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普分享的典型案件
涉及民間借貸利息約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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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因急用資金向張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 “今借到張某人民币10萬元,借期3個月。”
借款到期後趙某未償還,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某歸還本金10萬元及按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訴訟中,張某主張雙方口頭約定月息2%,趙某抗辯稱借款是朋友之間互相幫忙,并沒有對利息作約定。
法院判決認為,趙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視為沒有利息,趙某僅需向張某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遂判決趙某歸還張某借款本金 10萬元。
法官說法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為人民群衆生産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
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多少利息,均應本着自願原則并通過借款合同予以明确,如果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應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對此予以明确,從法律層面引導借貸雙方規範借貸行為,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條鍊接《民法典》第680條第2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來源:江蘇司法行政在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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