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
查詢時間:2022年11月2日15時
公布内容系查詢時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所顯示的狀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第四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齡、身份證号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号、執行案号、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第二款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确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
本文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或抄襲,如需轉載,請通過向本公衆号後台申請并獲得授權,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