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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土地管理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8 22:33:58

為進一步提高市級建設财力資金的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實規範市級建設财力項目财務監理工作,上海市财政局印發《上海市市級建設财力項目财務監理管理辦法》

市級财政一般公共預算内基本建設支出安排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實行财務監理制。

财務監理制,指市财政局、行業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等單位依法選擇專業化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對市級建設财力項目提供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财務管理、投資控制等專業服務。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管理工作,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制定《上海市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是指以鎮(街道、鄉)為基本實施單元,實施全域規劃、整體設計、綜合治理,統籌推進農用地整理、建設用地整理、生态保護修複和各類鄉村建設行動等單體項目,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國土空間綜合治理活動。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包含申報選址、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實施、竣工驗收等階段,實施周期一般為三年,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以下為政策全文,來源上海市政府網站。

上海市新土地管理法(上海新出台2個管理辦法)1

各市級預算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市級建設财力資金的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實規範本市市級建設财力項目财務監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基本建設财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級建設财力項目财務監理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2日

上海市市級建設财力項目

财務監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市級建設财力資金的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實規範本市市級建設财力項目的财務(投資)監理(以下簡稱“财務監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基本建設财務規則》《上海市市級建設财力項目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财政一般公共預算内基本建設支出(以下簡稱“市級建設财力”)安排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實行财務監理制。

本辦法所稱的财務監理制,指市财政局、行業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等單位依法選擇專業化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财務監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對市級建設财力項目提供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财務管理、投資控制等專業服務。

對市級建設财力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純設備購置項目等特殊項目,經報市财政局同意後,可不實行财務監理制。

第三條 财務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觀性的原則,開展财務監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 市财政局是本市市級建設财力項目實施财務監理制的職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财務監理機構的委托、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等單位負責協助市财政局開展對财務監理機構的委托、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财務管理職責。

項目單位負責配合财務監理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财務監理提供有關的文件材料和現場辦公的必要條件,并有權向财務監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議和要求,參與對财務監理機構的考核。

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按照各自職能,對财務監理機構進行自律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财務監理的内容和職責

第五條 财務監理機構負責自接受委托後市級建設财力項目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财務管理、投資控制(含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工作。

第六條 财務監理機構負責的資金監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項目單位編制年度、月度資金用款計劃。

(二)協助項目單位對建設資金進行專款管理,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概算執行,不得擠占挪用。

(三)審核各類費用的支出,确保各項開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建設資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審核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預留款、工程變更簽證等用款,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七條 财務監理機構負責的财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項目單位按照基本建設财務管理的規定正确設置會計科目,建立健全項目單位基本建設财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協助項目單位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等規定,根據批準的概算對項目進行單獨核算,指導編制相關财務報表。

(三)審定項目的總預算、中期預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預算,并及時出具書面審核報告。

(四)核對項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資執行情況分析報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資分析報告。項目全部完成後,審查全部費用,審核項目總造價,對照項目實際造價與總概算進行分析,向項目單位提供總結算審核報告。

(五)協助項目單位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物資采購、保管、領用開展管理及财務核算。

(六)協助項目單位正确編制工程竣工财務決算,并配合做好審計及竣工财務決算審批相關工作。

第八條 财務監理機構在前期階段負責的投資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審核建設項目的前期費用,并出具相應的書面意見。

(二)協助項目單位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預審,提出初步設計的技術經濟分析和優化建議,特别是針對影響造價的主要因素做出具體分析、修正,并出具相應書面意見供項目單位參考。

第九條 财務監理機構在招标階段負責的投資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參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設備采購等招标工作,對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價和工程量清單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二)參與合同談判,對合同中有關合同價、付款、變更、索賠等條款的合理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三)預判工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确定因素,如漲價、設計變更、不可預見費等内容,并出具相關書面意見。

