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正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變化之一:利率保護的上限降低。詳見下表:
“二線”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線和年利率36%的高利貸紅線。
“三區”指:
①司法保護區: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此時約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②無效區: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③自然債務區: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間,法院對出借人起訴主張該區間部分利息的,不予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司法不再幹預,借款人抗辯要求返還或折抵該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樣不予保護。
LPR指的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重大變化二:新增一種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而筆者認為,這一個變化才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此條新規一出,意味着實踐當中會有許多借款合同(借條)将極有可能被人民法院确認為無效合同。我們對這條規定簡單分析如下(藍色部分為解讀):
(1)“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幾乎所有的民間借貸關系中的出借人,都不具備放貸資格。
(2)“以營利為目的”——除了親戚朋友之間的臨時拆借之外,出借人如果不以營利(賺取利息)為目的,難道出借人都是慈善家麼?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這才是該條款的核心。什麼才是“不特定對象”?
所謂不特定對象,一般從三個角度考量,即人員的分散性、不可控性和涉及範圍的廣泛性。
據此,作為出借人,如果把錢借給沒有任何關系的借款人,而且這個出借人有多次類似的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情況,那麼該份借款合同(借條)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放借款,進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合同。借款合同一旦被認定為無效,其中約定的利率、逾期還款的違約金等内容自然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被确認無效後,法院會判決返還本金,至于利息的部分,有的法院判決不支持利息支付,有的法院認為借貸雙方均有一定過錯進而認定借款人需要向出借人賠償損失,而這個損失,法院隻支持是“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一般就是按照一年期的LPR計算。
鑒于此,提醒大家,如果要出借資金,那麼一定要充分注意合同的效力問題,對這個風險點,千萬要有足夠的重視。
最後,給出一個相對完備的借條範本(如有必要或有條件的,可以由雙方簽訂較為規範和完備的借款合同):
借 條
為了 ,今收到(好友/親戚/同學/同事)張三(身份證号: )以 方式出借的¥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萬圓整),借期12個月,月利率8‰(仟分之捌),該借款本息在 年 月 日到期時一并還清。
如到期未還清,本人願按本借條出具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付逾期利息。由此引發的争議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并且本人的身份證地址作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守約方因向違約方追償所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連帶責任保證人:趙六 (身份證号: ),自願為李四前述償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到期之日起三年。
立此為據。
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及保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借款人:李四 ,身份證号:
王五,李四配偶,身份證号:
連帶責任保證人:趙六 ,身份證号:
年 月 日
以上
作者簡介:法學碩士,三級律師,中國法學會、河南省法學會會員,具備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河南省首批公司法領域、建築房地産領域專業律師,河南省律師協會直屬分會公司證券業務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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