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血檢查是騙人的嗎?經營門店以免費提供小禮品、低價或免費外出旅遊、免費摘采水果等誘人方式多次吸引老年人外出旅遊,在旅遊過程中虛假宣傳其銷售的産品具有預防癌症、防止肝硬化、改善糖尿病、預防老年癡呆增強記憶力等功效通過“會銷”的形式,盛某等26名被告人大肆誘騙老年人購買産品,涉案金額達320萬餘元,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一滴血檢查是騙人的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經營門店以免費提供小禮品、低價或免費外出旅遊、免費摘采水果等誘人方式多次吸引老年人外出旅遊,在旅遊過程中虛假宣傳其銷售的産品具有預防癌症、防止肝硬化、改善糖尿病、預防老年癡呆增強記憶力等功效。通過“會銷”的形式,盛某等26名被告人大肆誘騙老年人購買産品,涉案金額達320萬餘元。
近日,南通市中級法院對這起詐騙案件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其中,被告人盛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30萬元;其他25名被告人也被判處不等有期徒刑、拘役或單處罰金。
名為健康講座、免費旅遊,實為“會銷”
盛某是上海某果業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經營天年總公司。2008年以來,盛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後指使方某、黃某等人在南通市各區縣、常州市、上海市崇明區等地分别設立相關保健品公司門店及旅遊公司門店。這些門店在盛某設立的天年總公司領取相關産品,銷售後統一将貨款上交天年總公司。各門店負責人和業務員則根據銷售額、銷售業績獲得一定比例提成。
2017年5月之前,上述門店組織員工發放産品廣告的宣傳單,專門尋找老年人前來公司或公司租賃場所聽課,并以有禮品贈送吸引老年人前往公司參加所謂的健康講座,通過“會銷”的形式推銷孢子粉、萊康、新動力、FDP等産品。
2017年5月起,門店開始安排員工發放旅遊傳單,以提供小禮品、低價或免費外出旅遊、免費摘采水果吸引老年人前往上海、鎮江等地,在旅遊過程中以“會銷”的形式推銷保健品。
這家公司内部分工明确:盛某作為公司負責人,與上遊企業聯系保健品、“講師”、“會銷”流程;楊某、陸某作為主持人在“會銷”期間進行熱場,介紹“講師”所謂的各種“身份”、所獲榮譽等,與業務員配合“講師”制造氛圍,通過現場“幫”客戶壓價、多提供該産品贈品、附和稱産品療效好、勸購等套路誘騙老年人購買産品。各門店負責聯系“講師”前來門店講課,或根據總公司安排組織老年人前往總公司、金山公司等地開展旅遊“會銷”;門店業務員則在“會銷”現場配合主持人、“講師”推銷産品。
包治百病的産品,現身說法的“老顧客”
“會銷”過程中,無論賣的是孢子粉、新動力,還是萊康、FDP,在所謂的“講師”和“老顧客”口中,這些産品仿佛都是包治百病的神藥,具有抗癌、抗腫瘤、降血糖、降高血壓、升低血壓、防止肝硬化、改善糖尿病、預防老年癡呆等多重功效。為了讓老年人信服,“講師”們不但擡出“諾貝爾獎得主”,甚至還煞有介事地做起了“實驗”。
推銷新動力時,“講師”蔣某、安某就宣稱該産品是諾貝爾生理醫學獎得主費裡德穆拉德的收官之作。推銷萊康時,“講師助理”陳某對老年人進行所謂的“一滴血”檢測,宣稱僅憑一滴血就能診斷出老年人的患病情況及原因。可真有那麼神嗎?事實上,被檢測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信息,都是業務員事先給老人做信息登記時獲得的。用這些所謂的“檢測結果”騙取老人初步信任後,“講師”便繼續根據檢測指标來講解産品功能和服用産品後的療效,進而銷售産品詐騙被害人錢财。
“老顧客”現身說法,也是“會銷”活動中普遍都有的一個經典環節。現場一般會通過視頻播放一些事先錄好的某些所謂的病人現身說法,稱得了某種疾病後使用該産品後治好了病,藥也停了等内容。期間,推銷員會贈送部分産品試吃,讓一些事先溝通好的“客戶”講服用後的效果。比如,在推銷FDP時,“講師”就會播放事先錄好的視頻,介紹某老人暈倒後服用産品後蘇醒等内容。
層層套路下,許多參加“會銷”的老年人從半信半疑到深信不疑,誤認為産品真有治病效果,掏出了“真金白銀”,由此掉入保健品詐騙的大坑裡。
至案發,被告人盛某通過“會銷”形式詐騙涉案總數額達320萬餘元,各個門店和各被告人涉案金額為數萬至數十萬不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盛某等2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隐瞞真相,騙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盛某數額特别巨大,其餘25名被告人數額巨大或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綜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具備的不同量刑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盛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認為案涉保健品均是其公司通過正規渠道購進且均為合格産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因此本案應定性為虛假廣告罪,而非詐騙罪,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點評
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何忠林介紹說,本案中,各被告人作為公司負責人、各門店負責人、業務員、講師、會務主持人,虛構推銷的保健品可治病的事實,通過一滴血、做小實驗、視頻現身說法等方式誇大、虛假宣傳,向防範及辨别能力較差的老年人這一特定群體推銷産品,使老年群體陷入認識誤區,進而讓受害人高價購買産品,遭受損失,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特征,屬于一種披着合法推銷外衣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被告人盛某作為本案各保健品門店的實際出資人,對公司利用“會銷”的方式将案涉保健品宣傳成具有治療、預防疾病功效的産品進行銷售主觀上是明知的,該事實和本人以及在案其餘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印證,足以認定。因此,案涉産品質量是否合格與上訴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無涉。同時其餘各被告人作為門店負責人、會銷會場會務主持人、講師、業務員在“會銷”現場,根據公司要求,作為主持人、“講師”主持、主講會銷活動;業務員配合講師制造氛圍,通過現場“幫”客戶壓價、要求“講師”提供該産品贈品、并稱産品療效好、勸購等套路推銷産品,并根據各自銷售業績獲得相應産品一定比例的提成,證明各被告人對于配合講師誇大産品功效,誘騙老年人客戶購買産品在主觀上是明知的,客觀上亦實施了幫助的行為,依法構成詐騙罪。因各會務主持人、講師、業務員在犯罪中處于輔助、從屬的地位,故一審判決認定各主持人、講師、業務員均為從犯,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适用法律正确,應予以維持。
轉自:江蘇法治報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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