(四)參與有關工程項目的詢價與審核,并出具相關的書面意見供項目單位參考。

第十條 财務監理機構在施工階段負責的投資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現場控制造價步驟與措施,并協助項目單位制定符合項目特點的造價控制實施細則。

(二)協調配合與工程監理單位(質量、進度控制)的工作,嚴格簽證制度。

(三)參加工程例會和項目單位要求參加的其他工作會議,随時掌握工程進展的實際情況,實施造價控制的跟蹤管理。

(四)審核施工單位上報并經工程監理單位認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報表,并提供當月付款建議書,經項目單位認可後,作為支付當月進度款的依據。

(五)收集工程施工的有關資料,了解施工過程情況,協助項目單位及時審核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發生的費用,計算因此而産生的工程費用增減,并相應調整預算控制目标,避免不合理的費用支出。

(六)根據施工階段的每月工作量與付款,核定各項變更費用,會同項目單位辦理工程總結算。

(七)及時預警項目單位可能發生的工程費用索賠問題,向項目單位提供專業評估意見、估算書及反索賠咨詢服務,以保證項目單位在合同上的利益。當有關合同方提出索賠時,為項目單位提供确認、反饋索賠等咨詢意見。

(八)協助項目單位檢查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編制合同執行情況專題報告,提供整套合同、結(決)算報告及各項費用彙總表交項目單位歸檔。

(九)審核施工圖預算,根據施工圖做好合同工程量的計算、審核工作,及時調整超出合同範圍或出現變化的工程量。

(十)對項目需要采購或者核定價格的材料、設備等,及時根據合同及有關規定進行詢價或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十一)做好工程鋼材及預埋件計算、審核工作。

(十二)做好對采購材料、設備合同執行情況等内容的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财務監理機構在竣工結算階段負責的投資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時審查施工單位遞交的分部或整體工程價款結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單項工程的造價,并提出審查結果書面報告(包括甲供料、設備價款、施工用水、用電的審核抵扣等)。

(二)及時審核材料及設備采購合同、服務類合同的最終結算金額,并提出審查結果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财務監理機構應定期向項目單位提交書面報告,并抄送項目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市财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審計局等。書面報告應當及時反映财務(投資)監理工作成果及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或需協調的問題,包括項目投資動态分析報告、超投資專題報告、财務監理工作年度小結報告、财務監理工作總結報告,以及其他需要反映事項而形成的各類書面報告。

第三章 财務監理的準入和選擇

第十三條 财務監理機構的主體可以是造價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由造價咨詢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組成的聯合體。其中工程價款結算咨詢業務的承接,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财務監理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從事工程概算、預(結)算、竣工财務決算審查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并且配備有取得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等專業人員。

(二)近3年内未發生過違紀違規行為,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專業素質,且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财務管理制度等制度齊全完善。

(三)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财務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沒有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第十五條 根據市級建設财力的投資方式,分下列3種情況,分别明确财務監理機構的委托主體:

(一)市級建設财力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項目,由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項目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委托财務監理機構。

(二)市級建設财力以投資補助方式投入的,區實施項目由各相關區财政部門負責委托财務監理機構,其他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負責委托财務監理機構。

(三)市級建設财力以直接投資方式投入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中明确建築安裝工程投資金額為3億元及以下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共同委托财務監理機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中明确建築安裝工程投資金額為3億元以上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市财政局和項目單位共同委托财務監理機構。

第十六條 為保證财務監理機構産生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财務監理工作與财務監理機構業績考核的連貫性,财務監理機構的選擇按照政府采購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财務監理機構實行回避制度。如财務監理機構已參與項目的設計、招标代理、代建、工程監理等工作,或财務監理機構與承擔上述工作的單位存在控股、隸屬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财務監理機構應當回避,不得再承擔本項目的财務監理工作。

第四章 财務監理的收費和标準

第十八條 财務監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并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實行财務監理制的市級建設财力項目,不再列支全過程造價控制費用。

