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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投标之外還有什麼方式投标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1 06:24:31

招标采購中經常會看見“聯合體投标”,有的投标人以便提升中标率,會與一些企業或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标,也是有的招标文件裡邊會明确提出拒絕聯合體投标。那麼,聯合體投标有什麼優勢?聯合體投标條件有哪些?今天就跟着保标招标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聯合體投标吧!

首先,我們要先來認識一下什麼是聯合體投标?

聯合體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适于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聯合體投标,各方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包括六個方面,(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财務會計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内,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聯合體投标具有提高競争力,降低風險的優勢:當下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規模越來越大,對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數家企業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名義參與政府采購招标,成為填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提高企業競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适應當前市場環境的一種良好方式。

聯合體投标還具有提高中标人履約能力的優勢:聯合體中标,按照聯合體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資質類别等級的許可範圍承擔工作,能夠提高中标人的履約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約能力差而轉包采購項目,損害采購人的利益。

聯合體投标之外還有什麼方式投标(讓你快速了解聯合體投标優勢及條件)1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五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四十四條。聯合體投标需要注意的有:

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标無效。

組建聯合體時,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标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标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标的,相關投标均無效。另外,投标聯合體如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評标委員會将會作出否決投标的決定。

聯合體投标無效情形:

聯合體與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串标的情形,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

招标人接受聯合體投标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标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标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标的,相關投标均無效。

同一投标人遞交兩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招标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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