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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産繼承的幾項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1 15:02:33

遺産繼承的幾項規定?導讀:根據我國《民法典繼承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遺産繼承的幾項規定?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遺産繼承的幾項規定(遺産繼承順序是怎樣的)1

遺産繼承的幾項規定

導讀:根據我國《民法典繼承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通常情況下,隻有在法定繼承當中才會說到遺産繼承順序的問題。因為隻有在這個繼承當中,被繼承人是沒有對财産作出安排的。那麼你知道我國遺産繼承順序是怎樣的嗎?

一、遺産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确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後,才是确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

二、法定遺産繼承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确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産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對法定繼承的遺産分配原則做了明确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産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産。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别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隻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産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産: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産範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産資料。

世界各國民法确定遺産的範圍和價值,都是從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這一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确定的。在中國,一般,在繼承開始地點(即死亡人最後的住所或主要财産所在地)的繼承人,負責通知不在繼承地點的其他繼承人和遺贈受贈人和遺囑執行人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保存遺産的人應當負責保管好遺産,不得擅自處理、隐匿和侵吞。如果在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雖有繼承人知道但該繼承人無行為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進行通知和管理的 ,則應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基層組織或公證機關負責通知和保管遺産。

綜上可知,在法定繼承當中,是區分了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的。這裡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通常情況下是由他們對死者的遺産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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