第十九條 财務監理合同中應當約定費用支付的方式、付款條件及考核保留金比例,考核保留金與财務監理工作質量挂鈎,視考核情況支付,不得将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約定的義務作為向财務監理機構付款的條件。

财務監理委托合同,原則上采取閉口式合同。項目實施後由于建設内容或規模等變化發生概算調整,導緻财務監理服務對應概算批複金額變動的,可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财務監理費用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

第五章 财務監理的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财務監理工作質量考核由項目委托主體采取年度考核與末次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即每年定期對财務監理工作質量進行一次考評,在項目完成審計和竣工财務決算審批後進行末次考評。

第二十二條 考核内容包括财務監理機構的工作态度、資料管理完整性、人員到位情況、“三算”審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資金财務監控準确性、投資控制情況、财務監理報告及時性和真實性、重大事項預警機制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 财務監理合同中應明确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并明确當财務監理機構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财務監理機構應當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其他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區财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财務監理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上海市新土地管理法(上海新出台2個管理辦法)2

各相關區人民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相關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将《上海市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2年9月14日

上海市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意見》(滬府辦〔2022〕13号),規範本市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是指以鎮(街道、鄉)為基本實施單元,實施全域規劃、整體設計、綜合治理,統籌推進農用地整理、建設用地整理、生态保護修複和各類鄉村建設行動等單體項目,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國土空間綜合治理活動。本辦法适用于本市範圍内經區級申報、市級審核确定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

第三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包含申報選址、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實施、竣工驗收等階段,實施周期一般為三年,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四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堅持以土地整治工程為核心,充分發揮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空間統籌整合的平台作用,加強政策供給和保障,強化工作組織和協同,在實施周期内統籌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目标,按照“渠道不亂、各負其責、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則,協同各條線建設行動,優化相關工作程序,實現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和鄉村振興的工作目标。

第五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牽頭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對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整體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負責組織市級相關部門共同遴選試點,制定工作計劃,審查實施方案。負責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及預算審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竣工驗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财政會同市農業農村、水務、綠化市容、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市級條線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區級部門合理安排各單體項目和資金向試點區域集中,明确專項目标任務、資金使用方案、任務完成計劃并負責資金的統籌、撥付、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促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目标任務與區域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 各涉農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區政府(管委會)”)是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研究制定區級配套政策,加強工作組織協調,統籌整治區域内各條線建設項目和資金整合,負責實施方案審批和驗收審批。

區(管委會)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實施方案初審和驗收初審。

區(管委會)發展改革、财政部門負責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涉及區級資金統籌、預算審核、下達,組織開展區級單體項目預算審批、撥付和監管。

區(管委會)農業農村、水務、綠化市容、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部門(以下簡稱“區級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本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負責落實各條線建設目标任務,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和任務完成計劃。

第七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建立實施機制,搭建規劃實施平台,按需編制全域全要素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方案,開展政策宣傳,引導公衆參與,落實後期管護責任。

第二章 申報選址

第八條 按照因地制宜、自願申報原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梳理規劃、土地利用現狀和建設需求,明确規劃實施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預期目标,向區規劃資源部門申請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并可根據區域需要同步向各條線部門申報單體項目。

第九條 區規劃資源部門組織區級相關部門對申報内容進行初審,報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後,于每年3月底前報市規劃資源部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應體現規劃引領,優先選擇規劃實施重點區域,向鄉村振興示範村、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綠色田園先行片區、生态清潔小流域、環城生态網絡建設、濕地和野生動物保護、農民相對集中居住成片推進等重大項目、重點區域所在鎮(街道、鄉)傾斜,并可根據區域需要同步申報市級土地整治項目。

第十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審核确定試點名單,于每年4月底前下達當年工作計劃,明确工作實施要求、資金整合要求和各單體項目建設要求,同步明确市級土地整治項目計劃。

