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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8 0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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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統一司法尺度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1

網絡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統一司法尺度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

随着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消費已經成為社會大衆的基本消費方式。據統計,自2013年起,我國已連續多年成為全球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伴随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消費糾紛案件呈現出快速增長的特點,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大量涉及網絡購物、網絡約車、快遞服務、新型旅遊等“互聯網 ”新型消費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進一步統一司法尺度。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于今年3月15日施行。該司法解釋對于人民群衆普遍關心的直播電商、外賣餐飲、格式條款、網絡促銷、網絡欺詐等問題作了規定。

堅持合法性審查,規範網絡消費格式條款。規定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并作兜底性規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強消費者售後權益保障。明确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确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明确電商平台自營誤導的法律後果,壓實平台責任。電子商務平台開展自營業務時,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即使電商平台不是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标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相信其系平台自營的,電商平台經營者也要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

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後果,壓實商家責任。平台内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台内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台内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台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網絡店鋪轉讓未公示責任,保護消費者合理信賴。平台内經營者将網絡賬号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信息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注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明确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斬斷網絡消費市場“黑灰産”鍊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範經營。

明确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等造成損害的法律後果,規範網絡促銷行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

明确高于法定賠償标準的承諾應當遵守,強化經營者誠信經營意識。平台内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标準高于相關法定賠償标準,消費者主張平台内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明确網絡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引導新業态健康發展。明确平台内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台内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完善外賣餐飲民事責任制度,守護人民群衆舌尖上的安全。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多個案例涉及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旨在積極營造有利于消費升級的法治環境,便于人民群衆安心消費、放心消費,切實增強人民群衆的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本報記者 趙麗 整理

《法治日報》2022年10月14日第08版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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