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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糾紛父親寫遺囑有效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01 04:51:27

某與陳某生有五個子女,但夫妻感情不和,1981年,由于陳某婚内出軌,導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雙方長期分居。

因劉某單身無人照料,子女對他也不好,于是便聘請了一個保姆,照顧自己的日常起居。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曾經自建的三套房屋趕上了政府拆遷,分到了300平方米的拆遷安置房。

房子有糾紛父親寫遺囑有效嗎(夫妻分居多年丈夫立遺囑)1

日久生情,保姆楊某成了劉某的枕邊人,劉某便立下遺囑,死後将自己的所有财産都遺贈給楊某,包括自己的房産和股份等等,并進行了律師見證。

劉某生前曾兩次與陳某起訴離婚,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第二次法院判決離婚,但妻子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劉某去世,離婚訴訟終結。

劉某去世後,妻子陳某将此消息登報公告,并将劉某遺留的三套回遷房進行了繼承公證。

此時,保姆楊某憑借遺囑主張劉某的财産歸自己所有,但陳某否認了遺囑的有效性,于是,保姆楊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确認劉某所立遺囑合法有效。

陳某認為,丈夫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非法與保姆同居,且将夫妻共同财産通過遺囑的形式贈與保姆,違反了公序良俗,涉案遺囑應當認定為無效。

房子有糾紛父親寫遺囑有效嗎(夫妻分居多年丈夫立遺囑)2

法院認為,劉某與陳某雖為夫妻,涉案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但劉某有權對自己死後夫妻共同财産當中的自己那一部分進行自由處分,于是判決遺囑部分有效,涉案的三套房産,一套歸楊某,兩套歸陳某。

二人均不服,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劉某與楊某同居事出有因,但畢竟屬于非法同居,涉案的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楊某通過遺囑的形式将共同财産私自贈與了第三人,剝奪了妻子陳某對夫妻共同财産的平等處理權和合法财産繼承權,也違背了公序良俗良俗,應當認定為無效。故而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我國《民法典》第1153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劉某與楊某雖然多年感情不和,甚至感情破裂,但是并未解除婚姻關系,雙方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受法律保護。

房子有糾紛父親寫遺囑有效嗎(夫妻分居多年丈夫立遺囑)3

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保姆長期同居,雖然是情有可原,但是其行為顯然挑戰了我國的婚姻制度。如果法院通過裁判的行為默認了劉某的同居行為,将會助長這類婚外情,不利于我國婚姻制度的發展。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立遺囑的時候,一定要請專業的律師進行分析指導,否則很有可能會吃法律的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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