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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融資成本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7 02:13:46

城投融資成本?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方海平 上海報道,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城投融資成本?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城投融資成本(城投融資服務費是非功過)1

城投融資成本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方海平 上海報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城投融資服務費/中介費追繳行動在多地鋪開。

作為對接資金方和融資人的中間環節,融資中介是一個古老的行業,資金掮客的概念或許更為人所熟知。在金融活動中,這一角色無處不在,但在主流産業鍊上,很難找到固定的位置,看起來更像是遊走江湖的行商。

此次多地政府發起城投融資服務費追繳行動,将聚光燈投射到了這一群體。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對于這波追繳行動,目前已有融資中介人士積極配合,主動退回相關費用,而普通從業人員對此也十分關注。

城投融資中介服務如何定性?市場存在是否合理?相關規定與業務合同沖突時協議有效性如何?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試圖通過梳理判例,采訪相關專業人士和從業者提供的一些線索中,尋找到答案。

類似案件為什麼結果不同?

記者查閱了多份涉及融資顧問費糾紛的判決發現,不同法院在相關業務的認定和判決方面大相徑庭。

根據2020年吉林省高院和中院出具的一份判決書,2018年,吉林市國有資本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吉發公司”)尋求融資,與吉林省偉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偉邦咨詢”)簽訂了《财務顧問服務協議》。偉邦咨詢聯合開源證券總計為吉發公司融資42.17億元。偉邦咨詢稱,按合同約定,吉發公司本應為偉邦公司支付财務服務費7590萬元(42億元×6‰×3年),但多次催要後,吉發公司沒有給付,于是偉邦咨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7590萬财務顧問費,以及違約金1400萬元。

從判決結果來看,吉林中院駁回了融資中介公司偉邦咨詢的全部訴求,并承擔案件受理費491,300元、保全費5000元。二審吉林高院維持原判,同樣判定偉邦咨詢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91,300元。

從審判的邏輯和依據上來看,法院認定雙方訂立的《财務顧問服務協議》合法有效,同時認為,其具有居間合同的特征,案由應确定為居間合同糾紛,而不是服務合同,因為服務合同需以明确的服務産品為标的,如物業服務合同、電信服務合同、快遞服務合同、法律服務合同等,而偉邦咨詢顯然不能提供明确的服務産品。

作為起訴人,偉邦咨詢負有舉證義務,需要證明自身履行了合同約定的資金募集義務,綜合其提供的證詞證據,以及被告吉林吉發、第三人開源證券提供的證據證詞,法院認為偉邦公司不能證明其履行了資金募集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于是駁回了其訴求。

但在另一則涉及城投财務顧問費的類似案件中,判決結果卻迥然不同。

根據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去年底出具的一份判決書,2019年11月,和瀚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下稱“和瀚公司”,原告)與山東世達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世達公司”,被告),達成合作意向,世達公司聘請和瀚公司為“連雲港祥雲公司2019年應收賬款債權計劃總額度合計2億元”項目提供财務顧問服務。

和瀚公司稱,2020年4月向被告提交了連雲港祥雲公司2019年應收賬款債權計劃客戶認購情況明細單,根據雙方确定的結算方式,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财務顧問服務費290800元,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拒絕,于是提起訴訟,同時要求連雲港祥雲公司作為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因為被告不支付的理由是連雲港祥雲公司未支付。

結果來看,雖然涉及的合同關系較為複雜,且雙方沒有正式簽字,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仍認可了原告和被告作為合同主體;同時認為,合同名稱為财務顧問服務協議,條款寫明是提供财務顧問服務,約定的費用也為服務費。所以認定合同關系為服務合同關系,而不是原告主張的“委托合同關系”。

但是,法院認為原告不能證明被告與第三人連雲港祥雲公司的委托合同關系,也不能證明被告與原告成立合同是在連雲港祥雲公司授權範圍内,所以不支持第三人連雲港祥雲公司承擔責任。結果判定,被告10日内支付服務費290800元及逾期利息損失。

居間合同還是服務合同?

