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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五險一金給别人用犯法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8 03:35:45

我的五險一金給别人用犯法嗎?“五險”指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保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我的五險一金給别人用犯法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我的五險一金給别人用犯法嗎(涉五險一金糾紛裁判規則13則)1

我的五險一金給别人用犯法嗎

“五險”指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保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

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五險屬于強制性社會保險,不同于當事人自願購買的商業保險。本文彙編整理相關裁判規則,供讀者參考借鑒:

01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繳社保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争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且客觀上無法補辦,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注意,賠償損失是将賠償款支付給勞動者,而非補繳社保,後者是将錢交給社保機構。

02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雙方協議約定現金補償或其他規避繳納義務的均無效。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的承諾也無效。

03

住房公積金糾紛,一般認為法院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主要理由:

第一,從現有立法體制上看,住房公積金征繳方面的糾紛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我國境内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條例明确規定了罰則,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或繳存;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知,公積金辦理和繳存屬行政征繳性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因此,單位違反公積金條例規定,違反的是行政義務,職工個人隻能向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舉報,要求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該單位實行監管,責成該單位為其職工補辦公積金,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追究單位的這一行政責任,民事訴訟追究行政責任顯然矛盾。

第二,從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上看,其工資、福利屬性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确,實際上公積金的繳存與支取與工資、福利也有着實質性區别,并且單位不給職工開立賬戶的行為不是一種實體福利行為,不屬于勞動争議仲裁的範籌,故不能作勞動争議案件受理,民事案由中也無與此相近的案由。

第三,公積金問題較多地發生在企業,由于當前經濟大環境惡劣,以河南為例,仍有近60%的企業未繳公積金,面對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舉步維艱,根本無暇顧及公積金管理,如果從民事訴訟的角度對企業實行嚴格責任追究,法院即使作出對職工有利的判決也會遇到難以執行的一系列實際問題。加上法院對社會保險等“三金”問題至今也是采取不受理的做法,從民事角度受理公積金糾紛案件顯然也不可行。

第四,實踐中已經有不少外省法院對涉公積金案件作出了不受理的規定。廣東法院已明确出台不受理規定。成都中院認為,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公積金,社保部門或者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強制征繳,這類糾紛不應該列入法院民事糾紛的範疇。另一方面,法院處理這類問題不如社保部門、公積金管理中心專業,即便判決了,具體問題還得經過社保部門、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确認。因此,法院對此類糾紛不再受理,建議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社保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行政部門責令單位補繳。濟南中院在2005年9月8日濟南全市法院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座談會上明确指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因住房公積金的給付等問題發生的争議,不屬于勞動争議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支持對住房公積金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的觀點認為:

第一,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它實質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一般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助性的特點,是法律強制規定單位給職工辦理的一項福利,是企業支付給職工勞動福利報酬的一部分,具有工資性質。按照《勞動争議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應屬于勞動争議的範疇,可以進行勞動争議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進行民事訴訟,法院應作勞動争議案件受理。

第二,司法救濟是最後的救濟途徑,當職工的該項權利被侵犯,通過其他途徑仍得不到解決時,職工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04

勞動者要求企業補繳社保的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争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适用法律問題的答複》法研[2011] 31号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關于對王某與某公司勞動争議糾紛

申請再審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争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05

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後發生欠繳或拒繳的,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後,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論是欠繳社會保險費還是拒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

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與繳費義務主體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因用人單位欠繳或者拒繳社會保險費引發的糾紛,不宜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06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社保繳納基數、年限發生的争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

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因為雙方對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發生争議,這種争議歸根結底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範疇,而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險争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範圍。

07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的,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要求将應當繳納部分以現金的方式補償給個人的,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08

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的,人民法院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09

勞動者代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後可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單位應繳納部分。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拒絕為其繳納社保時,自己繳納個人部分及墊付用人單位應繳部分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返還為其墊付的部分。

10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社保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仍為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屬于《勞動法》調整範圍,用人單位對這類勞動關系享受終止權,但終止勞動關系時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人力資源法律注:這個問題各地做法不同,目前實務中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的居多)。

11

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的繳納。

商業保險屬于用人單位自願購買範圍,而社會保險是法律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商業保險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但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12

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的受益人是勞動者時,不能抵償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為保險受益人出資購買商業保險的,在勞動者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向受益人(勞動者)給付的保險金屬于勞動者或者其合法繼承人。用人單位不能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為由,來抵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購買商業保險時,應當以勞動者為保險标的,以用人單位為受益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将保險金賠付給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可以用該保險金抵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13

用人單位應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予賠償。

在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緻勞動者不能報銷産檢費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導緻勞動者不能正常使用醫療保險,且自行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的,用人單位對應當由醫療保險統籌支付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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