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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無效情形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4 02:06:26

【原告李某】訴稱:

2018年4月29日,我的母親邱某作為買受人購買吳某、魏某位于北京市海澱區某房屋,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邱某向吳某、魏某購買房屋,總價款32萬元,買受人已經全部支付。根據合同第十條補充條款約定,由于雙方簽訂合同時房屋處于出租狀态,故約定吳某、魏某應于租賃期到期後即2019年3月31日交付給買受人,但至今為止,出賣人仍未履行交付義務及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合同義務。

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吳某、魏某将北京市海澱區門某号房屋交付我;2.本案訴訟費由吳某、魏某承擔。

【被告吳某、魏某】辯稱:

第一,不同意李某的訴求,請求法院駁回。第二,本合同李某及李某母親未履行,該協議是我們被迫所簽,李某母親沒有支付購房款。第三,回遷房買賣合同雙方無法履行,因為房屋無法辦理房産證,不能辦理所有權變動。

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無效情形(拆遷安置回遷房)1

【人民法院查明】:

李某主張其系邱某之子,亦系其唯一繼承人,就此提交了北京市某公證處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公證書》一份及離婚證。《公證書》載明:“一、邱某因病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北京市死亡。二、邱某離異,後未再婚。邱某的兒子是李某邱某的父母均先于邱某死亡。”離婚證載明邱某與李某于1993年4月2日離婚。吳某、魏某對此予以認可。

李某主張邱某與吳某自2013年相識并曾同居吳某、魏某表示二人系夫妻關系,認可邱某曾與吳某同居

李某主張,其母親邱某于2018年4月29日與吳某、魏某簽訂了《回遷房買賣合同》,由邱某購買北京市海澱區某房屋(以下簡稱訴争房屋),就此提交了合同複印件視頻光盤邱某與吳某兒媳盧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稱合同原件在邱某去世後被吳某、魏某拿走了,視頻光盤證明合同是在第三人見證下雙方自願簽署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吳某的兒媳認可雙方就與訴争房屋的交易達成一緻吳某、魏某認可曾與邱某簽訂過該合同,但主張該合同應屬無效,是吳某、魏某被脅迫簽署,邱某曾多次前往二人家中鬧,在此情況下才簽訂了合同,且合同并未履行,邱某曾将手中的合同原件交給吳某,表示如果病愈則繼續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如果未愈則當作未發生此事,對于李某提交的視頻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無效情形(拆遷安置回遷房)2

吳某、魏某出示了兩份合同原件,載明:2018年4月29日吳某、魏某(出賣人、甲方)與邱某(買受人、乙方)簽訂了該合同,甲方自願将訴争房屋出售給乙方,甲方保證出售給乙方的房屋真實性、合法性,保證出售的該房産是在共有權人的同意下出售的,和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共有權人真實意思的表述;交易價格是32萬元;甲、乙雙方均确認上述購屋款項乙方已一次性全部付清給甲方,甲方今後不得以任何借款再向乙方索要與該房屋有關的任何費用,購房款項已全部結清;甲、乙雙方簽訂此回遷房買賣合同後,雙方應該共同遵守,甲方不得反悔,不得再對該房屋主張任何的權利,如果甲方反悔,除了退還乙方交納的所有購房款和利息以外,還要賠償甲方100萬元作為違約金、承擔由于房屋上漲而導緻乙方的所有損失;甲方所出售的房屋為拆遷安置回遷房,甲方并未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對此乙方完全知曉;甲方房産證下發後30天内,甲方全力配合乙方辦理産權過戶手續;由于此房正在出租,甲、乙雙方約定租戶到期後即2019年3月31日前甲方将此房屋交付給乙方。落款處有出賣人吳某、魏某簽字及捺印,買受人邱某簽字并捺印,并有見證人李某1、李某2簽字。李某表示,合同原件系在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吳某取走,且邱某未曾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對于付款情況,李某主張邱某曾多次借給吳某錢款,吳某未償還,故雙方才簽訂《回遷房買賣合同》将房屋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給邱某。吳某、魏某對此不予認可,合同中寫明房款已經支付完畢是因為邱某去家中鬧,才被迫如此約定。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李某申請,本院調取了邱某名下銀行賬戶明細,未體現向吳某轉賬的記錄李某表示其要求調取的邱某名下銀行賬戶并未窮盡,且邱某可能系通過現金方式支付房款。

對于訴争房屋的來源,吳某、魏某主張系其父母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而來,後全家進行了分家析産,均同意訴争房屋歸吳某,就此提交了《某村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及《分家析産協議書》。李某對此予以認可。

雙方均确認訴争房屋現未下發所有權證,且不具備辦理産權證的條件。現房屋由吳某、魏某控制。

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無效情形(拆遷安置回遷房)3

【人民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吳某、魏某雖主張二人與邱某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系受脅迫簽署,應屬無效,但就此未提交相應證據,本院對此不予采信,可以确認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依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現邱某已去世,李某系其唯一繼承人,故李某有權要求吳某、魏某繼續履行合同。

吳某、魏某主張合同未實際履行,邱某未支付購房款,李某雖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購房款支付情況,但雙方在合同中已明确寫明購房款已經一次性全部付清給吳某、魏某,故本院可以認定邱某向吳某、魏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履行了合同義務,吳某、魏某應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吳某、魏某主張邱某曾向将手中的合同原件交給吳某,并表示如果病愈則繼續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如果未愈則當作未發生此事,但就此未提交相應證據,吳某、魏某持有兩份合同原件亦無法證明該主張,本院對此不予采信。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吳某、魏某應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邱某交付房屋,二人至今未交付,故李某要求二人交付訴争房屋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無效情形(拆遷安置回遷房)4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規定,判決如下:

吳某、魏某于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澱區某号房屋交付給李某。

案件受理費六千一百元(李某已預交),由吳某、魏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内交納。

提示:拆遷安置回遷房是可以買賣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無效情形,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下方房本前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因此賣房人可能會再次出賣标的房屋,要想更好保障買方權益,可以約定賣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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