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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準地價是成本價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19:23:06

土地基準地價是成本價嗎? 一、案例索引 溫州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溫州萬松商貿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産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号:(2013)民申字第449号,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土地基準地價是成本價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土地基準地價是成本價嗎(究竟是地面地價還是樓面地價)1

土地基準地價是成本價嗎

一、案例索引

溫州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溫州萬松商貿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産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号:(2013)民申字第449号。

二、案情簡介

再審申請人溫州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因與再審申請人溫州萬松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松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浙民終字第19号民事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争議的焦點:1、房屋分割交換是否完成?補充協議約定交換價格另行協商,城建公司主張2003年3月5日《補充協議書》僅為預約合同。2、萬松公司能否享有合作開發的房産的35%的股權和地下車位?萬松公司享有35%股權和地下車位的條件是土地評估價不超過500元/m2。萬松公司認為土地評估價指樓面低價,城建公司認為是地面價。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關于雙方房屋交換的問題。萬松公司在與城建公司合作開發涉案東南大廈(原名九重天大廈)項目的過程中,簽訂了一系列協議。根據雙方于2010年3月26日簽訂的《關于東南大廈有關事項的備忘錄》,各方對東南大廈所擁有的權益按照2001年10月7日、2003年3月5日、2003年4月15日簽訂的協議執行。2001年10月7日《協議書》中雖約定萬松公司在合作開發中應得的5100平方米建築面積為東南大廈一層商業用房面積的40%,剩餘部分面積在二至四層中均攤,但2003年3月5日《補充協議書》已對此進行了變更,約定:“甲方(即萬松公司)朝南三、四層與乙方(即城建公司)朝東一、二層交換待土地評估或拿到項目預售證一個月内雙方協議決定交換條件、價格、結算方法。(乙方給甲方優惠價)竣工結清。”該《補充協議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兩次簽訂《九重天大廈土地與建築分割協議書》,共同提交《關于辦理東南大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的報告》及《關于辦理東南大廈房産證報告》,均是按萬松公司分得一、二層房屋和城建公司分得三、四層房屋的約定履行的。2009年9月16日《補充協議書》及2010年3月26日《關于東南大廈有關事項的備忘錄》再次重申雙方房屋交換的價格另行協商解決。2010年4月19日及2011年1月20日,萬松公司和城建公司分别取得東南大廈一、二層和三、四層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且雙方就各自所分得的房屋均進行了使用和處分。可見,萬松公司和城建公司已就房屋交換形成了合意并實際履行,城建公司主張2003年3月5日《補充協議書》僅為預約合同,與事實不符。雙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内就交換價格協商一緻,不能否認前述交換協議及行為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确定。二審判決在引用2003年3月5日《補充協議書》第一條時在“交換”及“待土地評估”之間多了“,”号,屬于筆誤,不影響對條款内容的理解。

本案是合作開發商品房,就房屋分割争議問題引發的案件。萬松公司依約應取得5100平方米案涉大廈的房子,即一層商業用房面積的40%,剩餘部分面積在二至四層中均攤,後簽訂補充協議進行了交換,即萬松拿一至二層,城建拿三至四層,但雙方對交換的價格沒有能協商一緻。而法院以雙方各自取得産權證認為房屋分割交換已經完成,雙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内就交換價格協商一緻,不能否認前述交換協議及行為的效力。關于土地評估價争議,2003年4月15日《補充協議書》并未明确作為萬松公司享有東南大廈住宅部分35%股權條件的地價究竟是地面地價還是樓面地價,隻是采用了土地評估價的表述,而根據當時所做出的《土地估價報告》,隻有關于單位地價(即地面地價)的評估,沒有關于樓面地價的表述,雙方均未提出過異議。且該項約定是在雙方與政府協議受讓土地的過程中針對土地出讓金價格所作出的,應指地面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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