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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三大抗辯權具體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30 19:54:03

民法上的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針對相對方的請求提出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根據我國民事法律有關規定,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以拒絕自己為履行的抗辯權。

合同履行三大抗辯權具體内容(合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1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

原《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沿用該規定,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合同履行三大抗辯權具體内容(合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2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第一、依據同一雙務合同約定,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第二、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第三、對方當事人均未實際履行債務;

第四、對方的對待給付是現實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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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發生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與擔保物權的“留置權”存在表明相似之處,但留置權不會産生違約責任,而不适當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往往伴随着違約責任存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1号民事判決書

裁判規則1——法律适用的時間效力

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的簽訂時間和履行時間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且華商公司與易互動公司之間的本案合同争議也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本案應适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裁判規則2——關于履行順序

法院認為,從查明的事實可知,雖然華商公司拖欠支付開發費用,但易互動公司仍已通過拷貝至移動硬盤、電子郵件發送等方式向華商公司交付了源代碼。原審庭審中,易互動公司再次表示願意在華商公司付清餘款的情況下,向其提供一份源代碼的備份。因此,原審法院關于“易互動公司尚未交付源代碼”的認定屬于認定事實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同時,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從涉案合同涉及易互動公司責任和義務的約定來看,其應在開發完成後将包括軟件源代碼在内的資料交付給華商公司。涉案合同同時還約定,在華商公司未依約支付開發費用的情況下,易互動公司有權不交付源代碼。從涉案合同就第三期開發費用所約定的支付條件可知,該期開發費的支付并不以源代碼交付為條件,即涉案合同并未約定交付源代碼與支付第三期開發費之間存在先後順序。

因此,易互動公司交付源代碼與華商公司支付第三期開發費屬于雙方互負的義務,應同時履行;涉案合同關于“華商公司在合同約定支付條件已成就的情況下拒絕支付相關費用時,易互動公司有權拒絕交付源代碼”的約定,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條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原審法院在交付源代碼義務與支付開發費義務并未被約定有先後順序的情況下,認定易互動公司擁有先履行抗辯權,屬于适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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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适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所涉法律問題:

1.“二次開發”是否為計算機軟件的常見開發方式?

2.可推定委托方已完成驗收的情形有哪些?

3.就所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是否為開發方的法定義務?

4.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

裁判觀點

1.在已有軟件基礎上進行二次開發屬于計算機軟件開發領域常見的開發方式。合同未約定開發方必須“原創”開發軟件的所有模塊,亦未禁止開發方使用已有軟件進行二次開發的情況下,開發方基于其在二次開發過程中投入的智力勞動有權收取開發費用。

2.委托方對開發成果的實際使用情況,包括上線使用軟件、進行各種方式的宣傳推廣,且取得相應收益等,均可作為推定其就開發成果完成驗收的證據。

3.除合同特别約定外,就開發成果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并非開發方的法定義務,其僅需在委托方提出要求時予以配合或協助。

4.若合同未就所開發軟件源代碼的交付以及開發費用的支付約定先後順序,則二者屬于開發方與委托方互負的合同義務;一方拒絕履行或履行内容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

上述案例一和觀點均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上述案例一關于履行的認定,除了對履行順序的認知外,還有關于二次開發的約定不明。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排除二次開發權利情形下,根據著作權法和軟件保護條例的立法目的,其核心是通過保護著作權人合法的權利來促進技術進步和科技發展,利用第三方軟件進行二次開發是軟件開發行業的慣常做法,且涉案合同第一條關于易互動公司系涉案軟件“唯一研發服務商”的約定,并不能得出易互動公司開發軟件必須采用原生開發方式的結論,即雙方并未明确禁止易互動公司利用第三方軟件完成涉案軟件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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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後果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對方履行之前或者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标準時,當事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拒絕其相應部分履行請求,而這種拒絕履行卻并不構成違約。

從空間條件上,這種抗辯權的行使,不是全面對抗對方的履行要求,而是針對不完全履行的部分行使抗辯權,對超出相應部分的抗辯不能成立;從時間順序上,需要滿足無先後履行順序情形下适用。

合同履行三大抗辯權具體内容(合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6

案例二:當一方當事人打破履行順序,很容易成立新的要約和承諾,如此便失去同時履行抗辯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111号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從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看,安置中心承認其未按照合同約定的面積向鑫農公司交付土地,但安置中心是按照實際交付土地面積計算并收取土地租賃費。

對此,鑫農公司并未采取協商等方式向安置中心提出異議,相反,在2014年至2017年合同履行過程中,鑫農公司接收土地後,一直向安置中心支付土地租賃費,并于2016年8月30日向安置中心出具欠據認可拖欠承包費6056407.85元。在收到安置中心于2017年3月27日向鑫農公司送達的催款通知後,鑫農公司又承諾于2017年3月31日前撥付500萬元,4月10日前撥付300萬元,4月20日前付清餘款。

鑫農公司上述付款、承諾等行為,應視為對案涉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的認可。因鑫農公司在承諾的期限内并未履行交付承包費的義務,一、二審法院支持安置中心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鑫農公司以欠據和還款承諾認可安置中心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後,再行以同時履行抗辯權為由主張不按照承諾支付承包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二中,鑫農公司對于相對方提出的不适當履行未提出抗辯和異議,而是做出變更意思表示,并再次承諾拖欠事實,視為更改原履行順序,使得自己成為先履行義務主體,最終導緻構成違約敗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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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義務順序一般隐藏在合同條款中,往往不容易引起重視。而在有約定的情況下,糾紛發生後以合同約定為主,排除法定适用規則,因此履行順序在合同約定中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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