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8月18日,貴陽左女士(化名)在應聘面試通過後,便前往南明區财富中心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工作。
不料,在入職後的第四天,該公司以“三名新入職人員中隻能留下一個”為由,讓三人獨自完成視頻剪輯作品,并以此選出最優者留下錄用。
作品完成并上交後,左女士等了幾天未果,便于8月26日主動聯系了該公司的HR并詢問其“什麼時候能出錄用通知”?不料,該名HR告知她說:“你的作品不合格,我們隻通知了考核合格且能留下入職的員工”。
于是,左女士便向該名HR詢問她入職4天的工資該如何結算?
左女士提供了與該公司HR的聊天錄屏,從兩人的聊天錄屏看,該公司HR告知左女士試崗期是沒有工資的,隻有等到正式錄用且入職大于等于7天後才能結算。左女士表示:“在應聘面試時,公司方隻說轉正後試崗的7天會按正常工資結算,并未提及試崗期不通過的情況”。
左女士說,入職該公司的四天裡她和另一名入職的新人同事,共計拍攝并剪輯了十餘個作品,但該公司以“并未使用任何一條拍攝作品”而拒絕支付任何勞動報酬。
該公司的HR表示:“試崗期不通過就是沒有任何酬勞的,任何公司都是這樣執行的。”
應聘求職時,我們不免遇到類似情形:
初入職場的新人也常問:
“試崗期”的設置是否合法?
試崗期無報酬(工資)是否合理?
什麼是“試崗期”?
事實上,“試崗期”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隻是用人單位為了考核員工能力而單獨設置出來的期限,通常是3~7天。
“試崗期”的職能通常被說成是:讓勞動者熟悉一下工作環境和工作職責,并不算是進入了用人單位,“試崗期”通過才算進入了試用期。
值得一提的是,在試崗期間如果企業認為求職者不符合入職要求,便會通知其不用來上班了。也就類似案例中左女士遭遇的情況。
那麼,“試崗期”的設立是否合法?
貴陽市某律師事務所吳律師表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是沒有試崗期這種說法的,試用期本就包含了試崗概念;此外,無論是試用期還是實習期都不能單獨立合同,隻能依附在全日制合同裡,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貴州好時律師事務所王律師就此案件分析表示:“入職時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一緻意見,試用期不合格不予發放工資,(四天因為時間較短,或許勞動者也未給用人單位創造價值)則勞動者無權問用人單位索要工資。”
如果沒有約定,則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提供勞動,單位就應該支付工資,即使隻工作1天,單位也是應當支付工資的。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内為由不發放工資,屬于克扣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屬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延伸閱讀:
“試崗期”與“試用期”的區别是?
1.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來源:貴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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