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好,車開走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山東濰坊,男子花24萬餘元買了一輛二手寶馬車,剛開沒幾天便發現車輛不僅是事故車,還被改過裡程。男子随後與賣家協商退款,未果後,一紙訴狀将賣家告上法庭,要求賣家退一賠三。近日,該案有了結果,法院判決賣家退還男子購車款24萬餘元,并支付男子3倍賠償約73萬餘元。事情大緻是這樣的,2020年年底,男子姜某準備買輛車回家過年,碰巧見朋友圈有人發售賣寶馬二手車的信息,于是便問了問,賣家告訴其這輛寶馬車無事故、無火燒、無水泡、行駛裡程才10萬公裡,且保證實表,價格才20多萬元,絕對物超所值。姜某瞬間心動,最終與賣家協商确定以246,000元進行交易。不久後雙方按照約定簽合同、交錢、交車。姜某買了車的消息很快也在其朋友圈傳開,可是令姜某沒有想到的是,他聽到最多的并不是祝福,而是“二手車裡面道道很深,很容易買到事故車”這樣的提醒。不太懂車的姜某瞬間心虛,于是找了一家檢測公司進行鑒定,哪知鑒定結果顯示,車輛不僅是事故車,還被改了裡程。這不是騙人麼?怒不可遏的姜某随後找賣家理論,賣家拿出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指着協議說,你看,這裡約定了“因此車是二手車、舊車,乙方必須将車看好。試好,車開走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則一切經濟損失自負。此車公裡數僅作參考,如與實際不符,甲方将不承擔任何責任!”姜某見賣家如此姿态,一怒之下将賣家告上法庭。為了能夠打赢這場官司,姜某又向法院提出申請對涉案車輛是否調過表進行鑒定,法院委托鑒定單位鑒定的結果也顯示涉案車輛車儀表保修标貼有破損,儀表蓋卡扣、組裝螺絲均有拆卸痕迹;拆卸防盜電腦主闆,其表面有三處明顯二次焊,後又經過合理裡程分析,綜合認定涉案車輛調過表。實際公裡數應不小于12萬公裡。對于這樣的鑒定結果,賣家自然不會認可,其提出:第一、涉案車輛是為寶馬525豪華版,原車不帶液晶儀表,如升級液晶儀表需要匹配數據,需要拆卸儀表。匹配數據就要動焊點,還有匹配鑰匙也需要動焊點。二、在鑒定報告中提到制動器正常更換周期為四至六萬公裡,但是賣家認為原車主可能愛惜此車,也有可能不注重這一點,所以有可能是在一到兩萬公裡更換,也有可能是六到八萬公裡更換等等,并不是每個人都按照常理來保養車輛,所有不能按照常理來推算。三、對于合理行駛裡程分析第一條,該車保養記錄為17次,最後一次在2019年2月20日是95698公裡,可能後期車主不開,甚至抵押不開,所以公裡數在10萬公裡,不是一手車不同車主不同用法,不能都按照常理來推算。賣家随後還提出要對車輛重新鑒定,可新的鑒定意見書仍顯示涉案車輛改過裡程,賣家仍不認可鑒定意見。而法院為了查明事實,要求賣家提供涉案車輛其與前手的買賣合同,來證明調表行為是否發生在其控制車輛期間,但是賣家卻拒絕提供。最終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車輛鑒定為調過表(裡程表),賣家未按審法院要求提供涉案車輛其與前手的買賣合同來證明其購買時的裡程數予以抗辯,因此法院認定調表行為發生在賣家控制車輛期間,而賣家作為專營二手車的經銷商,應對其出售的車輛表顯裡程數與車輛實際狀況的真實性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買賣成交後,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的标的物應是符合約定的标的物。同時,賣家系專業從事二手車業務,具有專業優勢的汽車經營商,其對于車輛行駛裡程負有較之普通消費者更高要求的注意義務和審查義務,對其自身的主觀意思存在舉證優勢,故賣家應對其不存在欺詐的故意承擔舉證責任,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最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支持了姜某要求賣家退一賠三的訴求。一審判決後,賣家不服提起上訴,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依法有效,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确約定,此車公裡數僅作參考,如與實際不符,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認為自己沒有經營二手車的經營資格,不屬于經營者!但是法院查明賣家以長期在朋友圈發二手車售賣信息,雖然沒有二手車經營資質,但是卻以出售二手車為業,同時其與姜某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協議也顯示為經營者,依法認定其為經營者,同時認為雙方之間的合同因賣家欺詐行為而無效,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這事您怎麼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與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山東# #頭号周刊# ------關注@安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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