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法律上認可嗎?編者按:胎兒有繼承、接受贈與權利;高空抛物,物業也是責任主體……《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将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掌上春城聯合昆明市普法辦、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師協會特别策劃推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系列報道,帶領大家學習更多民法典小知識,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事實婚姻法律上認可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編者按:胎兒有繼承、接受贈與權利;高空抛物,物業也是責任主體……《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将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掌上春城聯合昆明市普法辦、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師協會特别策劃推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系列報道,帶領大家學習更多民法典小知識。
掌上春城訊 最近一則新聞刷爆網絡,江蘇一女子在參加領養的兒子的婚禮時,從兒媳手上的胎記發現,兒媳竟是從小走失的親生女兒。網友們紛紛表示:雙喜臨門!那麼養子和走失女兒結婚,是否屬于無效婚姻呢?就“婚姻無效糾紛”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聯系到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左靖東一起進行讨論。
縱觀網絡上關于“養子妻子是走失女兒”的報道,幾乎都在感慨事件發生的巧合性,并未有報道深入核實、披露母親、養子、兒媳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如母親與養子之間是否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系、兒媳與其養父母是否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系、養子與兒媳之間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等,均無法确定。
為便于更好地從專業性角度展開讨論,體現問題意識,我們先預設幾個前提:即母親與養子、兒媳與其養父母之間辦理了收養登記,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系,養子與兒媳也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養子與兒媳均不存在重婚或未達到法定婚齡等問題。在此基礎上,我們開始正式讨論養子和走失女兒的婚姻效力問題。
記者:在《民法典》規定中哪些情形下婚姻是無效的?
左靖東:《民法典》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養子和走失女兒均不存在重婚或未達到法定婚齡等問題。因此,隻需要考慮養子和走失女兒是否存在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按照《民法典》第1048條之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婚姻關系無效。養子和走失女兒的婚姻效力問題,可以進一步分解為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是否存在血親關系、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的血親關系是否導緻婚姻無效。
記者: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是否存在血親關系?
左靖東:《民法典》延續《婚姻法》的做法,調整的親子關系包括三類,親生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父母子女、繼父母子女。第一類是自然血親,後兩類都是拟制血親。本案中,母親與養子之間因收養關系形成拟制血親關系。
雖然走失女兒在走失後被其養父母收養,與其養父母建立了收養關系,按照《民法典》第1111條之規定,走失女兒與母親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适用》明确,此處消除的是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因出生而形成的直系血親關系并不會因此發生變化。因此,走失女兒與母親仍然存在直系血親關系,并繼而與養子建立了拟制旁系血親關系。
記者: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的血親關系是否導緻婚姻無效?
左靖東: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建立了拟制旁系血親關系,對于此種血親關系是否屬于禁婚範圍,立法并未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适用》認為,禁止血親結婚主要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基于優生優育上的考慮,二是基于傳統倫理道德的和親屬秩序的維護。僅就拟制旁系血親而言,從優生學上來看,拟制旁系血親沒有血緣關系,不會增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遺傳概率。
從社會倫理道德上來看,拟制旁系血親關系建立在收養關系成立的基礎上,在收養關系成立前并無任何關系;收養關系成立後,雖然成為拟制旁系血親,但如與養父母帶來的無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結婚并不違背傳統的家庭倫理關系,為普通大衆所接受,亦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因此,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的拟制旁系血親關系不會導緻婚姻無效。
記者:司法實踐中亦有少數案例認為“無論是自然血親或是拟制血親,均屬于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因收養或父、母再婚形成的拟制血親同樣屬于禁止結婚的範圍”,您怎麼看?
左靖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0條之規定,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無效事由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判決婚姻無效。僅從婚姻效力不存在任何瑕疵角度考慮,母親與養子可以考慮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則養子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養子與母親及走失女兒,便不再存在拟制血親關系。即便按照少數案例觀點,也不會導緻婚姻無效。
掌上春城記者:楊夢奇
責編:蘇昊
編審:吳晨萍
終審:錢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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