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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息猝死公司有責任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7 09:50:34

員工休息猝死公司有責任嗎?雖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工傷認定條件,但事發前“全月無休、加班近130小時”成企業須擔責的依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員工休息猝死公司有責任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休息猝死公司有責任嗎(員工下班途中猝死)1

員工休息猝死公司有責任嗎

雖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工傷認定條件,但事發前“全月無休、加班近130小時”成企業須擔責的依據——

員工下班途中猝死 單位被判違法用工擔責三成

閱讀提示

企業安排員工在高溫環境中長期超時加班,未對身體可能存在基礎疾病的員工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員工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進而引發糾紛。在曆經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後,法院認為該案雖然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但公司違法用工行為和員工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判決公司承擔30%賠償責任。

盛夏之夜,員工在下班途中突發冠心病倒地後猝死。因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家屬在要求确認工傷的行政訴訟中敗訴。

與此同時,這場事故背後,牽出公司在用工管理中的細節:事故發生前一個月,該員工在高溫環境中全月無休,加班時長近130個小時,遠超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長限制;而公司收到的員工體檢報告中,已顯示有項目異常。

工傷難獲認定的情況下,企業對員工的猝死有沒有責任?

近日,這起生命權糾紛案在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法院判決公司對員工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30%共計36萬餘元的賠償責任。

盛夏整月無休,員工下班途中去世

康某公司是南通市一家從事環保裝飾材料生産的私營企業。朱斌(化名)是公司噴漆車間員工。

2019年8月1日20時3分,朱斌下班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出公司門不久即摔倒。次日4時56分,朱斌在距離公司北門300米處被人發現,120工作人員現場确認其死亡。

當年整個7月,南通有8天最高氣溫超過35℃。為了趕訂單,康某公司的工人全月無休、連續工作,經常加班至晚上八九點。

公安機關物證鑒定室對朱斌的死亡原因出具鑒定意見為“因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同時載明“其生前工作勞累等情況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發作的誘因”。

朱斌去世後,康某公司向朱斌的父親和女兒給付了3.7萬元。

工傷認定未果,家屬起訴公司侵權

2019年12月,朱斌父親和女兒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認為,朱斌因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緻。事發當天朱斌駕駛電動自行車離開公司時并無異常,其突發疾病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故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這讓朱斌父親和女兒難以接受,兩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朱斌正常至康某公司上班,正常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期間并未有異常表現,也并非在工作時突發疾病,朱斌父親和女兒所述朱斌在工作時已出現身體不适、嘔吐等症狀無任何證據佐證。朱斌的情況并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疾病”的情形。

工傷難以認定,那麼康某公司對朱斌的死亡到底有沒有責任?

行政訴訟敗訴後,2021年,朱斌父親和女兒以侵權之訴,将康某公司告上法院。

朱斌父親和女兒提交了一份朱斌2019年7月份上班時間的手寫記錄。該記錄顯示,當年7月朱斌每天均到公司上班,全月無休,其中有21天加班至晚上八九點。

對此,康某公司未予否認,但提交了當地一家醫院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朱斌職業健康檢查表,該表載明未發現朱斌患有職業禁忌症或疑似職業病。但該表顯示心電圖、生化檢驗等項目發現異常,建議定期複查或者到綜合性醫療機構門診複查。

康某公司認為,體檢報告反映朱斌自身存在基礎性疾病。在朱斌父親和女兒看來,公司取得體檢報告後未及時通知朱斌,僅口頭告知其身體沒有問題,公司做法存在過錯。

認定因果關系,酌定公司賠償比例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斌父親和女兒基于侵權的法律關系要求康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應對康某公司存在過錯、加害行為,以及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朱斌父親和女兒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康某公司對其構成侵權,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朱家兩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朱斌在事故發生前一個月加班時長近130小時,遠遠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長限制,康某公司對朱斌的用工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保護性法律規定;康某公司安排朱斌于高溫下在噴漆車間内長期超時加班工作,顯然會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的風險隐患,結合公安機關物證鑒定室關于朱斌死因的鑒定意見,能夠認定康某公司的違法用工行為顯著增加了朱斌冠心病急性發作的風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認定康某公司違法用工行為和朱斌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還認為,康某公司應當預見違法用工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且明知朱斌身體可能存在基礎性疾病仍安排朱斌在高溫下長期超時加班工作,應當認定康某公司對朱斌的生命健康權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相應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過錯。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該案雖然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疾病”的工傷認定條件,但康某公司應當對朱斌的損害後果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最後,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酌情認定,康某公司對朱斌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改判康某公司賠償朱斌父親和女兒36萬餘元。

認定因果關系應采用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标準

本案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基本一緻,為何判決結果大相徑庭?

該案二審法官介紹,這主要在于一、二審對因果關系證明标準的把握和認識不同。

該案中,一審對因果關系要求的證明标準是達到“确實、充分”的程度,因此認定朱斌父親和女兒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康某公司構成侵權,從而駁回訴訟請求;而二審對朱家兩人提供證據的證明标準上則采用“高度可能性”,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認定康某公司在用工中的相關違法行為與朱斌因冠心病急性發作緻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從而部分支持了朱斌父親和女兒的訴訟請求。

近年來,因加班導緻猝死的新聞屢見不鮮,引發了社會對于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關注和讨論。“下班後猝死的員工不構成工傷,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二審判決給出了一個明确的答案,也體現了兩大價值導向。”南京财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敏說。

儲敏進一步解釋,首先,善待、關愛職工是傳承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應有之義,也是弘揚新時代企業家精神、履行社會職責的必然要求。企業應嚴格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保障職工的各項基本權益,促成職工體面勞動、幸福生活,增強職工的獲得感、認同感、歸屬感。此外,勞動者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盡到注意義務,“拼搏不是拼命,勤勞不能過勞”,還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增強法治觀念,勇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記者 王偉)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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