針對這兩則判例,一位金融律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最大的區别是,被告的身份不同:吉林案件中,是财務顧問(融資中介)直接起訴融資人,即城投公司;青島案件中,原被告都是财務顧問(融資中介),城投公司是第三人。

該律師認為,兩份判決結果都有其道理,吉林案件中,視作居間合同,按照正常邏輯,中介服務應該是直接撮合融資人和資金方,“但城投融資服務的現實中,可能并不是如此直接的撮合關系,而是可能提供了某種其他的助力。”

上海中因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委員、高級合夥人鐘建對記者表示,從已有的涉及為城投融資财務顧問費用相關的裁判案例來看,民事法律行為類型及其争議的案由主要有兩類:服務合同與居間合同。從财務顧問提供的常見服務内容來看,大多實質屬于各類居間服務,因為無論是券商、律所還是會所的服務,内容大多屬于行政許可類業務,财務顧問公司是提供不了的,因此一旦發生争議,往往被認定為居間合同。

在合同約定不明或履行證據難以固定的情況下,按照居間合同法定居間服務費認定規則,提供了服務的财務顧問公司提起支付服務費的訴求,往往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隻要界定成中介費,内部審計肯定過不了”

從目前多地發出的追繳通知看,沒有明确何種中介融資服務業務屬于違規行為,需要被追繳。

而據記者了解,單純從服務費/中介費提成比例上看,目前法律上和行業内都沒有相應的标準。

有相關從業人士對記者表示疑惑,是否所有的融資中介服務都有違規之嫌?簽訂的相關合同也都是無效的、可以被撤銷呢?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不管是哪種合同關系,均有相應明确而具體的規定,法院都認定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問題在于業務實踐中,城投平台乃至國有企業對于此類費用,尤其對中介費往往有着明确禁止的規定。正因為如此,大量類似的業務協議均是以“投資顧問”、“财務顧問”、“咨詢服務”等名義簽訂相關協議,但即使如此仍面臨着很多限制。

比如江蘇省發布的《關于規範融資平台公司投融資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确提出,融資平台公司要加強融資成本管控,禁止以咨詢費、顧問服務費等名目,違規向第三方支付各類居間費用。

“隻要界定成中介費,内部審計肯定過不了。但是審計的操作空間也是很大的,最典型的就是包裝成利息,計入融資成本。”一位地方金控平台人士對記者表示。

那麼結合法律和業務實踐的相關規定,城投融資中介服務協議有效性如何?

融資服務協議可能被判無效嗎?

鐘建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案由類型及裁判規則等維度,對記者分析了此類案例可能的法律後果。

首先,從法律行為效力層面。如果相關費用涉及貪腐,那無論是何種名目的協議和費用,都極有可能被認定無效,且相關主體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涉及貪腐,僅是合同糾紛,合同效力認定也涉及到多種不同情形。

第一種情形,如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可以認定合同無效。他指出,公序良俗包含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從已有裁判案例上來看,國有資産從性質上,在個案裁判中存在被認定為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的一種可能。

第二種情形,無論是《中央企業資産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還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都有明确的防止因違法亂紀、違反勤勉盡責義務導緻的國有資産跑冒滴漏、貪污腐敗、利益輸送等國資損失的責任追究機制,且這些機制一旦啟動,相關看似合法的民事合同,即便不面臨刑事責任風險,也可能面臨民事層面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效力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在九民紀要出台之後,對是否認定合同無效的标準有所放寬,法院在更多情形當中有理由裁定合同無效。

融資中介市場存在是否必要?

“以前我們覺得中介賺的是信息不對稱的錢,但是金融機構的業務高度同質化,金融機構自身對業務和市場的積極觸達,足以使得市場上城投融資人的融資需求及時得到響應,看不到融資中介存在的必要性。”一位信托公司業務人士對記者表示。在他看來,城投融資中介就是灰色需求的産物,回扣、返點在行業内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也有業内人士對記者表示,存在即合理,融資中介的存在有市場合理性。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城投中盛行的非标融資,這一過程中産生第三方服務費用幾乎在所難免。

鐘建也對記者指出,無論任何主體,融資需求産生之後、專業機構進場之前,仍有融資咨詢服務存在的空間和必要性,根據專業機構的要求整理信息、開展一些資産/債務梳理工作,甚至協助規劃合理的融資方案,能在很大程度上幫助融資人提高效率、節省成本。這本身也是價值,但這些紮紮實實的服務内容,更多需要是具有豐富财稅法商金融綜合服務能力的團隊才能提供,一般意義上的資金掮客往往很難提供這類服務。

總之,信息不對稱必然越來越難以成為可依賴的資源,不可替代、稀缺性才是核心競争力,有核心競争力才能有真正的安全感與成就感。

(統籌:馬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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