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廣東執行(gdzx-gdgy)
廣東高院關于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和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如何立案問題的複函
(2016年6月16日,〔2016〕粵執他36号)
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來(2016)粵17立請4号《關于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和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如何立案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一、執行程序變更申請執行人應否另行立案的問題。變更申請執行人,應在執行實施中由執行人員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可直接使用原執行案号,無須另行立案。但對于原已裁定終結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的案件,由于原執行案件已經執結,為規範案件流程管理,可以另行編立執恢字号案件審查。對執行法院變更申請執行人的執行裁定不服的,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提出異議。二、對2008年4月1日前終結執行裁定能否提出執行異議的問題。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不能按執行異議程序審查,而應按執行監督程序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的通知》明确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隻适用于2008年4月1日以後作出的執行行為;對于在此之前發生的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訴,按監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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