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目承發包模式的主要類型及特點
三、項目承發包模式(DBB 模式、 DB / EPC 模式)
(一) DBB 模式:
1.含義:
“DBB模式”是較傳統的工程承發包模式(即建設單位 分别與 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
特點:設計、施工單位分别向建設單位負責,設計與施工單位間無合同關系,隻有相互協作關系。
2.DBB模式的優點:
1)各參建方在各自與建設單位的合同制約下,各自行使其職責和義務,責任權利分配明确;
2)建設單位直接管理工程設計和施工,指令易貫徹。
3)該模式應用廣泛、曆史長、管理方法較成熟、各參建方對有關程序都比較熟悉。
3.DBB模式的不足:
1)工程設計、招标、施工各階段需按順序依次進行,建設周期長;
2)由于施工單位無法參與工程設計,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導緻設計與施工的協調困難,設計變更頻繁,可能使建設單位利益受損;
3)工程的責任主體較多(包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等),一旦工程項目出現問題,建設單位不得不分别面對這些參與方,容易出現互相推诿,協調工作量大。
(二) DB / EPC 模式:
1.含義:
DB(設計-建造)、EPC(設計-采購-施工)在我國均稱為工程總承包模式。
DB模式: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設計和施工任務。
EPC模式,工程總承包單位除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設計和施工任務外,還負責材料設備的采購工作。
2.DB/EPC模式的優點:
1)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因工程設計與施工均有總包單位負責,利于設計與施工間溝通);
2)便于建設單位提前确定工程造價(通常簽訂總價合同,便于控制總造價和減少設計變更);
3)使工程項目責任主體單一化(能減少工程實施中的争議、索賠數量,工程質量責任明确);
4)可減輕建設單位合同管理的負擔。
3.DB/EPC模式的不足:
1)道德風險高(有可能會發生總包方為節省資金采取的一些不恰當行為,或因大量風險轉移導緻損失時總包方有可能通過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來彌補損失);
2)建設單位前期工作量大。(由于總包方的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将直接影響工程的成敗,因此建設單位在項目招标評标的階段會花費大量時間、精力等投入進行招投标評審工作)
3)工程總承包單位報價高。(因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建設風險增加,導緻工程報價增加)
(三) CM模式:
(1)CM承包模式:
指由建設單位委托一家CM承包單位承擔項目管理工作,該CM承包單位以承包單位的身份進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程設計活動,組織快速路徑的生産方式,使工程項目實現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
(2)CM承包模式:
特别适用于那些實施周期長、工期要求緊迫的大型複雜工程。
(四) Partnering模式:
(1)Partnering模式:
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模式,它通常要與工程項目其他承包模式中的某一種結合使用,也可稱為夥伴關系、合作管理。
(2)Partnering模式的主要特征:
1)出于自願:Partnering協議不僅僅是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雙方之間的協議,而需要工程項目參建各方共同簽署(包括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主要的分包單位、設計單位、咨詢單位、主要的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參與Partnering模式的有關各方必須是完全自願,而非處于任何原因的脅迫;
2)高層管理的參與并達成共識;
3)Partnering協議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Partnering協議與工程合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文件(該協議不改變參建各方在有關合同中的權力和義務),該協議主要用來确定參建各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共同目标、任務分工和行為規範;
4)信息的開放性。Partnering模式強調資源共享,信息資源對于項目參建各方必須公開,同時工程項目參建各方要保持及時、經常和開誠布公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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