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2018)豫1326刑初141号
【基本案情】
淅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趙某得知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庫區淅川縣區域将開展移土培肥工程後,為了能夠在移土培肥項目中承攬到更多的工程,趙某找到南陽市新合作時令電器有限公司法人徐某,商議共同出資參與淅川縣移土培肥項目,并于2012年12月成立了淅川縣丹江綠源林業有限公司,由張某1(另案處理)任綠源公司的法人代表,趙某、靳某(代表徐某)為股東,其中趙某和徐某分别占45%股份,張某1占10%股份。綠源公司成立後,趙某安排張某1具體負責運作參與移土培肥項目投标事項,徐某安排員工張某2(另案處理)配合張某1工作并監管資金。為了能夠在招投标過程中将參與移土培肥項目投标的标段納入綠源公司,趙某、張某1、張某2先後聯系并借用河南省平頂山市東輝建築安裝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資質,并為上述公司提供投标保證金、制作标書預算等投标材料,在招投标過程中對淅川縣老城鎮移土培肥項目區多個标段進行圍标,并中标九個标段,中标項目金額合計40871932.32元。其中,李某1(另案處理)在趙某串通投标過程中,在讓本公司參與投标的同時,授意公司員工幫助趙某聯系賢坤公司、中鐵公司、方圓、中州公司參與投标,且賢坤公司、中鐵公司、中州公司均中标,三個公司中标項目的總額達1200餘萬元。
經南陽泰諾聯合會計事務所審計:綠源公司涉嫌組織14家公司參與老城鎮項目的串通投标工作,其中5家公司未中标,9家公司中标。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本院舉示了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證人張某1、李某1、趙某、徐某、靳某、張某2、李某2等人證言,書證到案經過、郵箱截圖、銀行電彙憑證、現金繳款單、銀行業務來往憑證、銀行通存通兌回單、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收條、銀行交易憑證、營業執照、協議書、管理目标責任書、中标通知書、發票、稅收完稅證明、施工合同、銀行開戶信息、銀行交易明細、招投标資料、開标記錄表、标書、企業注冊資料、審計報告、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串通投标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趙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但辯稱其串通投标未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且移土培肥要毀掉其種植的茶樹,其中标是政府對其被毀茶樹的補償,其組織串标是得到政府默許。
被告人趙某未就上述辯解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
辯護人對對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但提出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趙某串通投标未給國家、他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因移土培肥項目工程要毀掉被告人趙某種植的茶樹,政府承諾給其移土培肥工程對其進行補償,被告人趙某組織串标是得到政府默許,故在量刑時應當酌情考慮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案發後認罪态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2年底,被告人趙某為了在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庫區淅川縣移土培肥項目中承攬工程,與南陽市新合作時令電器有限公司法人徐某商議共同出資參與淅川縣移土培肥項目,并于2012年12月成立了淅川縣丹江綠源林業有限公司,由張某1(另案處理)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趙某、靳某(代表徐某)為股東,其中趙某和徐某分别占45%股份,張某1占10%股份。淅川縣丹江綠源林業有限公司成立後,趙某安排他人具體負責運作參與移土培肥項目投标事項,為了能夠在招投标過程中将參與移土培肥項目投标的标段納入綠源公司,趙某等人提供投标保證金、制作标書預算等投标材料,先後借用河南省平頂山市東輝建築安裝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資質,在招投标過程中對淅川縣老城鎮移土培肥項目區多個标段進行圍标,最終中标九個标段,中标項目金額合計人民币40871932.32元。
經南陽泰諾聯合會計事務所審計:綠源公司涉嫌組織14家公司參與老城鎮項目的串通投标工作,其中5家公司未中标,9家公司中标。
【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犯串通投标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20000元(罰金限自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内繳清)。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夥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報價,損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且中标項目金額共計人民币40871932.3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标罪。淅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串通投标行為未造成損失應從輕處罰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認為,串通投标罪有多個構罪标準,串通投标行為損害招标人、投标人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額隻是該罪構罪标準之一,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并不是其從輕處罰的依據,故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部分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組織串标是得到政府默許、中标是政府對趙某被毀茶樹的補償故應從輕處罰辯解及辯護意見無相關證據證實,被告人及辯護人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趙某認罪态度較好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裁判要旨】
串通投标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标、投标是一種競争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于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财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标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争,就會使招标投标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圍标是指幾個投标人之間相互約定,一緻擡高或壓低投标報價進行投标,通過限制競争,排擠其他投标人,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标,從而謀取利益的手段和行為。圍标成員達成“攻守同盟”,屬于壟斷或合謀定價行為,違反公平競争原則。圍标的組織較一般串通投标行為更為嚴密,對競标過程及結果的把控更強,對公平競争的限制與破壞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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