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民事調解協議的效力确認

民事調解協議的效力确認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2 04:18:42

民事調解協議的效力确認?轉自:兌誠法律人來源:民事法律參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事調解協議的效力确認?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民事調解協議的效力确認(最高法裁判觀點)1

民事調解協議的效力确認


轉自:兌誠法律人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2017)最高法執監79号


裁判要旨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根據自願和合法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調解書雖然是在雙方協議的基礎上達成,但整個調解過程由審判員或合議庭主持完成,且最終由法院對協議内容進行審查确認,并加蓋法院印章。因此,民事調解書的形式、效力均與雙方私下自行達成的協議有明顯區别。當民事調解書的個别條款意思表達不明确或理解産生分歧時,由審判組織結合調解的過程對該條文進行解釋不但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


本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一是重慶高院民二庭是否有權對調解書進行解釋;二是如何解釋調解書第七條的内容從而确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實質條件是否已經成就,餘星華等是否逾期未履行債務。

關于重慶高院民二庭是否有權對民事調解書進行解釋問題。答辯人提出調解書的條款是根據當事人雙方在調解筆錄中的叙述所形成,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不是法院裁判的結果,因此重慶高院民二庭無權作出解釋。本院認為,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根據自願和合法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調解書雖然是在雙方協議的基礎上達成,但整個調解過程由審判員或合議庭主持完成,且最終由法院對協議内容進行審查确認,并加蓋法院印章。因此,民事調解書的形式、效力均與雙方私下自行達成的協議有明顯區别。當民事調解書的個别條款意思表達不明确或理解産生分歧時,由審判組織結合調解的過程對該條文進行解釋不但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審判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組織機構,合議庭是為審理具體特定案件而組成的臨時審判組織,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以審判機構的名義出具說明或進行解釋并無不妥。具體到執行程序中,本院認為,為避免陷入機械執行,執行機構有權結合執行依據的文義,在綜合把握執行依據全文,統籌考量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上對執行依據作出一定限度的解釋,在最終結果上不應實質加重任何一方義務負擔或限制其權利行使。如果執行機構仍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可提請生效法律文書的作出機構結合案件審理期間查明的情況,對不明确、有分歧的執行内容予以補正或者進行解釋說明。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對執行依據個别條款理解存在分歧在所難免,執行機構應本着減少當事人訴累、提高執行效率、衡平當事人利益原則并結合案情,綜合考量各方因素,盡最大可能作出合理解釋,而不應在執行依據相關條款出現理解分歧的情形下,一律采取簡單駁回當事人執行申請的方式予以處理。結合本案,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已為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所确認,權利義務關系清楚明确,債務人本應正常履行還款義務。但如因對執行依據中的個别詞語理解存在争議,就駁回債權人的執行申請,使債權人喪失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将會造成債權人的債權長期不能實現,債務人長期占用債權人巨額資金的結果,确實有違公平原則。就本案而言,重慶四中院執行機構在自身理解的基礎上,參照重慶高院民二庭意見作出解釋并無不妥。因此,餘星華、李俊華、泰峰公司提出的重慶高院民二庭無權解釋民事調解書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如何解釋調解書第七條的内容從而确定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實質條件是否已經成就,餘星華、李俊華、泰峰公司是否逾期未履行債務等問題。

