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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很多車友
對檢車、期滿換證、審驗等
車駕管業務的“辦理日期”
不知如何界定
從字面上看
“三個月”與“九十日”貌似相同
但在“檢車”和“期滿換證”中
是有明确界定的
今日小菏小編來聊聊
車主和機動車駕駛人
需要牢記的幾個“關鍵日期”~
01
檢 車
相關規定
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内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标志。
舉例說明
某機動車注冊登記日為2015年11月10日,按照相關規定2021年需要上線檢測,該車應當在2021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上線檢車。
注:申領免檢标志、上線檢車均以“月份”計算。
02
期滿換證
相關規定
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内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标志。
舉例說明
某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為2021年11月25日,申請人應當于2021年8月27日-11月25日0時期間申請期滿換證。
注:以“日”計算。
03
審驗教育
相關規定
依據《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139号)第七十條:持有A、B類駕駛證的駕駛人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其他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第八十五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舉例說明
某機動車駕駛人(非校車駕駛人)持有A2準駕車型駕駛證,初次申領駕駛證日期為2010年10月25日,如在2020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5日,一個記分周期存在交通違法記分記錄(未達12分),則應當在2021年10月25日後三十日内參加審驗教育。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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