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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電子數據取證的具體時間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29 21:20:54

進行電子數據取證的具體時間?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與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傳統的證據形式相比,電子數據能夠比較客觀、形象地反映案件事實,因而在監察調查工作,尤其是在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工作中越來越受到重視從辦案實踐來看,職務犯罪一般具有犯罪行為隐蔽、言詞證據穩定性差、可供調查的犯罪現場少等特點,這也決定了通過電子數據來取得案件突破、固定犯罪證據的必要性,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進行電子數據取證的具體時間?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進行電子數據取證的具體時間(電子數據取證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

進行電子數據取證的具體時間

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與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傳統的證據形式相比,電子數據能夠比較客觀、形象地反映案件事實,因而在監察調查工作,尤其是在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工作中越來越受到重視。從辦案實踐來看,職務犯罪一般具有犯罪行為隐蔽、言詞證據穩定性差、可供調查的犯罪現場少等特點,這也決定了通過電子數據來取得案件突破、固定犯罪證據的必要性。

電子數據雖然在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工作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但該類證據在物質形态、存在方式及外在特征等方面均有别于傳統證據類型,因此,在獲取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注意電子數據收集的真實性。電子數據作為現代網絡信息技術衍生的新型證據形式,其虛拟性特征使證據收集更應注意客觀真實。具體來講,其一,在電子數據提取、分析過程中,要注意通過判斷存儲信息的介質,來推斷生成的電子數據是否真實可靠。同時,注意是否存在人為删除、增加、修改計算機内某些信息的行為。其二,在獲取電子數據後,将相關數據從原始介質複制到專用證據存儲設備時,注意對整個拷貝過程用攝像機等設備全程記錄;對數據原始存儲介質進行封存、提取的過程中應制作文書,由提取人、見證人等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其三,注意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是否完整,與案件相關聯的電子數據是否收集全面。比如随着雲技術的不斷發展,一些被調查人會将電子數據存儲在網絡雲盤中,這就要求調查人員在收集時,盡可能做到全面收集。

二、注意電子數據收集的關聯性。關聯性是證據的屬性之一,是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客觀存在的聯系。電子數據收集過程中的關聯性标準與其他證據無實質差異,但在注意内容關聯性的基礎上,還要注意載體是否關聯,前者決定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後者決定與被調查人是否有關。在載體是否關聯方面,應考慮被調查人是否具有與相關電子數據相對應的操作水平、電子數據的存儲、提供者與被調查人是否有利害關系等。同樣重要的是,在審查電子數據是否具有關聯性的基礎上,也要整體考慮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待證事實是否有證據支撐、能否相互印證等問題。

三、注意電子數據收集的合法性。電子數據的合法性,即提取和固定必須合法。一方面,在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中,要遵循取證的程序性規定,充分考慮取證主體、程序是否合法,取證工具是否經過認證,避免因操作不當影響證據的證明效力。同時,注意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别、文件格式是否規範注明。另一方面,要注意所取得的電子數據是否系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目前,盡管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适用于言詞證據,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物證、書證等,但從證據的合法性要求及辦案實踐來看,電子數據的收集亦應考慮适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于電子數據的獨特屬性,其能否被采用的關鍵在于公民隐私權保護與案件真相之間的平衡。在筆者看來,通過非法網絡監聽,以及通過非法搜查、扣押方式獲得的電子數據也屬于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山東省鄄城縣紀委監委 王漢文 樊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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