙編制(清代縣衙就是知縣)8

另外,典史雖然被稱為“屬官”,但其在清朝官制體系中乃屬“不入流”,“無品秩”“官”

在知縣縣衙中還會有設有同朝廷六部相對應的“禮、戶、工、刑、吏、兵”六房書吏,也就是縣衙中“官”之下的“吏”,即為知縣之下的“雜職官”

另外,縣衙中還有我們在影視劇中經常看到的“三班”,即捉賊的馬隊、辦案的步卒和高喊“威武”責打犯人的衙役。這些也屬于知縣的“雜職官”

也就是說,俗稱的“三班六房”即為縣衙中知縣的“雜職官”組成。

“三班六房”稱知縣為“老爺”,侍立案房,侍候知縣,其俸祿從地丁錢糧中多收的耗羨中支付。

3、知縣自行招募的辦事人員

幕友,也就是俗稱的“師爺”和家丁就是知縣自行招募的辦事人員。

幕友,即師爺,與知縣平起平坐,知縣稱師爺為“老夫子”;師爺稱知縣為“東翁”、“東家”。師爺按照職能不同,分為賬房師爺、刑名師爺、書啟師爺、錢谷師爺等,分别對應會計、司法、秘書和錢糧等職能。

家丁,即長随,乃系懂得做官規矩的人,并不是一般的奴仆,一般分為收文員、發文員、稅收員、接待員和随從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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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師爺形象

幕友和家丁與招募他們的知縣共進退,薪俸由知縣自行支付,出自地丁錢糧中的提成若幹,一般為20%的提成比例。此項款子,在聘請師爺、招募家丁、應酬上司、招待過往官員等必須付出的花銷外,歸知縣所有。所以,師爺和家丁的薪俸主要由該縣土地和莊稼收成情況而定。

由此可見,作為清朝最基層的行政組織,縣級單位中的知縣和和其所處縣衙,在附官、屬官、雜職官和師爺、家丁的協助下,系統、有效的協助知縣完成對地方政務的處理、基層民衆的管控。就職能機構和其所分配“官”、“吏”、“役”等辦事人員來看,和朝廷的職能分攤、朝臣分配有着異曲同工之妙,正常運轉過程中,不亞于朝廷的辦事效率和辦事效果。清朝作為中國曆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對于皇權集中、對于皇權向各級政府的延伸、對于基層民衆的有效管控在知縣和其所屬縣衙中得到了完美體現!

參考文獻:《清國行政法》、《胥吏論》、《學治臆說》、《欽定戶部則例》、《清朝文獻通考·選舉考八·任子》、《清朝文獻通考·選舉管·舉官》、《清代知縣職掌之研究》、《欽定六部處分則例》、《清代地方役吏制度研究》、《蘇州府志·卷五十六·職官五》、《中國古代縣衙制度史》、《曆代職官表·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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