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身保險責任分類?人身保險是什麼?筆者和大家一起詳細讀一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文簡稱《保險法》)以及2019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下文簡稱《健康險辦法》)有關規定,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普通人身保險責任分類?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人身保險是什麼?筆者和大家一起詳細讀一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文簡稱《保險法》)以及2019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下文簡稱《健康險辦法》)有關規定。
《保險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财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 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法》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财産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标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标的的保險。
财産保險是以财産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标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财産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法》第九十五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财産保險業務,包括财産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财産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财産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範圍内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健康險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健康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健康原因或者醫療行為的發生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主要包括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以及醫療意外保險等。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的醫療、康複等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疾病保險,是指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時,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緻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内收入減少或者中斷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護理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醫療意外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不能歸責于醫療機構、醫護人員責任的醫療損害,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
《健康險辦法》第四條 健康保險按照保險期限分為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
長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保險期間不得低于5年。
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保證續保條款,是指在前一保險期間屆滿前,投保人提出續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原條款和約定費率繼續承保的合同約定。
《健康險辦法》第五條 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是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複費用支出,按照約定的标準确定保險金數額的醫療保險。
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是指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複費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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