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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網聯汽車電子數據取證規範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3 11:09:23

智能網聯汽車電子數據取證規範(智能網聯汽車企業注意)1

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維護測繪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目前已在提供智能網聯汽車售後和運營服務的企業,存在向境外傳輸相關空間坐标、影像、點雲及其屬性信息等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行為或計劃的,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對外提供審批或地圖審核程序等,在此之前應停止數據境外傳輸行為。

當前,智能網聯汽車(包括智能汽車、網約車、智能公交以及移動智能配送裝置等)新業态迅猛發展,其運行和服務高度依賴實時的高精度坐标、高清影像等數據支持。為統籌發展與安全,在守牢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積極扶持智能網聯汽車新技術、新業态的發展,《通知》進一步明确了測繪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和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适用與執行問題。

《通知》明确,智能網聯汽車安裝或集成了衛星導航定位接收模塊、慣性測量單元、攝像頭、激光雷達等傳感器後,在運行、服務和道路測試過程中對車輛及周邊道路設施空間坐标、影像、點雲及其屬性信息等測繪地理信息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傳輸和處理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的測繪活動,應當依照測繪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進行規範和管理。各類車載傳感器以及智能網聯汽車的制造、集成、銷售等,不屬于法定的測繪活動。

根據《通知》,對智能網聯汽車運行、服務和道路測試過程中産生的空間坐标、影像、點雲及其屬性信息等測繪地理信息數據進行收集、存儲、傳輸和處理者,是測繪活動的行為主體,應遵守相關規定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從當前市場運行的情況看,對數據進行收集、存儲、傳輸和處理者大多為車企、服務商及部分智能駕駛軟件提供商,他們是測繪活動的行為主體,而僅獲得輔助駕駛等服務的智能網聯汽車駕乘人員,不屬于有關測繪活動的行為人。

《通知》強調,從事相關數據收集、存儲、傳輸和處理的車企、服務商及智能駕駛軟件提供商等,屬于内資企業的,應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或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相應測繪活動;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相應測繪活動。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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