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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就是财産歸屬協議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5-02-11 22:21:17

兩名七旬老人原本和平簽署離婚協議,約定财産分割方案,說好等到房子拆遷後再離婚,但真到離婚時王常貴(化名)老先生又反悔了,要按另一份财産協議重新分割夫妻财産,于是老伴提起訴訟。法院最終沒有按“離婚協議”處置雙方财産。目前,像王老先生夫婦這樣的離婚财産糾紛案還有不少,類似的離婚協議究竟是否有效?

案件溯源

說好離婚後兩年才真離

婚内連簽兩份财産協議

王老先生和張玉容(化名)老太育有一兒一女,張老太為了帶孫子,經常住在兒子家;王老先生則熱衷于參加老年合唱團各種活動。近年來,老兩口極少見面,而一見面就争吵不斷。前年王老先生提出離婚,張老太也認為兒女都成家了,沒必要像以前一樣為了孩子成長忍氣吞聲維護這段婚姻,于是也同意離婚。

離婚協議書就是财産歸屬協議嗎(離婚協議财産協議)1

二老于前年3月簽訂離婚協議,就财産分配問題達成約定,包括王老先生婚前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澱區薊門橋附近的一套房産,還有婚後兩人共同購置的3套房屋,其中兩套登記在王老先生的名下,一套登記在張老太的名下。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王老先生婚前名下的位于海澱區薊門橋附近的一套房産贈與張老太;王老先生婚後名下的位于昌平回龍觀的房子歸張老太所有,剩下的兩套各自名下的房産歸個人所有,除房産外的其他家庭财産歸張老太所有,張老太補償王老先生20萬元;本協議簽訂至協議離婚完成時,雙方各自負擔各自的債權、債務及投資收益、盈利或虧損均與對方無關。”按照離婚協議,二老離婚後,張老太将擁有三套房産,王老先生則分得一套。

不過,老兩口聽說他們有一套房子要拆遷了,所以雖然簽了離婚協議,但并未馬上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是想等到拆遷後再辦手續。

事隔一個月,兩位老人又簽訂了一份《關于财産歸屬的協議書》,約定“雙方一緻同意婚前、婚後财産均實行歸各自所有的歸屬原則,即各自取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财産歸各自所有,均不作為共同财産;婚後各自對外所欠下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本協議雙方簽訂後,即視為從結婚登記之日起生效。”按此協議,離婚後張老太将分得一套房屋,而王老先生擁有三套房。

等到兩年之後,如今老兩口得知那套房子并不屬于拆遷區域,就決定馬上離婚。王老先生不想按照之前的離婚協議将名下的兩套房産給張老太,更不願意協助過戶,于是二老發生争執。

法院判決

婚前個人财産不進行分割

按新協議各自名下名自所有

于是,張老太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并按照之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的内容,将王老先生名下的薊門橋和回龍觀的房産過戶到她的名下。

“離婚協議後,因為等拆遷沒離婚,我才同意又簽訂一份協議。但是現在我們要離婚,就應該按照我們簽訂的離婚協議,來分割财産。”

此案審理過程中,王老先生同意離婚,但是拒絕将自己名下的薊門橋附近房産贈與張老太。“這屬于我的婚前個人财産。雖然我說過要贈給她這套房,但還沒過戶呢,我就可以撤銷贈與。”

“另外,我們婚後财産分割應該按照第二次簽訂的《關于财産歸屬的協議書》,各自名下的财産歸各自所有,回龍觀的房子在我的名下,我不會過戶給她的。雖然之前簽了離婚協議,可是我們當時并沒有按照這個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王老先生認為離婚協議沒有生效,而之後簽訂的《關于财産歸屬的協議書》并不是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而是一份關于婚内财産約定的協議,故此要以《關于财産歸屬的協議書》作為雙方離婚時财産分割的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最後準許雙方離婚,判決王老先生名下的薊門橋附近房産是其婚前個人财産,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雙方應按照《關于财産歸屬的協議書》的約定分割财産,各自名下的房産歸各自所有。

律師釋法

婚前個人房産尚未過戶

老先生現仍可撤銷贈與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将婚前個人名下房産贈與另一方,老兩口離婚時可否撤銷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将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産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同時《合同法》186條中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張海霞律師據此認為,雖然離婚協議中約定“王老先生将薊門橋的房産贈與張老太”,但現在尚未辦理房産變更登記手續,王老先生可以撤銷對張老太的贈與。即使二人已經協議離婚,王老先生婚前個人的财産在未辦理房産變更登記之前,他仍可撤銷贈與。

離婚協議後協議離婚未成

一方反悔則該協議不生效

雖然老兩口對離婚協議均簽字認可,但二人當時并未辦理離婚登記,後起訴到法院,那麼之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張海霞律師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财産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财産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因此,即使雙方簽字認可的離婚協議,但協議離婚并未成功,在訴訟中一方反悔,那麼離婚協議并不生效,不能起到約束雙方的效力。

這條規定中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财産分割協議”,是指以離婚這一事實的發生作為财産分割協議生效的條件。

并非對離婚協議的補充

夫妻婚内财産約定有效

那麼,二老簽訂的《關于财産歸屬的協議書》又是否有效呢?張律師認為,因為《關于财産歸屬的協議書》中并無“離婚”二字,特别是明确約定“本協議雙方簽訂後即視為從結婚登記之日起生效”,約定了生效時間,而非以離婚事實的發生作為該協議生效的條件。另外,該協議雖在簽《離婚協議》後一個月簽訂,但并不能因間隔時間短,就認為這是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

事實上,該協議是關于夫妻婚内财産的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最終法院認定該協議有效,并依據該協議判定财産歸屬,即二老各自名下的财産歸各自所有。其中,王老先生名下的三套房屋仍歸他所有,張老太則擁有她名下的一套房屋。

張海霞律師建議大家,如果不想離婚,隻是要約定婚内财産,可以簽訂婚内财産協議。而欲離婚并就财産分割方案達成一緻時,就簽訂離婚協議。但簽訂離婚協議時要謹慎,在不同情況下适用不同的法律條文,有時因幾字之差,在法律後果上就可能造成巨大的差别,所以最好咨詢專業律師,以免之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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