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寫因個人原因離職好嗎?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離職證明是寫因個人原因離職好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勞動法規定的這幾項内容,是必須在離職證明上體現的。而離職的原因,并非法律規定。
2、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緻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因此,類似員工違規違紀、被公司辭退等離職原因,企業不能擅自在離職證明上标注,更不能呈現誇大、編造、惡意的離職原因。隻有在員工要求的前提下,單位才能客觀地注明離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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