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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中形成權利與義務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3 19:15:19

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發生了實質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

勞動關系中形成權利與義務(實質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1

王某訴A集團、A集團建築公司、B集團勞動争議案

要點提示

勞動者未提供一天勞動,亦未與用人單位簽訂任何勞動協議,僅憑《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存根》主張檔案在用人單位,不意味着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案情

原告王某向北京市某區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确認其與A集團之間于1987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27日存在勞動關系并請求A集團支付其在此期間生活費,以及請求A集團、A集團建築公司、B集團連帶賠償其檔案丢失損失6萬元并補辦人事檔案,北京市某區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王某各項裁請求後,王某于2010年10月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1)确認原告在1987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27日期間與被告A集團存在勞動關系;(2)被告A集團支付其自1987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27日的生活費80,784元;(3)被告A集團自200年10月起按每月1500元在原告生存期間向原告支付養老金;(4)被告A集團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範圍及比例,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為原告報銷醫療費;(5)被告A集團、A集團建築公司、B集團連帶賠償造成原告檔案丢失的損失6萬元;(6)被告A集團A集團建築公司、B集團為原告補辦檔案。

原告王某訴稱,原告1974年知青返城後被分配到B集團所屬中心醫院工作,1987年北京市人事局向B集團發出了商調幹部函,随後B集團于1987年3月5日發出了同意調出的通知,同時主抄送了A集團,并于1987年7月10日為原告辦理了工資轉移單。1987年8月8日,北京市人事局向A集團發出了介紹信。在此情況下,A集團介紹原告到其下屬的建築公司工作,但A集團和A集團建築公司實際未給原告安排任何工作,原告一等就是數十年,上述被告從最初告知原告耐心等待,之後拒絕承認勞動關系,原告無奈開始上訪,至今沒結果。如今原告已過退休年齡被告也沒有安排任何工作,且因為三被告的原因導緻原告的檔案丢失,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原告王某稱,由于三被告對其轉格及工作調動一事互相推脫,随着時間的推移,現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生活困頓沒有保障。

被告A集團辯稱,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A集團從未接收和保管過原告的檔案,也從未同意接收原告,原告亦從未在A集團上過一天班,與原告從未建立過勞動關系。此外,本案另一被告A集團建築公司一直是獨立的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獨立的人事權,自主管理檔案,A集團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被告A集團建築公司辯稱,其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經核查公司保存的人事檔案及異動登記台賬,均沒有原告的任何記載,原告當年系為了辦理戶ロ進京,故形式上辦理了轉移檔案手續,實際A集團建築公司沒有接收原告的檔案,與工作調動沒有關系。

被告B集團辯稱,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其不同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已于1987年3月16日調出B集團,檔案于1985年10月25日郵寄到了A集團建築公司,且B集團收到了A集團建築公司的回函,檔案丢失的責任不在B集團,B集團沒有義務為原告補辦。

本案的焦點集中在,原告檔案轉至被告A集團建築公司處,能否認定原告與被告A集團建築公司的上級單位A集團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王某當庭認可其實際從未到A集團工作過一天,亦末領取過相關報酬,其提交的1987年8月8日北京市人事局出具的介紹信複印件不足以證明其與A集團存在勞動關系,法院難以支持。被告A集團建築公司對B集團出具的(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存根》真實性無異議,綜合考慮本案查明的事實,法院認定A集團建築公司已于1985年10月收到了王某的檔案材料,現A集團建築公司不能就其未接收檔案提供充足的證據,亦不能證明王某檔案已轉出到其他機構,其應當對王某檔案丢失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3條的規定,判決:(1)A集團建築公司賠償王某檔案丢失損失60,000元。(2)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勞動關系中形成權利與義務(實質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2

評析

勞動關系的認定是本案争議的焦點,僅憑檔案關系的存在,能否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是本案的關鍵。本案中,原告王某一直主張其檔案在A集團建築公司,A集團同意接收但未給其安排工作,因此其與被告A集團之間的勞動關系一直存在。參照(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規定,王某當庭認可其實際從未到A集團工作及領取勞動報酬。因此,王某要求确認其與A集團存在勞動關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啟示

本案據A集團建築公司稱系當年為原告辦理進京戶口而引發,故A集團建築公司形式上辦理了轉移檔案手續,但公司保存的人事檔案及異動登記台賬,均沒有原告的任何記載。勞動關系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責任,各級人事部門必須規範管理,維護企業權益,謹防某些人員利用檔案關系或社會保險關系的存在向企業主張勞動關系,給企業造成經濟上和聲譽上的雙重損失。

勞動關系中形成權利與義務(實質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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