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第七條約定“在餘星華歸還第一筆借款後,若泰峰公司需要以該第二層房屋融資并确保所融資金用于向程望羅償還本息(不得低于500萬元,如餘星華尚欠債務低于500萬元的除外),則程望羅應立即向法院申請解封該第二層房屋的查封;因程望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申請解封該第二層房屋而導緻泰峰公司無法融資的,餘星華有權拒絕支付該遲延期間的利息,且餘星華的還款期限相應順延”,之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對第七條中“确保所融資金用于向程望羅償還本息”的理解産生分歧。從本案來看,調解書第七條“确保所融資金用于向程望羅償還本息”的“确保”二字有确實保證的字面含義。當一審法院已經判決債務人應償還債權人1500多萬的本金和利息後,雙方當事人之間之所以能夠在二審達成調解合意,其基礎就是确保程望羅的債權切實得以實現。從常理來看,涉案房屋作為千萬債權的保障,債權人一般都不太可能在幾經訴訟、調解、執行程序仍未履行的情況下,僅憑債務人一封表明融資後會用于清償本案欠款的來函就認定債權能夠在将來确實得以實現,從而承受解封後無法獲償的巨大風險。因此,在面對債務人要求其向人民法院申請解封被查封房屋時,為确保債權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确是以涉案房屋進行融資,而且所融資金确實能夠用于實現其涉案債權應是調解書該條款的應有之意。本案中申訴人程望羅在收到被執行人來函後的複函也表達了這一擔憂,明确要求被執行人對所融資金用于償還程望羅的涉案債權進行說明或做出安排。然而餘星華、李俊華或泰峰公司卻未予回應,也未向程望羅提供需要用被查封涉案房屋融資的證據。從調解書生效到申請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完全有足夠的時間積極采取行動與申訴人溝通協商以便得到申訴人的理解和确信,然而本案中被執行人卻沒有這麼做。被執行人共向申訴人發過兩次函;第一次是于2014年3月底告知申訴人拟将案涉房産用以融資,并表明融資後用于清償欠款,要求解除查封;第二次是在申訴人申請執行又緻函被執行人後于2016年1月5日回函稱,應嚴格按照生效調解書執行,對超出調解書約定的履行義務不予回複。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程望羅對其債權實現的擔憂是現實存在的。


被執行人在重慶高院複議時,提交了泰峰公司和劉建簽訂的《借款合同》,以證明泰峰公司拟用案涉房屋融資的事實。重慶高院認為該《借款合同》原件存于本案第一次執行卷宗,餘星華為證明其已進行了相關的融資準備工作,在第一次執行程序中已經提交了相關證據,故該證據不屬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泰峰公司拟用案涉房屋融資的事實。本院經審查,重慶一中院主持的2015年2月27日聽證筆錄顯示,執行人員陳士文問餘星華、李俊華、泰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偉,“餘星華、李俊華、泰峰公司在2014年3月27日向程望羅發過函,要求解除對房屋的查封用于融資還款,當時融資方式、渠道是什麼?有無相關證據”,曹偉答“來源是銀行商業貸款,商業貸款的前提是房屋沒有抵押、查封,因為當時房屋被查封着,所以我們多次找他們談過。無書面證據”。然而,該借款合同的落款時間是2014年3月31日,為什麼在2015年2月27日聽證時會表示沒有證據,直到2015年9月(重慶一中院2015年9月14日執行筆錄顯示,執行人員陳士文說“上周曹律師也将融資的相關材料交到法院來了”)才提交,并且當時也沒有提交原件,據筆錄記載,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曹偉表示不作為證據提交。之後程望羅的請求被重慶一中院駁回,後再次向重慶一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立案執行後,委托重慶四中院代為執行。在執行異議階段,被執行人也未向重慶四中院提交《借款合同》,直到重慶高院複議階段才再次提交這一合同。因此,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存疑。此外,即使不考慮該證據的真實性,該證據也未完成調解書第七條約定的“确保所融資金用于向程望羅償還本息”這一條件的證明義務。合同落款日期為2014年3月31日,但在程望羅2014年4月1日複函泰峰公司請求其說明用案涉房屋融資的可行性及操作性,以及如何确保所融資金用于償還本息時,正常情況下,泰峰公司出于促成事情圓滿實現的目的,應向程望羅提供這一《借款合同》以證明其已經開始融資活動,并具有就案涉房屋抵押貸款的需求,但泰峰公司卻未作回應。因此,本院認為,僅憑這一《借款合同》最多證明泰峰公司有融資意向,但不能充分證明“确保所融資金用于向程望羅償還本息”這一條件,同時結合調解書第二條,被執行人提交該證據的時間已經遠遠晚于調解書約定的第二筆還款時間,甚至接近于最後一筆還款期限。

如前所述,泰峰公司的行為尚未滿足調解書第七條約定程望羅向人民法院申請解封的條件,從而也就不涉及還款期限的順延及順延期間的利息計付問題。此時,結合調解書第二條分期還款的約定,債務人餘星華、李俊華或泰峰公司履行債務的實質條件已經成就,應按照調解書除關于泰峰公司融資還款約定之外的約定履行其各自的相應義務。而本案中被執行人均未按照調解書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已經逾期,系對生效法律文書的不履行行為。作為債權人的程望羅,依法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