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非得在人身保險中找一款保險合同糾紛率最高的保險,那麼我個人認為非“分紅保險”莫屬了。
為什麼說“分紅險”是保險合同糾紛最高的呢?首先,我們來認識一下什麼叫做分紅保險:
分紅險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将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保險的可分配盈餘,按一定的比例、以現金紅利或增值保額紅利的方式,分配給客戶的一種人壽保險。 在中國銀保監會的統計口徑中,分紅壽險(死亡保障)、分紅年金險(養老險、教育金等)、分紅兩全險(生死兩全)及其他有分紅功能的險種都被列入分紅險範圍。
在這裡,實際上糾紛占比最高的就是屬于“分紅年金保險”。最近很多地區報道出來的說的:保險公司業務員說多少年回本,保險公司客服說到105歲結束合同……都屬于此類保險。大家可以看一下來自頭條的一個視頻保險産品105歲才可領取?保險公司回應
之所以會出現糾紛實際上多數是因為客戶對于保險條款的理解有偏差,同時存在業務員的銷售誇大等問題。
1、合同理解偏差(如上圖)
一般來說,保險合同隻要有“終身”兩個字的,都是保障終身,但是合同上的終身一般是105歲到期,也就是說,客戶活到60歲、70歲、80歲……死了,那麼合同就結束。客戶活到了106歲,對不起我們隻能保障到105歲。
但是,是不是說保險合同一定會按照這樣的規定執行保險合同呢?
也不是的。因為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①客戶可以随時解決,②保險合同利益中的分紅是可以随時領取的,如果還有每年的“祝福金”(每年持續保險金)、祝壽金/滿期金(生存保險金)、特别保險金等,也都是客戶随時可以領取的。③保單解除時候的現金價值和分紅金、祝福金、祝壽金、滿期金、特别保險金等都是客戶歸客戶所有的;
2、銷售誤導
業務員在銷售過程中的任何誇大其詞都是可以歸為銷售誤導的。其實銷售誤導,我個人認為在很多的銷售過程中都會存在,無論是不是保險,但是保險是特殊的金融産品,并且對客戶來說号稱“保本保息”的。所以在保險的銷售過程中,銷售誤導尤其要不得。
不過近一兩年賣分紅險的保險公司也相對少了一些。
當年的銷售誤導行為主要有哪些呢?1、虛構保險繳費期限
這個行為,屬于真正的詐騙型的。2012年/13的時候上海泛鑫保險中介逃跑的女拉闆基本就是這個路數。這個路數也是最容易被發現的方式之一。
2、使用不合規保險計劃書
合規的保險計劃書,會存在計劃書信息内容太多,就導緻三個問題:①不好打印,使用A4打印紙打印,字體太小不容易閱讀,對應就是不容易講解;②保險業務員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才能講清楚保險計劃書;③客戶看到的信息太多,業務員講解的時候會受到幹擾。
關鍵是,當年(2015年之前)很多保險公司的信息化系統建設還很不健全,所以,很多業務團隊就開發了不同版本的簡易計劃書。
簡易計劃書最為誇張的是:分紅利益可以調整。
正常來說分紅險計劃書分紅水平一般是:低檔分紅0%(沒有分紅)、中檔分紅2.5%,高檔分紅4.5%(以上分紅都是以現金價值為基礎計算的)。
但是非正規版本的話,我個人見過業務員給客戶做的計劃書中檔分紅設置成9%以上。但是依然告訴客戶這是按照分紅2.5%進行測算的。這就導緻客戶在三兩年以後發現實際分紅與保險業務員之前講的分紅情況差距甚大。
如果客戶手頭正好有業務員之前給的計劃書,那麼保險公司大概率會給客戶全額退保,甚至再給點利息。
如果沒有這份計劃書,保險公司絕對不會相信客戶是被騙的并且是不會全額退款的。
3、對部分客戶進行保單貸款再投保。這種情況比較少,但是也有。
我之前聽說過一個故事,就是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給客戶推薦了分紅險,客戶的年交保費上百萬。過了一兩年之後,讓客戶再買保險,客戶說經濟壓力大,後面再說。業務員告訴客戶可以進行保單貸款,然後再進行投保,新保單的分紅(用前面的非标準保險計劃書)會遠超過貸款利息的。最後客戶發現被騙了,找到了公司,公司先後賠給客戶100多萬,才把這件事擺平。
最近的滬上某公司的事情大概率也是這樣欺騙了客戶的。
當然滬上這件事中,我們不排除還有其他的交易存在。
總之,由于分紅險在經營中由于分紅的不确定性,現金價值較低等,導緻該險種的銷售誤導行為非常的高,也是各種投訴糾紛的高發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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