第三章 規劃與實施方案編制

第十一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應嚴格依據經批準的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等國土空間規劃開展,統籌推進國土空間整體保護、系統修複與綜合治理,嚴格保護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農田,優化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布局,統籌安排用地空間布局,協調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編制可與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編制或深化同步進行。

第十二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國土空間确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外,劃定本轄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區域(以下簡稱“全域整治區域”)。編制或深化郊野單元村莊規劃,開展村莊設計,提出近中遠期規劃實施目标、實施策略和總體安排,協調各條線和各類鄉村建設行動的空間安排和用途管制,編制近期建設項目規劃總圖。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市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編制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在郊野單元村莊規劃明确的近期建設計劃基礎上,深化空間平衡安排,細化單體項目清單,明确各單體項目建設時序、實施主體和資金平衡方案,深化編制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程總圖。

第十四條 市、區相關部門按照工作計劃要求參與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方案編制,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各單體項目,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和任務完成計劃,明确單體項目責任單位。

第十五條 實施方案應統籌考慮土地整理複墾開發與林、水、路、橋、居等各類鄉村建設行動,以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選址等需要,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依照“先補後占、占優補優、補占面積比超過1.05”的原則編制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整理方案,按規劃對202萬畝耕地保護空間(含150萬畝永久基本農田)進行優化調整。

第十六條 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整理方案,可在嚴格質量措施的前提下,優先将成片優質耕地中的零星建設用地、非耕農用地等複墾為耕地,新增耕地經驗收後,可納入永久基本農田。

第十七條 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整理方案原則上應在全域整治區域範圍内實現平衡。确因自然資源禀賦、區位條件等因素無法平衡的,可在鎮(街道、鄉)域範圍内平衡;鎮(街道、鄉)域内仍無法平衡的,可在所在區範圍内平衡;區内仍無法平衡的,可在實施方案報審時申請市級周轉空間補足。

第十八條 除建設用地、臨時用地、設施農業項目應按照原審批備案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外,其餘單體項目的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整理方案可由區規劃資源部門按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程序報批,一并辦理耕地進出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先補後占等手續,不再單獨報審。

第十九條 實施方案征詢村民意見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送區規劃資源部門初審,區規劃資源部門初審通過後,将實施方案連同耕地整理方案報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查。市規劃資源部門組織市發展改革、财政和市級相關部門聯審,出具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區政府(管委會)應于每年10月底前批複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區政府(管委會)将批複的實施方案同步報送市規劃資源、市财政和市級相關部門備案入庫,落實用途轉用手續,市規劃資源部門應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備案入庫。經批準和備案的實施方案,是各單體項目實施、驗收、監管、考核的依據,原則上不得調整,确需調整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執行。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實施方案備案入庫後,區政府(管委會)協調組織區級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實施周期内有序開展各單體項目實施工作,按期完工,達到整治目标。市級相關部門會同市财政部門按照實施方案和管理要求落實市級單體項目的立項、實施監督和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搭建含規劃、設計、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平台,确保項目工程規劃設計符合空間管制和風貌要求,單體項目建設符合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程總圖要求和行業标準。在職責明晰、監管有效的前提下,鼓勵探索由區政府統籌協調,區财政整體打包下達資金,各條線部門委托統一實施主體,一體化開展設計、招标、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全域整治區域内各單體項目由市、區各條線部門歸口管理,按程序審批,分類實施。市級土地整治項目按照本市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有關要求,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和财政部門共同下達規劃設計和預算批複。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實施推行招投标、公告和工程監理等制度,采取合同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條 支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積極探索“以工代赈”方式,選取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共建共治共享機制,引導當地群衆共同參與鄉村建設和後期管護。

第二十五條 鼓勵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各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協同開展鄉村産業項目建設,支持用地布局調整優化。

