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嚴良可以查那麼大的案子?澎湃首席評論員 沈彬“麗江反殺案”終于塵埃落定,雲南省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檢察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唐雪18萬餘元,以賠償其被羁押324天的損失,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為什麼嚴良可以查那麼大的案子?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澎湃首席評論員 沈彬
“麗江反殺案”終于塵埃落定,雲南省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檢察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唐雪18萬餘元,以賠償其被羁押324天的損失。
2019年2月春節期間的深夜,醉酒男子李德湘持菜刀砸門、反複騷擾,甚至毆打唐雪及其家人,唐雪持削皮刀、水果刀防衛,最終刺死對方。案發後,唐雪被刑拘、逮捕,這一關就是整整324天,直到2019年12月30日,當地檢察院認定唐雪屬于正當防衛,不起訴結案。
在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以及18萬能否彌補一個年輕女孩近一年的牢獄之災的争議之外,其實,還有一個程序正義話題值得關注:在認定正當防衛、做出不起訴決定之前,是不是一定要把唐雪關押着,且一直關押到324天?能不能适用取保候審?
這其實就是落實《刑事訴訟法》裡的“羁押必要性審查”: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就一定要羁押。
唐雪是一名退伍女兵,平常表現良好,沒有犯罪紀錄,在當地有家、有業、有親人,且是死者反複挑釁之後涉嫌犯罪的,案件的争議也在于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那麼,唐雪繼續“殺人”、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幾乎沒有,也不太可能做出潛逃、毀滅證據等行為,如果适用取保候審,唐雪也能做到随傳随到,給了司法機關更從容、主動審查案件性質的時間,那麼,是不是一定要把唐雪羁押着?這囹圄裡的324天,對于當事人來說是不可挽回的傷害,事實上也加大了國家的損失——事後由國家承擔更多的國家賠償。
唐雪的324天堪稱是對“少捕慎訴慎押”的以案說法。
10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暨有關文件征求意見研讨會在重慶舉行,被媒體解讀為“釋放強烈信号”。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把“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進非羁押強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點,作為本年度需研究推進的重大改革舉措。
今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為期6個月的羁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前羁押率從2000年的96.8%下降到2020年的50.12%,特别是去年最高檢推動這項工作後,2020年的審前羁押率比2019年下降了13個百分點。
雖然,“少捕慎訴慎押”是黨和國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相關改革也得到法律界的熱切回應,但民間輿論場裡卻有一些“冷場”,這其實是一個法治2.0的進階議題,需要公衆有更多法律的知識儲備來理解法治進步的邏輯。
當下,一些聲音對“少捕慎訴慎押”表示“不理解”:“少捕慎押”是不是放縱壞人?都已涉嫌犯罪了,還不關人,是不是“有貓膩”?這給司法腐敗下了空間?
其實,從法理上說,任何公民都适用“無罪推定”,在沒有判決有罪之前,執行刑拘、逮捕等強制措施,不是為了“提前懲罰”,而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當事人潛逃、繼續犯罪、威脅證人等。隻有認定當事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或者嚴重妨礙刑事程序時,才應适用拘捕。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适用逮捕的前提必須是: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是“羁押必要性審查”的主要标準。簡言之,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都要羁押。
但是,事實上我國不少刑事案件當中,輕罪案件羁押率過高、“構成犯罪即捕”“以捕代偵”等問題突出,“‘一押到底’‘關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現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羁押‘綁架’起訴、定罪、量刑,影響司法公正。”就像唐雪這樣的案件,沒有必要“一押到底”,及時改換取保候審,也避免當事人的“冤獄”太長。
此外,就像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所指出的:社會公衆對逮捕羁押還存在一定認識誤區。群衆往往把“捕與不捕”當作“罪與非罪”的象征,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申訴上訪。這給司法機關适用取保候審措施帶來了無形壓力。
推動“少捕慎訴慎押”改革,有利于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面,厚植黨的執政根基。它可能和之前人們的樸素直覺有一定沖突,甚至反而更認同“以捕代偵”“久押不決”,但是,這樣的改革恰恰是中國法治進程的爬坡過坎、“打怪升級”。“少捕慎訴慎押”不是對壞人的縱容,而是精準地維護正義。
司法改革需要全社會的認同和共情,相對之前正當防衛标準的調整,推動“少捕慎訴慎押”改革需要公衆的更多認同,明白這樣的司法改革是在維護每一個公民的程序正義。
唐雪的324天,是“少捕慎訴慎押”的一個注腳,當覺得“少捕慎押”是放縱“壞人”時,也想想唐雪之前的處境。
責任編輯:沈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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