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區路道和公共車庫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公共設施,不屬于房屋的公攤面積。
2、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公攤面積為:
(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每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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