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商标局網站網發布了有關于FACEBOOK的兩件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而且申請無效宣告成功了。話說,如今這兩件“Facebook”商标被無效宣告,菲絲博克公司該如何是好?
Facebook,又名臉書或者臉譜網,于2004年2月4日上線,是世界排名領先的照片分享網站。據了解,2007年底,臉譜公司開始為在中國開展業務進行布局,其曾以中文名“菲絲博克公司”在中國申請注冊商标。截止到2020年5月5日,在商标網搜索“facebook”,共檢索到192件商标。其中菲絲博克公司所申請的商标占了很大部分,但這些商标都注冊成功了嗎?
近日,筆者發現中國商标網于3月20日發布了有關于Facebook的兩件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分别是第6389503号“FACEBOOK”商标和第14108731号“FACEBOOK臉譜”商标,兩件商标詳情如下:
其申請人都是菲絲博克公司,國際分類為42類,類似群為4220,申請日期分别為2007年11月20日和2014年3月4日。按理說,菲絲博克公司為其網站Facebook申請商标再理所應當不過,然而這兩件商标最終卻都被宣告無效,而且還是被一名中國人申請無效宣告的。
最終結果是:申請無效宣告成功了。乍一看覺得這樣的結果還有點難以置信,不過仔細了解,其中的門道也并不是無迹可尋。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上寫道,申請人于2019年01月15日對第6389503号“FACEBOOK”商标、第14108731号“FACEBOOK臉譜”商标(以下稱争議商标)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其主要理由為:争議商标與申請人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以下稱引證商标)構成相同商标,請求宣告争議商标無效。
關于第6389503号“FACEBOOK”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在構成上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标。争議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等服務與引證商标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若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同時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認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關聯性聯想,進而混淆服務來源,故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已構成《商标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标。另,鑒于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文字相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排除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相混淆之可能性。
關于第14108731号“FACEBOOK臉譜”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争議商标“FACEBOOK臉譜”為中外文商标,引證商标“FACEBOOK”為外文商标。争議商标的英文部分與引證商标在構成上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标。争議商标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編程等服務與引證商标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若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同時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認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關聯性聯想,進而混淆服務來源,故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已構成《商标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标。另,鑒于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外文部分相同,近似程度較高,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排除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相混淆之可能性。
在商标網查詢引證的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詳情如下:
在搜索“facebook”檢測到的結果中,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申請時間為2006年5月19日,國際分類也為42類,類似群包括4209和4220。被無效宣告的第6389503号“FACEBOOK”商标、第14108731号“FACEBOOK臉譜”商标申請時間分别為2007年11月20日和2014年3月4日。
因此,42類4220類似群的不同主體都擁有FACEBOOK商标,還都注冊成功了。
這麼一來,結果清晰了很多。不過,菲絲博克公司與這位蘇開明先生的恩怨糾葛可不止這兩件商标。
可以看到,商标網搜索“facebook”檢測到的這件第5359959号商标自2006年5月19日申請以來,到注冊公告日期2017年10月14日期間經曆了足足有十一年之久。其申請僅僅晚于菲絲博克公司在2006年3月30日申請的兩件“FACEBOOK”商标一個多月。而這十一年商标申請之路,就與這兩件商标有着分不開的關系。
2006年5月19日,引證商标(第5359959号商标)由申請人(蘇開明)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42類“研究與開發(替他人)、計算機編程”等服務上。
2009年6月6日,第5359959号商标初審公告。
2009年9月4日,被申請人(菲絲博克公司)以引證商标與其在先注冊的“FACEBOOK”商标構成類似服務項目上的近似商标,引證商标系對其在先商标的惡意摹仿、複制、搶注,并侵犯了其企業名稱權為由,對申請人引證商标提出過異議申請。
2011年9月21日,第33963号《“FACEBOOK”商标異議裁定書》裁定認為:被申請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申請人引證商标予以核準注冊。被申請人不服第33963号裁定,提起異議複審。
2013年9月17日,第72445号《關于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異議複審裁定書》裁定認為:申請人引證商标的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引證商标不予核準注冊。
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不服第72445号裁定,均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分别作出判決,第2447号判決認為:被申請人訴訟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第766号判決認為:引證商标的申請注冊未構成《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被申請人不服第2447号判決、第766号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分别作出(2017)京行終1315、1314号行政判決書,分别維持了第2447号判決、第766号判決。
2017年9月5日,原商評委依據第1314号行政判決書,作出商評字[2013]第72445号重審第1205号《關于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異議複審裁定書》,認為:申請人引證商标未違反上述各條款,予以核準注冊。
2017年10月14日,蘇開明申請的第5359959号商标被核準注冊并公告。
至此,前世十一年的恩怨才算是了結了。那麼話說回來,如今這次的兩件“Facebook”商标被無效宣告,菲絲博克公司又該如何是好?或許又一個“十年之後”也說不定
來源:IPRdaily
作者:辛德瑞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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