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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金财富非吸案判決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7 18:04:01

聚金财富非吸案判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1〕Z381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耘x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适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聚金财富非吸案判決?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聚金财富非吸案判決(财富大管家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業務員涉嫌非吸宣判)1

聚金财富非吸案判決

本案案發情況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1〕Z381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耘x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适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書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耘x及其指定辯護人張樹元、葛瑤瑤,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耘x夥同林某(另案處理)、譚某 (另案處理)、張某 (另案處理)等人于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以财富大管家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撥打電話等方式公開宣傳,以投資北京新發盛家具有限公司項目、北京西山康養項目、雲南省福貢利佳矽業有限公司項目等項目有高額返利為由,與集資參與人簽訂《人人财富集合債權服務合同》《利佳矽業債權服務合同》《北京西山康養項目債權服務合同》《借款及居間咨詢管理服務合同》等協議,承諾返本付息,吸收200餘名集資參與人資金共計人民币1.4億餘元。其中,被告人王耘x參與吸收資金共計800餘萬元。

被告人王耘x于2020年10月22日經民警電話聯系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家屬代為退繳人民币20萬元。

【量刑建議不明】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投資人報案材料、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材料,指控被告人王耘x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系從犯,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及指定辯護人意見建議緩刑

被告人王耘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内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指定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王耘x有自首情節,系從犯,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适用緩刑。

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實

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林某(另案處理)夥同被告人王耘x等人,在财富大管家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辦公地等地,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撥打電話等方式公開宣傳吸引投資人。該公司與投資人簽訂《人人财富集合債權服務合同》《利佳矽業債權服務合同》《北京西山康養項目債權服務合同》《借款及居間咨詢管理服務合同》等協議,讓投資人投資北京新發盛家具有限公司項目、北京西山康養項目、雲南省福貢利佳矽業有限公司項目等;并承諾返本付息,高額返利。該公司共非法吸收200餘名投資人的資金人民币1.4億餘元(已返利金額440餘萬元,付款記錄1.3億餘元,合同金額1.3億餘元)。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耘韬在該公司任職,涉及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人民币800餘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币20萬元。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耘x經民警電話聯系,自行到公安機關。2021年3月3日,王耘x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币2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确認的投資人肖某、王某、耿某等人的證言及報案材料、辨認筆錄,證人林某等人的證言,工商登記資料,司法鑒定意見書,專項審計報告,現金交款單,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被告人王耘x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評價

被告人王耘x夥同他人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耘x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耘x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鑒于被告人王耘x自動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系從犯,認罪認罰,在提起公訴前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本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辯護人關于對王耘x适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沒有指明原因】;關于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

判決:

一、被告人王耘x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個月内繳納)。

二、被告人王耘x退繳的人民币二十萬元,發還投資人(名單另附)。

田律師小結:

這個案例是最新的從犯 自首 認罪認罰 全部退賠=減輕處罰(3年以下)不适用緩刑案件。與之前諸多從犯退賠獲緩的案例有明顯區别。由于判決書并沒有指明為何沒有判處緩刑的具體原因和理由,田律師也不好貿然作出評介。但是,對于這個案件,有個特殊的情況希望大家能夠引起大家的注意:家屬積極退賠違法所得20萬但是卻要求政府指定辯護律師,是經濟困難還是不希望律師辯護。下面有指定辯護的說明,大家自己揣測,但是事出反常必有妖。本案判決實刑,或許絕非偶然。

指定辯護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而無力聘請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進行辯護。

适用情形:

A.應當指定辯護人

a.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b.未成年人;c.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d.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B.可以指定辯護人

a.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b.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c.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d.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e.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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