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想做親子鑒定女方可以拒絕嗎?來源:山東高法 魯法案例【2022】333,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男方想做親子鑒定女方可以拒絕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山東高法
魯法案例【2022】333
離婚後男方懷疑子女不是親生的
并帶其中一孩做了親子鑒定
證明了其猜測
男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女方不認可男方所做鑒定
卻又拒絕配合再次鑒定
法官會怎麼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小帥(男)與小美(女)原系夫妻關系,小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兩子女。離婚後,小帥對二孩是否系其親生産生懷疑,其中女孩的血型與其二人均不符,男孩系其自行帶領至某醫療機構作的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為該孩與其無生物學親子關系。小帥将小美訴至法院,請求确認其與兩孩無親子關系并要求小美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返還撫養費40餘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小帥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一、對小帥請求依法确認其與小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兩子女不存在親子關系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兩子女随小美生活,小美對小帥出具的單方所做的《親子鑒定報告》不予認可,認為對是否存在生物學上的親子關系認定應當通過合法程序進行親子鑒定,但又明确拒絕配合進行鑒定,應當認定鑒定結果不利于小美,據此推定原告與二孩不存在親子關系。另外,從小帥(O型)、小美(A型)與女孩(AB型)的血型來看,根據一般的醫學常識,小帥與該女孩之間也不可能具有親子關系。故法院對小帥請求依法确認其與小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兩子女不存在親子關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小美在與小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兩個孩子,有違公序良俗,有悖夫妻之間互相忠誠的義務,對小帥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嚴重損害,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及1183條的規定,小美應當支付小帥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于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小美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小帥的精神健康,也嚴重有損公序良俗及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屬于特别嚴重的情形。同時考慮2019年某市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已達45360.00元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法院酌定小美賠償小帥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為宜。
三、關于撫養費。首先,兩個孩子并非小帥的婚生子女,小帥無撫養他們的法定義務;其次,小美向小帥隐瞞兩個孩子的真實出生事實,緻使小帥誤以為他們系其親生子女進行撫養,造成了自己财産的減少,利益受損;最後,小美對兩個孩子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因小帥對兩個孩子的撫養行為減輕了小美應當負擔的撫養費用,應視為消極增加了小美的财産,小美取得了不當利益。故,小美構成了民法典第122條規定的不當得利情形,小帥據此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權要求小美返還相應的撫養費。
關于撫養費返還的數額。根據小帥撫養兩個孩的年限,按照2019年度某省城鎮居民消費支出計算的數額為200482.50元,小美應當返還給小帥。
綜上,法院判決:一、确認小帥與小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兩子女不存在親子關系;二、小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小帥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二、小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還小帥撫養費200482.50元;三、駁回小帥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證明妨礙的法律适用問題。證明妨礙又叫證明妨害或舉證妨害,指的是不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妨害對相關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向法官證明該待證事實成立的可能性,導緻相關案情無法查明,此時在法官對不利法律後果作出明确提示後,該方仍拒不提供或配合提供相關證據的,應當認定負有舉證責任的該方主張的相關事實成立。可見,構成證明妨礙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客觀上,不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實際控制相關證據;二是主觀上,持有證據的當事人拒不配合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或人民法院獲取該證據。本案中,小帥持有血型證明以及單方所做的親子鑒定報告,以證實其與二孩不存在親子關系,小美既不認可上述證據又拒絕讓跟随其生活的兩個孩子作親子鑒定,顯然構成證明妨害,據此可以推定小帥主張的事實成立。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家庭是否和諧美滿不僅關系着家庭成員能否享受到溫馨美滿的家庭氛圍,更影響着社會的和諧穩定。夫妻雙方應樹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觀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互負忠誠、誠信的義務,當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行為時,除應受到道德的譴責外,還應受到法律的剛性制約。
(文中均為化名)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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