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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領證的後果

情感 更新时间:2025-01-07 18:28:05

來源:找法網

有的時候兩口子處對象生孩子一氣呵成,兩人可能忘記或者是實在忙沒有去辦理登記結婚,認為不領結婚證生活也沒有差别,但可能後來出現了婚姻糾紛,但由于沒有結婚證可能造成一些麻煩,有的網友想知道沒有結婚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一、沒有結婚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别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同居不領證的後果(沒有結婚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處理)1

二、同居期間的财産怎樣分割

在我國,婚姻關系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種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産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适用婚姻法關于夫妻财産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于同居期間的财産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稱為“同居關系”。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财産案件時,類推适用夫妻财産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成為對于同居财産分割的慣例。

三、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

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财産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布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于同居财産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我國關于婚姻關系,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對于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形,則認為雙方不存在婚姻關系,也即沒有離婚一說。那麼,無結婚證離婚财産糾紛怎麼處理?過完年就現行法,雖同居财産采取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存在分歧。唉司法實踐中采取的是共同共有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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