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價款調整P82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及調整程序
1. 價款調整的程序
(1) 出現合同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施工索賠)後14天内,承包人應提出調整價款申請報告;
式中 △P --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根據進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終結清等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 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内;
A --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 -- 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标函投标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
FI1,Fl2,Fl3,…Fln -- 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根據進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終結清等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後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o1,Fo2,Fo3,...Fon -- 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釆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的價格代替。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後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2)權重的調整。
變更導緻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後進行調整。
(二)造價信息差額調整法
① 人工、機械單價發生變化,按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調整。
② 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的調整
1) 如果承包人投标報價中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單價,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單價跌幅以投标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2) 如果投标人投标報價中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單價,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漲幅以投标價為基礎,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3) 投标報價中材料單價與基準單價相等,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4) 承包人應在釆購材料前将采購數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發包人核對。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确認資料後3個工作日内不答複,視為認可。
若承包人未報發包人自行釆購材料,再報發包人确認調整合同價款,如發包人不同意,不予調整。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緻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别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緻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複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坦。
十、提前竣工
(1)招标人應當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應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2)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後與承包人商定釆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
十一、誤期賠償
(1)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損失,賠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2)發承包雙方應明确每日曆天應賠額度。誤期賠償費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在結算款中扣除。
(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單項(位)工程并未延誤,則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項(位)工程造價占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十二、暫列金額
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由發包人掌握使用。發包人按照合同的規定作出支付後。
如有剩餘,則暫列金額餘額歸發包人所有。
工程變更P89
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
1.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适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偏差超過15%:
(1)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
(2)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适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内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适用也沒有類似,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 (1-中标價/招标控制價)X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l-報價值/施工圖預算)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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