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駕駛一輛共享汽車發生交通事故,28歲的童婧傷勢過重,被送往醫院搶救。面對高額治療費,家人寄希望于共享汽車車險理賠,以減輕經濟壓力。然而,當拿到該車保險單時,車輛使用性質一欄注明“非營運”,遭到家屬質疑。“共享汽車屬于營運車輛,保險的險種應該比非營運車輛要求更多。”
對此,共享汽車租賃平台方稱,車輛隻涉及出租不涉及運輸,不屬于營運車輛。
而成都市交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國家對“共享汽車”這一具體的類别車輛沒有明确的定性,因此對于保險的購買也沒有具體要求,“共享汽車算不算營運車,還待國家下一步要求的出台。”
開共享汽車出車禍
開共享汽車出車禍
發現車輛買的是“非營運險”
事情已經過去了4天,但因車禍受傷的童婧還在醫院重症監護室治療,醫藥費越積越多。2月7日大年初三下午6點半左右,童婧通過GoFun出行平台,租了一輛奇瑞牌純電動共享汽車,駕駛并搭載一位朋友,行駛至三環路羊犀立交輔道附近,與右側電杆發生碰撞,當場昏迷,副駕駛室的朋友頭部受傷。
根據醫院診斷,童婧顱内出血,被送進重症監護室。目前,交警部門正在對事故原因做進一步調查,而對于童婧家屬來說,為應付童婧及朋友數萬元的治療費,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了保險申報程序。
根據首汽租車方面提供的車輛保單,除了車輛所有方購買的針對車輛的交強險、車損及三者險之外,童婧在租車的同時,還通過GoFun平台自行購買了一份分時租賃保險,每個座位有最高5萬元的理賠金額,但需待交警部門事故鑒定結果出爐之後,才能依據責任劃分進行理賠。
不過,在車輛保單上注明的該車屬于“非營運”性質,在事故鑒定結果出來之前,已經遭到傷者家屬的質疑,“共享汽車屬于營運車輛,為什麼購買的保險是非營運險,這侵犯了租車人的權益。”同時,家屬也質疑,該車是以營運車的身份購買了非營運的保險?還是其本身就是一輛非營運車?
該共享汽車購買的保險
GoFun平台回應:
車輛隻是出租,屬非營運車輛
該共享汽車所購車險的保險公司客服表示,該車确實是以非營運性質購買的保險,“保險公司在辦理車險時,是根據該車輛行駛證上注明的車輛使用性質進行辦理,因此不會存在營運車購買非營運險的情況。”
對此,GoFun出行公關部門在向記者的回應中稱,用戶使用的共享汽車,是平台向車輛所有者租賃所得,然後再通過平台租給用戶,分時租賃平台隻是租車平台,不存在為用戶提供營運的服務,而是用戶一個自駕的行為,“我們隻是向用戶提供一個車源,是一種出租,用戶租車是一種自用,并非營運。”對方稱,對營運車輛的劃分是屬于客運、貨運,出租平台隻是滿足用戶一個自駕的需求。
記者注意到,類似的情況曾在上海發生,用戶發現某共享汽車的行駛證上注明該車為“非營運”,随即放棄租車。而該共享汽車租賃平台相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對于用戶來說,使用過程和私家車一樣,是用戶的自駕行為,平台隻是為顧客提供一個便捷的租賃出行服務而已,跟營運和非營運沒有太多關系。
根據百度百科對營運機動車的解釋,是從事以赢利為目的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即通過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運輸産生和獲得經濟利益。出租車、承包的小客車、私人的大型翻鬥車、小貨車、公交車等都屬于營運機動車。簡而言之,營運機動車就是載客拉貨,以赢利為目的的機動車。而分時租賃是否屬于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運輸産生和獲得經濟利益呢?