第二十六條 因地類平衡方案、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布局調整,以及實施周期延期一年以上(延期後總實施周期不超過五年),确需對實施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在确保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标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實施方案調整報告,經區規劃資源部門組織初審、市規劃資源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後,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其他情形調整的,由區規劃資源部門組織審查後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審批後的調整方案應按要求完成市級備案入庫。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單體項目竣工後,由市、區各條線部門牽頭,根據單體項目驗收程序和标準,組織辦理竣工測繪、驗收報批、地類變更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整體實施完成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照實施方案全面梳理核實,将總體實施情況、單體項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内容形成整體實施驗收報告,報區規劃資源部門組織區級初審。區級初審通過後,由區規劃資源部門報市規劃資源部門組織市級複核,市級複核通過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驗收。

第二十九條 驗收合格的,由規劃資源部門實施地類變更,更新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同步退出原在全域整治區域外的補劃面積,并與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工作做好銜接。涉及市級周轉的,申請整體驗收時,區政府(管委會)應統籌足額歸還市級補劃面積,周轉周期原則上不超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周期。

驗收不合格的,區、鎮(街道、鄉)政府應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驗收。

第三十條 在滿足全域整治區域範圍内和所在區、鎮(街道、鄉)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市級平台優先将節餘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标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标在全市範圍内有償調劑,收益由區政府(管委會)統籌使用,優先保障本鎮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低效建設用地減量化、鄉村振興項目建設等工作。

第六章 實施監管

第三十一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通過國土空間管理信息平台,加強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監管。區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彙總整體實施情況,會同鎮(街道、鄉)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市、區各條線部門按職責做好單體項目的日常監管工作,對實施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申報選址、規劃與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實施的過程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公衆參與和監督機制。項目實施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醒目位置統一設置公示牌,接受社會監督,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資金保障

第三十三條 區、鎮(街道、鄉)應充分統籌财政資金、政策性資金、金融性資金、投資性資金等各類資金渠道,激活配優各類自然資源要素,編制資金平衡方案,做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資金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管委會)應落實資金整合主體責任,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計其功、形成合力”的要求建立健全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機制,以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為平台,按照規劃實施目标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目标落實各類資金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區域集中,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條 充分發揮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中市級土地整治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全域整治區域内設立市級土地整治單體項目的,各區政府(管委會)應按照不低于1:1比例配套區級土地整治項目或資金,并與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同步實施或下達。

第三十六條 市級相關部門會同市财政部門根據實施方案落實市級各單體項目的年度資金預算,并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撥付市級财政資金。

第三十七條 建立全域整治區域内“減量”和“盤活聯動”機制,優先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盤活集體建設用地資源,促進鄉村産業發展。

第三十八條 鼓勵發揮财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企業、社會資本等多方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探索市場化運行機制,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 市級相關部門會同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要求,依職責對資金統籌整合進行績效評價和使用監管。

第八章 考核監督

第四十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開展年度績效考核與綜合評定,建立試點獎勵機制。年度績效考核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開展,重點考核年度工作推進和目标完成情況,考核結果納入本市耕保責任目标考核。綜合評定工作于整體驗收後開展,重點考核資金統籌使用、實施管理、主要工程建設和實施成效等情況,考核評定和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逾期兩年以上未驗收或經整改後仍無法達到驗收要求的,按撤銷處理,所在鎮(街道、鄉)在撤銷後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請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全域整治區域内已先行使用的補充耕地指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指标、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标,由所在鎮(街道、鄉)予以償還,鎮(街道、鄉)域内指标不足的由區級統籌償還。

第四十二條 對實施過程中存在違規調整永久基本農田,違背農民意願搞大拆大建,違規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破壞生态環境、鄉村風貌和曆史文脈的,應責令整改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存在弄虛作假、失職渎職等重大問題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區、鎮(街道、鄉)應嚴格落實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後期管護責任,嚴格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嚴格全域整治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積極構建國土空間治理、利用和保護新秩序,除安全、民生、土地整理等需要外,原則上竣工驗收後全域整治區域五年内不得開展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占用以及較大規模地類調整的項目建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政策圖解

上海市新土地管理法(上海新出台2個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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