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解除勞動合同的離職證明怎麼開

解除勞動合同的離職證明怎麼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8 22:30:38

解除勞動合同的離職證明怎麼開?員工離職時,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離職證明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随着因離職證明引發單位賠償的勞動糾紛日漸增多,如何正确出具一份合法有效的離職證明,應該成為公司關注的重點問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離職證明怎麼開?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解除勞動合同的離職證明怎麼開(勞動用人單位如何正确出具)1

解除勞動合同的離職證明怎麼開

員工離職時,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離職證明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随着因離職證明引發單位賠償的勞動糾紛日漸增多,如何正确出具一份合法有效的離職證明,應該成為公司關注的重點問題。

一、為什麼要出具離職證明?

1.出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該條款将離職證明明确限定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必須出具。

2.離職證明具有法律和社會作用

離職證明作為用人單位出具的書面文件,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以下作用:

(1)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證明勞動者的工作經驗;

(3)可作為勞動者申請失業保險金的依據;

(4)勞動者申請轉移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的證明。

因此,出具離職證明,不僅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利于推動各個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

二、單位應如何出具離職證明?

1.出具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因此,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提供。

2.離職證明應當載明的内容

(1)4個法定内容必須載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上述條款規定的内容為必填項,即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必須包含上述4方面的内容。

(2)在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下,可載明其他内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離職證明應當載明上述4個内容,但并不意味着離職證明隻能填寫上述内容。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未明确禁止離職證明可記載法定内容以外的事項。因此,在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經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可在離職證明上添加相關内容(如離職原因、離職性質、競業限制等),但需注意,添加的内容必須客觀、真實,不能包含主觀臆斷的内容,不得故意對勞動者進行貶低性評價。

三、不出具離職證明,需承擔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的,需承擔兩方面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整改要求;

2.民事賠償:

賠償因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

四、離職證明勞動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

1.用人單位可否以“未辦理工作交接”為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根據該規定,員工未辦理工作交接,公司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出具離職證明屬于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并非是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單位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2.不出具或延遲出具離職證明,是否一定會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明确規定,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單位承擔法律責任,必須是在“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即承擔責任的原因不是“不出具或延遲出具離職證明”這個行為,而是“不出具或延遲出具離職證明”這個行為導緻的損害後果。實踐審判中,導緻的損害結果往往也是該種糾紛中舉證的難點。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