成都市交委相關負責人:
目前對共享汽車性質無明确規定
據成都市交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此前,租車更多的是去找一個實體的門店,分時租賃是一個新興事物,目前從全國來說沒有一個準确的定性,沒有明确就分時租賃的共享汽車定性為營運還是非營運。正如網約車剛出現時,國家的規範和管理是滞後的。國家層面對分時租賃沒有明确的規範,但個别省份有地方性的管理要求。
在成都,主要參照的是《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的要求,不管是以前開門店的傳統租賃,還是通過網絡平台的分時租賃,都應當按照要求,到公司注冊的區(市)、縣相關部門辦理租賃備案。而“GoFun”在成都是沒有備案的,這也跟很多相關規範沒有完善有關。“類似的網絡分時租賃汽車,在剛出來時,本身就沒有經過交通等部門的認可,比如某一天走在路上,突然就冒出了一個新的品牌,等到這些新業态冒出來之後,政府才會進行規範。”
此次事故傷者家屬針對營運和非營運車輛所購保險的區别的質疑,該負責人表示,在營運車輛購買保險中,國家對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有明确要求,必須買承運人責任險。由于共享汽車目前無法定性是否屬于營運車,所以車險的險種和金額,沒有限制。
對方稱,等到國家層面有一個總的規範,成都也将作出自己的具體細則,比如共享汽車行駛證該辦成什麼性質的,保險應該買到多少金額等,将其納入交通部門統一的監管。(照片由受訪者提供)
紅星新聞記者 逯望一
編輯 官莉
【行業調查】
網約車購買非營運保險現象普遍
出事故後保險公司可拒賠
滴滴、神州、神馬、首汽……伴随着移動互聯網的普及,網約車成為多樣化出行的風口行業,發展迅速。作為公衆出行的新方式,網約車接單、乘客付費,一輛輛原本自用的非運營私家車變身成為有實際經營性質的運營車輛,車輛使用性質改變了,他們背後的車險也随之改變了嗎?
昨日,紅星新聞記者向省内多家保險公司了解後得知,現如今絕大多數的網約車并未購買營運類車輛保險。對此各家保險公司均表示,對于購買非營運車輛保險從事網約車業務的車輛,按照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兩者不同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乘客也時刻面臨着不能獲得正常保險保障賠付的風險。
絕大多數網約車購買
“非營運車輛保險”
“從我們内部掌握的數據來看,至少有8成以上的網約車,是沒有主動購買營運車輛保險的”,昨日,某股份制财産保險公司四川分公司車險部門相關負責人向紅星新聞記者透露,究其原因,“保費是最重要的因素。”該人士透露,網約車如果變更保險,将非營運改為營運的話,每年的車險保費漲幅超過100%,“因為車輛使用性質改變後,風險系數差異巨大。”比如,某網約車車主到保險公司為自己的私家車辦理相應的保險變更手續,補交相應費用,若以一輛15萬元的新車來算,原本非營運用途的私家車購買全險(車損險、三責險、車上人員險、盜搶險和交強險等主要險種)大約為6701元/年;如果變更為營業用車保險,全險費用(交強險、車損15萬、三責100萬、人員1萬、玻璃不計免賠、無法找到第三方等常用險種)則約為11810元/年。
車輛性質改變
需主動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因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改變使用性質等導緻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一位不願具名的保險公司管理層人士介紹,私家車本是非營運車輛,一旦通過網約平台建立關系成為網約車後,性質也會随之變更為營運車輛。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一章第九條明确規定:被保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而導緻的被保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任賠償。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也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業内人士表示,很多私家車主在使用網上約車軟件應約載客時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車輛性質已經發生改變,等到發生事故需要找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隻能賠付交強險,而商業險則不在保險公司的賠付範圍内。“車輛改變使用性質的通知義務,是保險法規定的,這個義務是一個法定義務,車主需主動如實告知。”
行業亟待專門險種
現已有部分意外險可分擔風險
此前的商業車險之所以需要區分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原因就在于保險公司無法區分風險,但是在網約車的運營模式下,平台積累了平台行駛數據,不少保險業内人士坦言,保險公司可以和平台合作,推出與風險相匹配的險種,滿足分散風險的需求。
目前已有不少保險公司正在或已經在推進開發網約車專屬保險産品,不僅僅針對車上人員和乘客,還要針對發生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及第三者損失提供保障。這樣網約車車主除了購買正常的保險産品外,還可以通過網約車平台購買專屬産品。這不僅有助于乘客、駕駛員和平台分散風險,也可培育一個新興的保險市場,有助于保險公司獲得更多的收入。與此同時,現在市面上已經出現了多款個人交通意外險或者綜合意外險,已将網約車的出險風險納入了保障範圍,可幫助乘客分擔風險。
保險業内人士提醒,市民約車前最好咨詢一下對方是否投保了營運性質的車險。為穩妥起見,建議大家選擇一款合适的意外險,幾十元的保費,在出現意外時卻可以得到較高的保障。如果确實遇到隻購買非營運性質車險的預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也可追究駕駛人及約車平台的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田園
編輯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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